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可以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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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4、青苗补偿费,从征地批复下达之日起,有青苗的给予青苗补偿费,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草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5、地是附着物的补偿。
股权转让可以解除吗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

二、解除股权转让

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同时合同法第69 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规定是对于预期违约中适用解除权的直接规定。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来鉴别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因为要对特别是对于出让方的哪些义务可以行使解除权,经常引起混淆。在实践中经常碰到的是瑕疵出资,对于这一情况,受让方能否行使解除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主要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限制性约定。

(3)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价值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款提供参考依据。

3、受让方的资信调查

就转让方而言,受让方的资信情况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合同曰的能否实现:在对资信状况并不十分满意的情况下,应当采取股权转让价款在短时问内一次性支付或股权转让款未支付完毕之前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4、相互承诺和保证

1)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本次转让股权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困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2)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订立合同时,除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作了些限制性规定,除了法律限制性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可以解除吗?常见的股权转让纠纷大多是资金问题,资金不到位且协商无果,建议大家首先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转让款,因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往往耗时耗钱,常常事倍功半。当然如果您确定对方无法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转让款,解除股权转让就很有必要了,而其中的具体细节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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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协议本身就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主体来进行改变的法律行为,其有效性建立在合同生效基础之上的。合法的债权转让协议只要符合条件,是可以解除的,具体如下: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且通知了债务人的,且该转让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债权转让合同是合法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以下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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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如何解除?
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适用“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1、合同的“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的“法定解除”,即:(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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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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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三,涉案的C公司90%股权已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L公司亦已支付相应对价,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L公司系属善意受让第三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A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恢复C公司股权原状,将会给L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此情形下,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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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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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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