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是否还能撤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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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原告既不能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对该案也不具有处置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是否还能撤诉?

对于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后,原告是否还可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是否还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也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是:

1、根据“民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享有决定权的,当事人也可以处分自己的诉权,即可以起诉也可以撤诉。

2、当事人撤回起诉后不会给国家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做到案结事了,也不会发生累诉、缠诉等问题。

3、一审法院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既符合原告的意思表示,又考虑了原告提出的他们如果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参加诉讼不仅路途遥远给诉讼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要支付交通费、差旅费等,会增大经济损失等因素后,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原告既不能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对该案也不具有处置权。理由是:

1、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因此,当事人参加诉讼、行使诉权是要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此规定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限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在裁定作出前。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级别管辖制定的,但笔者认为同样适用地域管辖的情形。

3、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是上诉案件,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应当由二审法院决定,一审法院已无权对该案再作出裁定。

4、二审裁定为终审裁定。既然二审法院已经作出将该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的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就应当将该案连同原告的撤诉申请一并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由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

以上便是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是否还能撤诉问题的解答,从文中不难发现对于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后原告是否还能撤诉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一个同一的解答方式。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所以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可以先试一下申请撤诉,毕竟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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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歧意见
本案一审法院能否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1、一审法院可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上诉期间,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没有生效,法律赋予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权利,因此被告可以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2、一审法院不能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一审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经进行审查,并作出了裁定,原告不服上诉,且本案已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不宜再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撤诉权的性质。撤诉,又叫作撤回起诉,是指当事人为了停止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经受理的诉讼的行为。撤诉权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的处分权可以分为绝对处分权和相对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撤诉权是一种相对处分权,法院应当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监督。原告提起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并不当然予以准许。
2、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审判权待定,不能处理当事人撤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已经上诉至二审法院,因此只能由二审法院审查确定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就被告能否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处理,一审法院对此案在上诉期间没有处理权。
3、本案应由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对此案无管辖权,如果再准予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审法院也应当再次作出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这将浪费司法资源。因此,不宜同意被告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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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由以上可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用书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说你们没有收到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书,口头通知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应该会明白,不然就是程序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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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提起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仲裁裁决提起后管辖异议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人民提讼。 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法》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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