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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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 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 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 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

在《物权法》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动产合同的生效要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不区分物权变动与买卖合同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中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中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99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中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199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中答复:“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这一时期,尽管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有效的条件,有时认为登记为房屋买卖成立的条件,但总是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混为一谈。

二、区分买卖合同与所有权的转移,将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9条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显然将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区分开来了,但认为办理登记手续为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即凡规定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物权不发生变动。

三、承认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这一规定表明,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尽管未办理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也转移归买方,而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注意: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破产法》无此规定)

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19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规定无疑表明,过户手续是否办理并非所有权是否转移的生效要件,交付即实际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外在表象,登记只是具有对抗效力。

不动产合同生效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自愿有权处理物权,那么合同即生效。不动产合同生效有一个特殊注意的点是,在以上基础上,需要以相关部门权属登记为准,核定签订合同双方的资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濮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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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
被告:陈某。
原告梁某诉称:借款人刘某发于11月22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7800元,约定月利率2%,有借条为证。因刘某发也欠被告陈某款项不能偿还,在经刘某发同意下将欠原告债务和被告陈某债务合并,以刘某发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4月,被告陈某已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其名下。在合并解决刘某发债务时,被告陈某在多个场合承诺:上述房产过户完成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为履行承诺被告陈某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刘某发欠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据此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800元、利息12020元(截止之日止的利息),并从5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诉请答辩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不符合三方约定。2月28日,答辩人虽然在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书上签名,承诺“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107800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刘某发于5月16日签发给原告《证明书》中作补充说明“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至今刘某发转让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答辩人名下,答辩人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的条件尚未成就。
诉讼中,原告梁某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1张,证明刘某发于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7800元的事实;
3、保证协议1份,证明2月28日被告陈某自愿为刘某发向原告于11月22日借款人民币1078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4、证明书1张,证明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借款未还,把房产抵给被告,被告承诺取得房产证时偿还的事实;
5、借条(复印件)2张,信用卡对账单(复印件)4张,证明4张信用卡的刷卡的明细。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
2、
3、
4、5均无异议,且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房屋所有权证3份,国有土地权证1份,证明证明书上约定的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11月22日,借款人刘某发向原告梁某出具1张内容为:“因经营需要,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正(¥107800元),按月支付利息,月利率百分之贰(2%),特立此据”的借条。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本人陈某自愿为刘某发与梁某于11月22日签订的《借条》的全面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刘某发向梁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捌佰元(¥107800元)及利息,和因梁某为取得本笔债权本金、利息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本人陈某自愿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协议。4月17日,刘某发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的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陈某的名下。借款人刘某发、原告梁某、被告陈某三方协议: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代借款人刘某发偿付本案借款本息。为此,借款人刘某发于5月16日向原告出具1份内容为:“
一、本人欠梁某借款本金1078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今分文未还。
二、经本人同意,欠梁某借款本息并入欠陈某借款以本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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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房权证漳房字第012020号)抵偿。陈某表示当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陈某名下时立即偿付梁某借款本息。本人已对上列内容详细阅读,所述内容真实完整,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特此证明”的证明书。借款人刘某发至今未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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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至被告名下。
另查明:原告梁某于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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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本院于同日做出()漳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陈某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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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3层住房(房产证:漳房字第00707)产权的过户手续。
【审判】
漳平市人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是否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本案借款人刘某发、原告与被告约定: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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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根据上述约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房屋产权应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虽然借款人刘某发已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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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未过户至被告名下,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尚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本案借款本息,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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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原告梁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附条件保证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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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息。”现借款人刘某发已经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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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那么算不算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保证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借款人刘某发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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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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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陈某名下时,被告陈某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在借款人已经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被告对这些房屋已经永久的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那么应当视为该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已经生效,被告陈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替借款人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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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0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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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层住房的房屋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陈某作为保证人,其已经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因本案所附的条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比较复杂,即属于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因视情况而定。因此,应分以下情况考虑:
一、如果经查明是因为被告消极怠于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而故意延迟,导致附条件无法成就的情况下,出于保护原告的利益,应当视为该条件已经成就,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是借款人不积极配合被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而导致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无法成就,那么就不应当将责任归咎于被告即保证人,那么因视为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涉及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还要借款人积极的配合,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出于谨慎的态度,应当视为所附的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漳平市人民支持
第二种意见。本案关键的是房屋产权是否过户直接影响到保证合同是否生效?这是应当查明的事实。理由如下:
一、附生效条件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涉及到本案中,本案原被告双方及借款人签订的附条件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本案附加的生效条件——房屋产权的过户。当该条件成就时,保证合同就生效,未成就时,保证合同就不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因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是否成就,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保证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房屋产权过户,目前借款人已经将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解放北路16
6、16
8、170号第
3、
4、7层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被告名下,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未过户到被告名下。房屋产权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本案被告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查明,本案涉及一本土地使用权证和多本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先进行分割,分割以后再进行登记过户。如果责任是在被告,即被告为了阻止该条件成就,怠于去积极过户,那么该案应当视为条件成就,被告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在原被告双方,那么应当视为条件未成就,促使原告积极催促借款人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从而促使保证合同更快的生效,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无过错,为了保护被告的权益,即其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视为该条件未成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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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有效的条件有以下几类: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
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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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包括什么
1、要求动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符合法律中的规定,在主体资格上没有什么瑕疵,比如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当事人签订动产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3、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是明确的,同时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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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生效条款的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生效条款的要件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1、《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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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1、劳动合同主体合法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备作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主体资格。
具体来讲,公民个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就是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按照我国《劳动法》第64条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从事上述工作,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意思表示都出于本人自愿且与本人内在意志相符,不存在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劳动合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在法律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欠缺书面形式的会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5、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
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合同需要按国家规定鉴证或按当事人约定需公证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劳动合同才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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