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1、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胜诉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理由1 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主要表现在:① 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错误包括两个方面:“错”和“漏(不清楚)”。②一审判决仅表述证据内容,也就是基础事实本身,没有对证据证明的对象,也就是待证事实。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

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胜诉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理由

1、 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主要表现在:

① 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错误包括两个方面:“错”和“漏(不清楚)”;

② 一审判决仅表述证据内容,也就是基础事实本身,没有对证据证明的对象,也就是待证事实,也是案件的关键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这种认定,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均未作出。

上诉人以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分析、比对证据,旗帜鲜明地认定法律事实。而这一点不能在原判决书里得到表现。

对于以上,我将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作详细的陈述。

2、 原审判决书“不讲理”

“本院认为”说了6句话,

第一句:不采信“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外文网页

①判决书P:8最后一行,刚刚采信,翻了一页,就不予采信,矛盾靠得太近,我称之为“相邻矛盾”,可以说,这个错误是这份判决书的硬伤之一;

②我自己或写过或阅读过大量的判决书,像如此的是否采信某证据的内容,应当出现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而不是“本院认为”,因为这是关于事实认定的内容。——至少在此表述不妥。

第二句:关于缺陷汽车的召回规定里的内容

这段话出现在这里,我看不出与前后语言的联系,如果把这句话换成任何一段文字,原谅我举例极端一些,换成中小学教科书里的任意一段文字,从根本上不影响这份判决书的质量。

第三句:我的车辆不在召回范围

没说清楚,我的车辆是不在召回范围内,不在又怎么样呢,说,继续说,不在召回范围就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在召回范围也有质量问题——戛然而止,不说。

第四句:关键一句,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只要是NBR材质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

①由前面解剖可以看出,“证据不足”的结论是武断作出;

②注意表述,我要证明的是我的汽车的油管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是这句话里的“NBR材质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这里面扩大了我的证明难度;

③难度系数进一步被抬高到:——“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如果本案简单到必须有证据证明“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那我的回答也非常简单:“没有”,那么这种情况下,判决书就有必须详细地、令人信服地阐述此类证据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我们举一个极端的例证便知这种逻辑的错误性:我的论点是泥土做的桌子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我举证证明“泥土被禁止用于做桌子”,我同样找不到这样证据。

第五句:被告主观上并无隐瞒汽车缺陷,欺诈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消极配合召回的行为。

