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有什么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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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开发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2、贷款行对开发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3、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付清所需首付房款。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有什么程序

一、申请程序

在这个阶段,申请人应当自行或委托律师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交: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以向银行说明自己想要贷款的意思并证明自己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审查批准阶段

这时候,银行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具有偿还能力后,决定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向申请人发送同意贷款批准通知书。

三、签约阶段

申请人获得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和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如果贷款涉及担保,例如抵押或保证,还应当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四、放款阶段

在此过程中,贷款合同正式生效后,银行应当代借款人向住房出售单位支付房款;如果,贷款涉及不动产抵押,则贷款合同于办理完毕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方才正式生效,银行才会发放贷款。

五、还款阶段

银行放款后,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本息,否则银行会按照双方在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规定追究借款人的责任。

相关知识: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个人申请住房贷款的,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很多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都需要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以减轻自己的买房压力。及时了解、掌握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资料对买房者来说是必须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要是不幸产生了纠纷的话,也是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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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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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侦查结束后交给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觉得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免予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
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则就要进入公诉程序,案件即会交到进行审理,最后由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
《检察院刑诉规则》中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1、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检、法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
1、住处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进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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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两种,即每月本金加利息总额固定的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本金相同的等额本金还款法。目前,银行常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因为在相同的借款期限内,采用这种还款法,每月还款额固定、便于记忆,借款人初期的还款压力较小。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证明;
5、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6、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7、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8、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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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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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住房贷款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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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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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坝派出所
028-85063531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顺兴路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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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成双路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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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福南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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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玉林西街10号
028-85553503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跳伞塔派出所
028-85222200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南站地区派出所
棕树北街3号
028-85227123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华府大道2段669号
028-85611110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双流区胜利派出所
胜利镇维新街6号
028-85787091
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7:00
九江街道九江镇蛟龙港馨园路海港广场
028-85730789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一巷3号
028-83172832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政安巷32号
028-83301365
028)83301365
迎宾路407号
028-88781007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河西路33号
028-88522353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新都镇清源路86号
028-8390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太升西街175号
028-86353138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和平街派出所
和平街153号
028-87862110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柳城街办鱼凫路64号
028-82722751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望江路派出所
老马路10号
028-85433699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318国道附近
028-8483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建设路派出所
建设南街21号
028-84331256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白头新街84号
028-82235110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彭州市里仁街14号
028-83871022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汪家拐派出所
少城路25号
028-86301532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黄瓦街派出所
吉祥街33号
028-86630345
周一至周五09:00-17:00
1、申报登记
(1)现场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
(2)采集点申报:携带申报材料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进行申报。
(3)网络自主申报:自行通过微信、C、A等,登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2、申领居住证
申请人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现场提交办理材料、填写申领表,申领居住证,审核通过后领取《领证通知单》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注:也可提前下载表格并填写。
(2)将《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连同办理材料递交给派出所前台民警受理并审核
(3)派出所前台民警审核合格后录入信息,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请人。审核不合格,由受理人员当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3、领取居住证:
当场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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