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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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我国有单独的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 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办法以及规定,大家可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并不了解,以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规定就会比城市宅基地的宽松许多,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下面律图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编辑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以东阳市为例,介绍了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小编是分别从两个方面介绍了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一个是从国家土地管理办法中介绍了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然后从山东省的土地管理办法详细介绍了东阳市的农村土地管理 办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规定与城市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差异不大,有些我们并不知道的管理规定,请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上述内容,以免触犯法律的规定,导致不以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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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我国有单独的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法律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管理办法以及规定,大家可能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并不了解,以为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规定就会比城市宅基地的宽松许多,但是事实上不是这样的,下面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编辑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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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老家是东阳市的,最近想自己翻修一下自己的房子住,想问一下大家知道东阳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吗?
[律师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可填写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三、农村建房收费标准:
  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每户缴纳5元土地证书工本费;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批准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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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签字盖章,并张榜公布。三、接受勘察。国土资源所受理,现场选址勘查,调查核实人员、户口、原住房等相关情况;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土资源所申请县局规划耕保科和建设用地科现场踏勘。四、准备资料五、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联合会审。六、等待结果公布。七、标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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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由于工作原因,调到东阳工作,想在东阳买一宅基地,请问东阳有宅基地买卖吗?
[律师回复] 就东阳有宅基地买卖吗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三)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quot;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quot;。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且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宅基地,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五)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quot;一户一宅quot;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兄弟中有非农户口的,分家析产时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按留足长辈应得面积后的平均面积计算。如按自然间分,兄弟间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相差数一间不超过8平方米、半间不超过5平方米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超过此标准的,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予以注记。
(八)下列情形的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
2、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3、未经批准,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宅基地;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宅基地;
6、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置、补办的宅基地;
7、在农民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
8、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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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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