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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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权调换房屋的返还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区改造的原则,实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还;易地返还的,现房应不少于产权调换房屋的30%。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兰州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拆迁当事人的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广播电视和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当事人的负担。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方式、因拆迁暂停办理的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向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送达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进行前款所列各项活动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及拆迁人对其房屋和土地改变后的状况不予认可;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还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仲裁的,应当明确仲裁地。

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第八条拆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超过约定搬迁期限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依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实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

拆迁人应当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货币补偿资金、购建房资金、过渡补助费和歇业补助费等,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前7日内存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督下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安置资金,并按前款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有本规定第十六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评估,由具有二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

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均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布的拆迁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于动迁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估结果告知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并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修建的临时占道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可由拆迁人按不超过12个月的歇业补助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再安置房屋。

拆迁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规定使用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就地予以重建;确实不能重建的,经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同意,给予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照城市规划安排重建。

第十五条被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按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并结合房屋地段、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价上下调节幅度不超过市场指导价10%。

一类地段的市场指导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0元,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市场指导价下降不超过15%。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补偿办法,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价值的,按30平方米的价值予以补偿。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该房屋地段、用途、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不实行市场指导价。

第十六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有公摊面积的,与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等价值调换;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未载有公摊面积的,被拆迁人不结算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费用。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有公摊面积的,与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相互折抵结算,超过的公摊面积按重置价结算;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证未载有公摊面积的,被拆迁人对所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按重置价结算费用。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返还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区改造的原则,实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还;易地返还的,现房应不少于产权调换房屋的30%。

除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就地或就近安排。

易地返还房屋地点,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5%予以补偿;非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平面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期房的设计进行审核,对其工程进度、建筑质量进行监督,并参与其竣工验收。

产权调换的房屋设计不符合要求或者拆迁人擅自改变已审定的设计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由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原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用房,经房地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被拆迁人变更为非住宅的,按非住宅给予补偿;住宅房屋未经房地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但可按非住宅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以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一)拆迁前房屋承租人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购买后,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二)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产权人,70%给承租人;

(三)承租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项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拆迁其他国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出租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迁当事人达成货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拆迁人,60%给承租人;但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拆迁出租的其他国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产权暂时无法确定的;

(四)共有房屋的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四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过渡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付给歇业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房屋属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歇业补助费发给承租人;其他非住宅房屋,歇业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参照房屋租赁期限、按照双方各享有50%的原则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为期房的,被拆迁人可自行过渡或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所调换房屋为1至8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8层以上12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13层以上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屋。

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增发过渡补助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内,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电话、有线电视、燃气设备等迁移发生费用的,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补助。

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补助。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三天的搬家公假。

第二十九条拆迁有装饰的房屋,应评估装饰材料费,并按相当于装饰材料费百分之三十的人工费合并补偿。装饰使用5年以内的,每使用一年降低20%的补偿额。

使用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使用五年及五年以上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网上关于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标准。其实,全国各地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的内容大致都是相同的,只是有一些少数的标准有所不同,因为当地政府会根据城市的自身特点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加以补充,而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拆迁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只有相关部门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的相对完善,才能让后期的拆迁工作准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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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兰州市永登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也许听过城市拆迁,但是对于农村拆迁就有点陌生了,其实城市发展离不开土地支持,而改造城市内部土地就会花费大量的金钱,而农村土地相对比较多,自然在拆迁安置方面就会节约大量的成本,对于农村拆迁改造,自然就涉及到补偿,那么您知道吗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新农村建设
1.新农村建设是指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表决同意,建设重新规划的新民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此类拆迁补偿的合理标准:村民现有居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得减少,生活水平不因此下降。
2.新农村建设不会撤销农村建制。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行政村合并的房屋拆迁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行政村合并的前提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政府履行批准手续。所以,合并行政村必须事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2.行政村合并一般要撤销两个或者多个村建制。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村民的身份已变为城镇居民,村民的宅基地业已变为国有,但是原有土地没有经过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在城中村改造中,拆除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应要对宅基地进行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补偿,房屋也要按照现有用途参照周边同类房产的价格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国家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1.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村里再提供宅基地重新建造的方式,这时候拆迁方应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第二种情况,如果本村不再提供宅基地,这种补偿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按照本地的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会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2、具体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农村拆迁的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一旦遇到房屋拆迁,就要了解一些补偿条款,不然一旦签署协议,就很容易掉进陷阱当中,造成一些损失,这对大家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希望上述的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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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你们知道兰州市房屋拆迁新政吗?
[律师回复] 没有什么兰州市拆迁补偿条例,但有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拆迁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修建的临时占道经营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可由拆迁人按不超过12个月的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  第二十八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市政公用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除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0%补偿。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载明的住宅建筑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的价格,均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项目的性质,实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还。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就近返还。  被拆迁房屋易地返还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5%,非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予以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的,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营补助。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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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项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拆迁人,60%给承租人。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款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暂时无法确定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过渡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歇业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分配。  第四十三条用期房产权调换的,一般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周转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屋。  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增发过渡补助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内,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过渡的,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备等发生移机、初装费用的,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  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  第四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吓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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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屋拆迁纠纷有多少途径可以选择?
可以采取通过协商、行政裁决、起诉等方式去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需要签署一份书面的拆迁和解协议书的,如果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就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去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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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
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进行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和纠纷,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办理。关于遇到兰溪市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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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强治拆迁,我们老百姓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类似于这样的法律法规,都是国家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律师经常给当事人提到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属于老百姓行使知情权的一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以上法律规定或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参与权。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选择评估机构、选择村民代表、提出听证等等都是老百姓参与征地拆迁活动的重要方式。
和不参与区别不大,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觉得老百姓不会参与,于是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越俎代庖,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时,一般会明确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要注意在时效范围内实现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然,一些地方的违法拆迁连公告也不发的,所以,权利不因告知而存在,也不因没有告知而消亡,只要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如发布拆迁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发出限期搬离的通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等,被征收人即有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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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永登县中川、秦川等镇:土地区片价2730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价23812元/亩,两者相加统一按综合补偿价51118元/亩一次性补偿;皋兰西岔等镇:土地区片价3222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价23812元/亩,两者相加统一按综合补偿价56038元/亩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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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请问兰州拆迁费标准?2012年拆迁的,约定过渡期3年,今年才准备交房,谢谢
[律师回复] 我找到的兰州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是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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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等。征地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来执行,如果被拆迁人对于补偿的标准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关于兰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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