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征收厂房的赔偿和征地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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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政府对征收厂房的赔偿和征地流程是什么?

其实现在的大多数的建筑物厂房的征收都是因为国家政府需要用地而采取的行为的,但是当大家遇到了自己的厂房要被政府征收了就觉得得不到政府对征收厂房的赔偿了吧,其实是不可能的,而且政府还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征收以及赔偿的。

政府征收厂房赔偿

一、你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你拥有的是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如因共用利益需要,政府可以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对你的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征收。

四、政府征收建筑物等设施的,应给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市场机制评估确定。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流程

一、建设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7号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征地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是否符合用地标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情况,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二、发布征地通告

开发商征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征地项目预审通过的,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通告,将预征收土地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和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通告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开展征地调查

开展征地调查是征地前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有关部门深入被征地村、被征地地块,对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和被征地村的农业人口、劳动力、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迂户用地面积逐户勘测核实,对房屋面积、结构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认真搞好登记。将调查资料、数据整理成册,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拟定征地报批 “一书两方案”的准备工作。

四、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征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村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组织征地听证

2004 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22号令,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庄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六、征地组卷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按省、市有关报件要求,组织申报材料,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下达经省政府批准的《实施规划用地批复》。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现在,各位朋友知道,不管征收土地的是国家政府还是个人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是必须先要在建设厅去审核然后发出公告才能进行接下来的组织征收土地了吧,而且在政府对征收厂房的赔偿时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征收期间的停业停工和房屋建筑设备的损失的,当然具体的各方面金额就要具体规定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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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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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差我们工程款不给政府差我们工程款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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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不给工程款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讼时,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二,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纠纷一旦产生,业主方常以质量、工期等进行反索赔抗辩,更加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

三,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请求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会支持这些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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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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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提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是会支持这些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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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征地拆迁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2020征地拆迁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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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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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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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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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房屋、土地租赁;
???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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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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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否能强征自留地及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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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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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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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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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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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期限和具体条件,经发包方同意后;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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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截留、扣缴,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出租、互换。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九)违约责任。以转包、坐落、面积、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依法、自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有偿的原则、注销或重发手续。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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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发布征地预告;(二)现状调查及确认;(三)征询村民意见;(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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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企业征地流程详细流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征地程序详细流程如下:
1、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9、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10、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政府工程拖欠工资怎么办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先要冷静理智。可以到办,也可以委托律师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2、次要学会用法律维权。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3、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把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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