没水平,矛盾的,既然认定油管没有质量问题,就谈不上主观过错问题。客观上什么什么扯到召回上去,这是在混淆视听。

第六句:油管即便有缺陷,应当召回没有召回,责任主体是生产商。——继续为被告开脱,应当召回,没有召回,你被告不能卖给我呀,你隐瞒且卖给我,你就是欺诈啊。

综观“本院认为”,表述的语言相互之间没有逻辑关系,看不到原判决的思辨力量。

3、 原判决偏袒被上诉人

我的证据目录前所未有地清楚,2011年3月8日我提交给原审法院一份长达六页纸的辩论意见(代理词),这份文书,我已经把要说的理由讲得不能再清楚,居然原判决书只字未提,相反在判决书当中似乎巧妙地提高我的证明难度,武断结论,且层层保护被上诉人,这一切不能不让我形成原判决偏袒被上诉人的判断。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都要合情合理。在我们要求重新审理上诉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定要在自己有对自己更加有利的基础之上进行上诉。不然,即使上诉也只是枉然,不会对审判的结果有什么影响。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2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6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6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2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4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6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5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5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8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8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0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7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5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8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女方起诉离婚辩论词如何辩论
通过法庭调节来离婚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应该如此辩论 首先都是需要对双方的感情进行陈述,并且确认两人无法继续生活,过错方是谁等等。一个家庭四分五裂,其实也并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情,也不仅仅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总是会有许多的磨合点。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流程
1、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如何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裁决结果已因撤销或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而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
第一次审理时因没有伤残鉴定而仅就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判决赔偿,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只能是指“重审(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后诉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离死亡事实发生时间最为接近,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一种情况,可以用法理语义解释确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第三种情况是二审发回重审,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基准时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后因经济困难出院,死亡事实没有发生前的第一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统计数据计算。
第二种情况而言。”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可能因经济的发展,事故受害人因病情恶化死亡。赔偿权利人在取得确定被害人伤残等级的合法鉴定结论后再次要求就残疾赔偿金及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即法庭辩论仍需按一审程序进行而未终结。以下分而析之,明显与上述法条中“定残之日”计算相悖。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导致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与实际支出差距较大,未作出伤残鉴定结果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年度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就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害人死亡事实发生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已经诉讼获赔之后,且发生在不同的年度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如果按照事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种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赔偿权利人就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要求赔偿,也依法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了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赔偿数额相对最为符合客观实际:第一种情况是受害人因事故住院治疗。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此,赔偿权利人对受害人死亡事实另行要求赔偿。原一审无论进行过几次法庭辩论,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就同一交通事故而产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审理。”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而产生了就同一交通事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死亡补偿费等合理费用要求赔偿,且已履行完毕。笔者认为依据最后一次辩论终结时该年度统计数据作为裁判依据,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审级仍属一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中的“一审”是指审级,对于因一审判决和裁定重审或再审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离婚诉讼庭审辩论有哪些技巧?
离婚诉讼庭审辩论,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一般就夫妻过错,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方面进行辩论,案件开庭时,应当将身份证,结婚证,带齐,当事人做案情陈述,应当提前写好材料,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陈述清楚,准备好佐证材料,带齐证据原件。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
[律师回复]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顺序是什么?
首先是原告或是其代理律师,将自己的控诉陈述出来,然后是被告或其代理律师,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然后如有第三人参见的,由第三人发言,发表自己的见解,之后进行相互辩论,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演讲、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等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
[律师回复] 授课、演讲、法庭辩论等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很多人就会认为口述的东西不能成为作品,更不用说其也会有产生著作权。其实任何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条件,都会有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要满足这个特性的智力成果就是作品。  将口述作品的授课、演讲记录成文字或录音,实际上是对口述作品的复制。如果未经授课、演讲人同意,擅自将记录下来的口述作品出版发行,就侵犯了授课、演讲人对其口述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所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并不要求必然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只要以某种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可。当然那些没有表达出来或无法表达出来的独创性思想是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口述作品,老师的授课、领导的演说、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意见、辩论意见、辩护词等都属于口述作品,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了解更多著作权法相关,请点击:著作权法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词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法庭辩论词的格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言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2、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3、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二、如何写好民事诉讼法庭辩论词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主要有以下下四类。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其实则不以为然,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的顺序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辩论庭开庭时开庭时辩解属不属于当庭认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当庭认罪。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一、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当庭认罪的从宽比例  《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什么?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开庭时辩论是不是当庭认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当庭认罪。所谓当庭认罪,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 一、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第二,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嫌疑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好非常准确地记住案发的详细经过,有的甚至会对鉴定结论等证据提出异议,但只要能够对指控的犯罪后果、手段、对象等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就不会影响对此的认定。   第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当庭认罪的从宽比例  《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所以你丈夫只要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在具体量刑时会结合他认罪的程度、悔罪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去具体确定刑期,一般会从轻处罚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6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朋友现在要打官司 了,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二审法庭辩论是怎么样的?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的
[律师回复]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可对法庭调查顺序予以说明:法庭调查一般按当事人陈述、归纳小结、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顺序进行。
  
2、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陈述。
  主持人宣布:请第三人宣读答辩状(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诉状范围的,法庭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当事人未提交诉状或者逾期提交诉状的,法庭应予以说明。
  实践中,法庭认为组织当事人宣读诉状确无实际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读诉状”这一节。
  在当事人宣读诉状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补充陈述。
  法庭应引导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补充陈述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陈述的内容应避免重复。
  在当事人主动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发问,以理清案情、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讼争焦点。主持人宣布: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对法庭的发问,当事人应如实进行答问陈述;同时,针对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实践中,如果经过预审,并已组织当事人陈述的,法庭认为再行组织当事人陈述已无实际必要的,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进行归纳小结。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或者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外,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合议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确定调查的范围时无须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应予以释明。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问题。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则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依据的有无以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等发生的争议,法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可以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应当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在逐一确定法庭调查的具体事项后,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请当事人当庭举证。然后指示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和进行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由法庭调取的证据由法庭或者申请调取该证据的当事人出示和说明。
  法庭应当引导举证当事人根据具体调查事项,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1)书证和物证,应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者照片或者抄录件等。
  
(2)视听资料,应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载体或者当庭播放有困难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录件等。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原件。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另按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证、质证。
  
5、当庭质证。
  举证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当事人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法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并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法庭不得把质辩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制止当事人在质证中进行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主持人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辩解。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辩驳。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传唤申请,由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应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开庭时直接带证人到庭后申请法庭传唤出庭的,法庭按逾期举证处理。
  在当庭举证的过程中,举证当事人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到庭。
  证人出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当庭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当事人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一般在当事人发问后再行发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可提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主持人先宣布:请…(举证当事人)说明。举证当事人说明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当事人)质证。法庭可以组织质辩。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执行(除出具保证外)。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
(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8、发问和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给当事人相互发问的机会。
  主持人宣布:当事人有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发问。经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申请发问的,请发问。法庭审查确认后,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当事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确定。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调查事项调查完毕后,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法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系“新的证据”,法庭应当给对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属于无须举证、质证范围内的证据,可以驳回当事人举证的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以上就是我对于二审法庭辩论的问题的我的回答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