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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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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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1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1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当我们因行驶在有障碍或者路面不平的道路上而导致车辆受损或者人身受到伤害时,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道路是有专门的机构来维护和管理的,当发生了类似的事情时,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法律律图小编带大家去了解一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的概念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⑵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⑶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5、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6、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⑴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⑵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7、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8、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9、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10、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1、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需要明确管辖地、明确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是伤残还是死亡,伤残的级别是几级,有没有受害人正在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扶养的老年人或者精神病人,受害人的年龄段以及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综合以上因素来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时,尽量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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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在路上飙车了,速度没有控制好,在道路上给出现交通事故了,导致对方有伤残了,一路跌跌撞撞腿脚不好了,需要去计算,交通道路事故伤残计算是如何?
[律师回复]
1、医疗费20072.7元
①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
②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1640元(40元/天×41天)
=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①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特殊经审批可再延长12个月内
②误工月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2400元(30元/人/天×2人×40天)
=护理人员日均费用×护理人员数×护理天数
①护理人员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分住院期间和后期护理费(后期护理的三个标准:完全、大部分和部分对应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金的50%、40%和30%)
②护理人员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③护理期限
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0元/天×40天)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湖南省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市中院发文)
5、营养费400元(10元/天×40天)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出院遗嘱中尽量请主治医师写明补充营养的必要性。
6、残疾赔偿金30099.76元
60周岁以下的=7524.94元/年×20年×20%(九级伤残对应伤残系数20%);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6206.31元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抚养年限的确定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父亲张某某被扶养年限5年,母亲郭某某被扶养人年限5年,故父母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5032.14元/年×5年×2人×20%(伤残系数)÷6(6个兄弟姐妹分担扶养费)=1677.38元;
儿子姜某某的被扶养年限为9年,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共计5032.14元/年×9年×20%(伤残系数)÷2人(父母两人分担)=4528.93元;
1677.38元+4528.93元=6206.31元
8、鉴定费600元、鉴定检查费240元
9、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九级伤残,法院酌定金额
10、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
张某以上损失共计为72858.77元,雄健锋应赔偿20%(事故责任比例),即14571.75元,扣除熊已支付的2300元,剩余的12271.75元熊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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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计算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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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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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道路房产税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地产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依据房产税的征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价计征,一种是从租计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种不同方式的征税情况: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在这里,所扣除的比例具地域性特征,是有房产所在地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比例扣除。补充: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出租的,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注: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的依据;投资联营的房产,则需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房产税征收依据;收取固定收入,则以出租房租金收入为房产税征收依据。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房产税征收依据,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在租赁期内房产税征收依据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房地产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在现阶段,我国房产税征收主要实行因地制宜的房产税征收方式: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
三: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征收时间
1、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缴纳: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税率
1、按房产余值征收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租金征收的,税率为12%,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则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征收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六: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征收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房产税的征收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若房产不再统一地方的,则需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在当地房产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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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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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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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5的排水土渠排至农田排水系统,土渠坡度1%。路幅南侧待清表完后,再行挖沟,排水方向与路幅北侧同,设D1000的临时排水管涵,将南幅之水排向北幅,汇集后统一排出。场内菜地及农田表层耕植土及苗木需首先清除,采用推土机、挖机辅以人工配合,清理掘除施工范围内的表土、草皮、树木、树根、建筑垃圾等不适材料。经勘探清表清淤土层厚度为1m左右,清表(淤)土方量较多,只能采取弃土方案,因工程在雨季施工,为确保清淤效果,防止施工中水土流失。对低洼、长期积水路段重新进行软基调查,了解软基的深度、范围、土质及周围的地质情况,同时进行地下水位的调查,了解水源。在软基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设计要求、现场调查、试验等,拟定软基处理施工方案与措施。根据处理方案,确定软基处理的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等。严格按监理及业主指令深度进行,清淤干净彻底后,用压路机进行基底碾压。将沿堤附近的淤泥挖除并运走,经监理认可清淤合格后,立即用土回填压实,然后进行下一块,清淤时汽车在回填后的路基上行驶,以减少挖机的转运工程量。清淤时,若地下水丰富,回填第一层用料可采用沿线的建筑拆除后的砖碴,必须时采用抛片石处理。淤泥用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外运至弃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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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
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项和的公式是(A1A)2,这里的是应付的滞纳金数,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A0.09,这里的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0.090.09)2,化简得出0.045(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0.045(1)0.003(1)×,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公式关键是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1999年1月19日,则应取8,如取9就错了,因为1998年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为:0.0045×48×8(81)0.003×48(81)×19180.14元。如果有人对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1)0.003,对以上欠费户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二、滞纳金×0.003×,即滞纳金月管理费()×欠费月数()×0.003(系数)×月欠费的平均日长度()。上式既直观,且运算简便,开票据时,我们能充分保留原始数据,使业户一看就懂,同时又了解,的确定也极其方便,若某户连续欠费月于A日结清(每月按30天计算),那么(-1)2×30A天。为了运算的便利,我们又可以知道滞纳金×0.003×(-1)2×30A,A为结算当月日期数。例某户管理费80元月,1998年8月起欠至1999年元月10日结算,滞纳金80×5×0.003×(5-1)2×301084元,在开滞纳金票据的时,的运算应省略,即在发票收款项目栏内写明的80×5×0.003×70即可。同理,若欠费中途调整,上面公式同样适用,管理费差价为正滞纳金取加,负则取减。
我家亲戚前段时间在市区的岔路口被一个卡车撞了,他自己没有责任,在拐弯的时候卡车超车撞上了他,在市区医院治疗效果不佳,辗转去了省级医院,前后交通费花了不少钱,请问九江律师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费应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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