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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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业设施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土地原状。江山市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
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设施农用地是我们国家特有的一种土地类别,我国对于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管理及审批程序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情况也做了进一步的具体细化,那么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律图为您解答。

一、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

江山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政策,第三款强化保护:“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签订农业设施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土地原状。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地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设施农用地未硬化地面的,经营者应向所在乡镇(街道)交纳不少于每平方米10元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作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履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利用条件的资金;设施农用地硬化地面的,由市国土部门参照本市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标准收回垦造耕地成本,专款用于开垦补充耕地。

由此可知,江山市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如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

二、江山市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

1、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经营者向乡镇(街道)提出用地审请,经乡镇(街道)及市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衢州市国土部门备案。

2、符合本市现代农业“两区六群”产业规划的设施农用地可予优先审批。

3、设施农用地的具体审批程序、材料、表格文本等由市国土、农业部门作进一步明确;无法避占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江山市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既要主动服务,又要严格监督。对批准后的设施农用地,要及时定点放样,加强施工监管,及时竣工验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用地规范有序;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搞设施农业的,要及时制止和引导;对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和审批有关规定的,要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报批手续;对不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要及时纠正、恢复土地原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各乡镇(街道)对收取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要纳入专项管理,不得挪用;对经营期满的农业设施用地,要及时督促承包经营权人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原利用条件。各乡镇(街道)要在每年底向市国土部门书面通报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

2、市国土、规划部门要按照市府办〔2011〕68号抄告单明确的执法监察范围,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执法监察,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要依法督促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市农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3、各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规划、农业、水利、林业、住建、工商、税务、环保、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江山市土地共同监管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市委发〔2011〕50号)和《江山市“三改一拆”行动“两违”整治十项工作机制》(市委办〔2013〕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共同监管责任,确保设施农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了解到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需要重新审批。设施农用地是国家为了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而推出的惠民政策,但是任何一项好的政策都离不开贯彻执行与监督管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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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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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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