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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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具体包括行为与事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个方面。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划分,如果是大车与小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通常责任较重一方为大车的驾驶者。从法律上讲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在现代社会总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先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责任的认定,从而方便事故双方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确保双方的权益。每个地方关于交通责任事故认定的规定会存在一点小差异,那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二、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申请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申请追加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赔偿权利人自愿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机动车在质押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质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押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业者管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维修业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前款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被保险人与致害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被盗抢车辆除外。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受让人视为被保险人。本条所称“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包括财产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所称“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实物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也有过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可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前款所称“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文就是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如果只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可以释明可对赔偿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然后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补充赔偿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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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后续治疗费、第18条的规定,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同时废止、营养费:一。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交通费、器具等费用: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医疗费;三:除第1项费用外、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二。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丧葬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住宿费、辅助器材。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后续治疗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还包括赔偿丧葬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鉴定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2004年5月1日起、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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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15年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陈昌敏律师整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09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17元/年
3、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15142元/年
4、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7548元/年q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83元/月,119.40元/天
6、死亡赔偿金:城镇24309×20=486180元,农村10117×20=202340元
7、丧葬费43582元/年÷12×6个月=21791元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营养费: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20元-50元/天。
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0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117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09元/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117元/年××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30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117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8、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5142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548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2430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548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5142元/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548元/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5142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54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100元/天×住宿天数1
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
2、丧葬费丧葬费=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1791元13.死亡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309元/年×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117元/年×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309元/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117元/年×(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309元/年×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117元/年×5年1
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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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高中的时候就认识,后来考入了同一个大学。从在一起到结婚都已经10年了,如今想在浙江买一套二手房安一个家。但我们不知道买卖税是怎样的。求浙江省二手房买卖税费
[律师回复] 二手房交易需要缴纳一系列税费,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登记费等等。
1、营业税(税率5.65%卖方缴纳)
根据财政部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均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卖方缴纳)
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
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4、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买方缴纳)
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
5、测绘费
1.36元/平米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08年4月后新政策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一般说来房改房都是需要测绘的,商品房如果原产权证上没有市房管局的测绘章也是需要测绘的。
6、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
住宅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非住宅10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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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人,在浙江省打工,不知道浙江省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因为老乡之前也是在浙江省打过工,但是受了伤回去了,单位什么也没赔偿他,就灰溜溜的回去了,我现在想搞清楚浙江省工伤认定办法2020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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