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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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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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对股权转让缺乏动态监控;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管理具有滞后性。
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股权转让价格真实性难以核实。主要包含主观与客观两方 面的因素。一方面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实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再加上交易中转让价格与股权转让成本的税收征管脱节,如非特殊情况,很难从股权受让方获得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信息。

2、对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虽然《征管法》原则性地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但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 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纳税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压力更令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工作举步维艰。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征纳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进行核定征收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3、对股权转让缺乏动态监控。由于对股权转让的征管措施尚不完善,对股权转让的交易过程及交易结果均缺乏有效监控。在股权转让发生后,除非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否则税务机关不能及时获取到股权转让的动态信息,最终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4、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管理具有滞后性。对于股权转让,由于其本身固有的偶发性,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管理很被动。税务机关往往在股权转让双方已经完成股权转让后,才能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税收征管行为明显滞后。而如果股权转让并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变更,税务机关更是无法获得相关的信息。

综上所诉,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非常明显,我们作为市场的一份子,当然是希望希望监管者要么不关,要么就规定明确。模模糊糊,漏洞百出的法律规定才是最害怕的,对此,告诫我们,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我们应当及时地咨询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前规避法律风险,预防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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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人员、业务经费没理顺
  目前全省地方税务系统除个别地、市税务局(分局)擅自违规设立了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处)、配备了少量征收人员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市税务局和几乎全部县(市、区)税务局尚未设立基金或社保费征收科(股)、尚未配备专职征收入员;社保费征收管理的业务经费严重不足,按实际征收入库社保费总额提取6‰的手续费,远不够投入征收人员的基本工资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社保费未按规定实行由一个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
  陕西省政府下发实施的《办法》虽然规定全省社保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实际情况却是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部分零散参保人社保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人事部门负责财政差额拨款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保费的征收;其他征收难度大的企业单位、个人的社保费,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全省社保费由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征收的现状,不但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具体问题。
  
四、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目前陕西省实际上仅有75%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和实行财政差额拨款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不含医疗保险),在这75%的国有企业中还有28%属于停发职工工资、无力缴费的。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绝大多数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好、职工工资高、有缴费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等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从而形成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覆盖面很小,社会保险金的支撑能力很弱。
  
五、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保费征收工作不够
  社保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离开各级地方政府的关心、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光靠地方税务机关孤军作战难以完成社保费征收任务。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社保费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存在着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是省政府的责任,与己无关的错误思想。加之有关部门对地方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工作支持、配合不够,提供有关征收管理资料不齐全,不能及时期解决银行专户上下脱节、缴费渠道不畅、票据传递不顺、业务经费过少且久托不付等的有关问题。从而造成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缴管理工作中孤军作战、四处制肋、成效不佳,收入进度差的被动局面。
  
六、社保费的管理基础薄弱,能否完成收入任务心中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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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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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转让非上市企业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免收增值税,转让限售股免收增值税,转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也免收增值税。
2、公司转让非上市企业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转让限售股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各地不一,一般都征),转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3、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非上市企业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转让限售股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各地不一,一般都征),转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4、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等无所作为非上市企业股权持股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实务中一般不征,转让限售股实务中一般不征,转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实务中一般不征。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吗这个问题的解答,上述提到的增值税的类型中说明了股权转让是属于交税范围的,但是对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模式的不同交税类型也有所不同,大家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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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什么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什么问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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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哪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何化解
[律师回复]
一、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34字征管模式”制定的,在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新体系下已显得陈旧和不完善,税源管理缺位的问题比较明显,重点税源管理程序不细化,中小税源管理程序过于复杂;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纳税评估的质量不高,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到位,税收征、管、查等环节的配合不协调,制约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源分类管理有待改进。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税收管理员仍旧习惯于属地划片固定管户方式,税源管理职责分工不够科学,对所有的纳税户均衡安排征管力量,导致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等高风险领域管理力量不足,征管力量占比相对较低,一些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较低。信息管税水平有待于提高。信息管税为税源管理提供支撑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六字数据采集要求不能落到实处,现有数据质量水平不高;政府部门等第三方配合不够,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建立起来,内、外部涉税信息比对困难较多;数据分析设立的指标较多,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分析模型,缺少一个统一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传统的分析手段无法适应信息管税的新形势。税源管理运行机制有待加强。由于税源管理运行机制仍在探索过程之中,完善互动机制的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够配套。就内部而言,目前税源互动机制在环节上不够流畅,衔接不紧,影响了其应有效能的发挥;就外部而言,税务部门与政府部门等单位缺乏信息交换,一些部门对协税护税工作重视不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提供涉税信息,加大了税源监控工作难度。
二、改进现行税收管理方式的对策转变管理理念,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根据税源分布和构成的特点,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加强税收风险事前防控工作,探索和完善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机制,健全风险评价、监控和应对体系,帮助纳税人自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深入分析查找风险源,总结税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规律,研究制定分行业税收管理指南,强化税源监控和评估。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税收征管流程,逐步推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统一开展风险分析监控,进行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监控评价工作。实施风险分类应对,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给纳税人提供自我修正的机会;对中、高等级风险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加强制度管理,规范税收征管程序。依法完善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代扣代扣、代收代缴以及税务机关核定纳税制度,进一步减少涉税审批事项和受理申报前的调查、认定等制度安排,使纳税人成为自主遵从税法的主体。在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按照申报纳税、税收评定、税务稽查、强制征收、法律救济等环节,优化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申报纳税行为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实现申报纳税提供纳税服务;受理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收评定;有涉嫌偷、逃、骗税等严重违法情形的,开展税务稽查;对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追征税款;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法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实行科学认定,推进分类分级管理。按纳税人规模和行业,兼顾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大企业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税收管理特点来划分确定,根据纳税人的类型特点,将税源管理职责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进行分解,逐步使各级税务机关都成为税收风险管理的实体。在做好大企业管理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应着力抓好占税收收入80%左右的重点税源管理,对非大企业的重点税源,可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微企业,可按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也可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集约化管理方式。对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直接管理力量不足时,在依法核定税收定额的基础上,可实行委托代征与税务机关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自然人纳税人,加强源泉控管、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管理,尤其要充分运用第三方信息加强高收入者税收管理工作。改进控税模式,强化信息管税工作。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涉税信息采集、分析、应用为主线,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推动业务、制度、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深化信息管税。完善信息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统一涉税信息的数据标准、口径,规范和加强数据采集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建设数据分析应用系统,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收入核算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应用,加强分析比对,促进税收管理。综合运用税收弹性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关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经济税源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管理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增强税收分析和应对能力,提升信息管税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纵向互动机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合理划分各层级间税源管理职责,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探索提升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层级,强化纵向配合。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户籍管理、信息共享、税收执法等工作的合作。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推进政府主导、税务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体系建设,积极推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征管保障办法的制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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