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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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吗

一、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吗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而属于普通的借款活动。不过,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公司的债务股东要还吗

1、正常情况下的答案。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2、特殊情况下的答案。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能向公司借款吗?答案是肯定的,但不能违反相关的规定,如果向公司借款构成抽逃出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但公司在借款给股东时,要注意审查股东借款的目的,防范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的权益。作为债权人,如果债务公司无力履行还债义务,且发现有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承担还款责任,但需要有证据来证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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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1、借款金额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
2、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个人借款给企业时要注意什么?
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2、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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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贷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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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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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款分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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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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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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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若不违背相关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且通过了相关法定程序,则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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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急需一些资金来转型,但是公司财务也拿不出多余的钱,所以我们决定向股东借钱,请问借股东合同怎么写啊?请给出范本,详细一点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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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定用于
2. 借款期限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3.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 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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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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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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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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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
二、出现债务纠纷要如何解决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三、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提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3、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予以保护的权利时,人民对于权利人因主债权而取得的各种从权利,也不予以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履行达成新的协议或具体还款协议的,重新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得到重新确认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例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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