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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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告送达的条件

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法院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

1、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二、注重完善公告内容的写作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公告上了解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该条款立法上有两层含义:1、公告应写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2、受送达人享有从公告上获悉诉讼情况的权利。此外,由于我国姓氏的特点,公民同名很多,有时即使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都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同名,因此,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同时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法院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公告送达是否记明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

四、灵活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法院送达的公告内容。结合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者采取报纸公告。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总之,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才能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五、注意法律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的范畴

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适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时,必须审查所送达的诉讼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告送达范畴。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判决书、裁定书及传票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可适用公告送达的有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履行通知书及支付令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公告送达的诉讼文书。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公告送达的条件及公告送达的其它相关内容。在实践中,公告送达虽然是送达方式的一种,但是属于推定送达,一般不会优先适用,只有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文书采用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会适用,但所有的送达方式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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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2、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
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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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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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
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
构成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未超出法定权限”是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之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因此,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这是构成的实质要件之一。在执法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总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作出的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相一致,凡是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的,即属违法行为。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这是构成的又一实质要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合情合理和适当的,倘若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构成。
原来在看电视上的法制节目的时候,听到什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也不知道这个是指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 “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之后,又给当事人举证期限,通常做法是:×××:本院受理×××与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日上午×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笔者认为在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做法,当时没有颁布证据规定,不存在运用证据规定给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而证据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后应按证据规定执行,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应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因此,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该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限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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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否公告送达
目前来说仲裁是否能够公告送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仲裁调解法未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按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告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缺席裁决。不过实践中,大部分地方不会采用公告送达,一者是法律没有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二者是仲裁毕竟区别于诉讼,效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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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的朋友,现在跟我说她套离婚了,然后要我帮忙咨询下涉外离婚公告送达的条件,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是有条件的。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踪。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仍杳无音讯的,才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就不会被准予,原告暂时就不能与他人结婚。
(三)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有两个公告期,无论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
(四)被宣告为失踪人的配偶起诉离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不用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依据的不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客观事实,所以无须调解。
(五)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解除婚姻关系就会成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也只能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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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满多久可以视为送达?
民事公告送达满六十日可以视为送达;但如果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话,那么一般满六个月就会视为送达,这都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在公告送达时就需要注明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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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外案件怎样公告送达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案件怎样公告送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前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掌握下列要点:
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应尽可能地采取使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公告内容的方式公告。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住的被告,经公告方式送达状或者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 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三十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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