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庭审辩论有哪些技巧?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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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庭审辩论,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一般就夫妻过错,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方面进行辩论,案件开庭时,应当将身份证,结婚证,带齐,当事人做案情陈述,应当提前写好材料,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陈述清楚,准备好佐证材料,带齐证据原件。

离婚诉讼庭审辩论有哪些技巧?

离婚诉讼庭审辩论,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一般就夫妻过错,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方面进行辩论,案件开庭时,应当将身份证结婚证,带齐,当事人做案情陈述,应当提前写好材料,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陈述清楚,准备好佐证材料,带齐证据原件。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个方面

那么在法庭辩论中针对这三方面如何辩论,北京离婚法律咨询中心分析如下:离婚案件开庭时,一定要将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原件等一定要带齐,另外要准备一份诉讼提纲,沉着冷静,积极应诉,不要开庭时手忙脚乱,找什么材料都找不到。

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案情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录,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要“有立”“有破”。

离婚案件开庭时,一定要将诉讼材料,如身份证、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原件等一定要带齐,另外要准备一份诉讼提纲,沉着冷静,积极应诉,不要开庭时手忙脚乱,找什么材料都找不到。

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案情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录,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要“有立”“有破”。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庭审辩论,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确实破裂,一方起诉,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判决离婚,开庭辩论时,原告方应当带齐证据材料,摆明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理由,以及佐证材料,要提前写好案件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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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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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谈了一个女朋友,他们的感情特别的好,可是最近对方竟然被人欺负了,他一时生气就给过去把那人打了一顿结果把人家的头打破被拘留了,刑事辩护律师庭审礼仪是啥,辩护律师庭审辩论技巧攻略是?
[律师回复] 作为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牢牢地把握职业主义。那么,职业主义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精湛的专业技术;第二个是高尚的职业伦理。任何一个优秀的律师,这两点任何一点的缺失都会导致这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短板,出现问题。不管现在的法治环境怎样,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没有把自己的水平发挥到极致,该取的证据没有取到,那么一旦出现了一个败诉的判决,这个律师恐怕难辞其咎。相反,如果一个律师把案件中自己所能做的所有事情做到了极致,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院出于种种原因仍然枉法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结果怎么样和律师实际上没有关系。所以,律师是不能决定案件结果的。一个案件胜诉了是法官主持了正义,而枉法裁判这个板子也应该打在法官身上。所以,不管输还是赢,主持正义这种荣誉应当归给法官;但是如果枉法裁判,这种耻辱仍然归于法官。
那有人就问了,那张老师,律师在这里起什么作用?有很多人说,律师起的作用是说服作用。这个观点我不赞同,尽管这种观点现在很有市场。我个人的观点是律师起的作用是帮助的作用。美国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的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说,“很多人认为陪审团是可以说服的,但是陪审团还是要自己作出有罪和无罪的判断。”如果不相信,请你去看电影《十二怒汉》,所以如果我们律师把握住这点,我们仅仅起帮助作用,那么我们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就可以说服自己,因为我们只要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案件的结果和我们没有关系。
那么要想做到职业主义,要想拥有精湛的专业技术,我们就要注意语言对律师的重要作用。语言有两种。当然我们刚才在讲职业主义,它是由精湛的专业职业技术和高尚的职业伦理两部分构成。语言对律师来说非常重要。语言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语言,一种是无形的语言。有形的语言通常来说是书面表达。无形的语言是我们这种口头的表达。坦率地说,中国律师在语言方面先天不足,后天难补。我们的法学院很少训练我们的学生的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训练就更少了。而到了律师事务所,到了法庭上,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又导致律师很难通过现有的这种庭审来展示和训练自己的语言水平。
这一点我们和美国有很大的差别。 美国有很多年轻律师非常羡慕美剧中的美国律师的形象。美国律师通常在美剧中都是站起来,在法庭上一边溜达着,一边侃侃而谈。特别是在向证人发问时,时而咆哮,时而怒吼,挖了很多陷阱,最后让证人落入了律师设计的陷阱中。那么法庭审判表现为一种非常戏剧性的冲突。曾经有一个笑话,我们有一个同行因为看美剧看多了,想在中国的法庭上溜达溜达,他刚站起来,法官就问他:“你要干什么”。他说:“我想发言。”这个法官说:“请你坐下。”他说:“法官,我站起来发言对你表示尊重。”法官说:“我不需要你的这种尊重。你坐下就是对我最大的尊重。”
另外,美国的联邦大陪审团制度,12名陪审员都是法盲,他们从来没有学习过法律。而且开庭之前,被封闭隔离,与案件本身不接触。这个时候,在陪审团开始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通过大量复杂的交叉询问来还完案件事实。最后,由陪审团根据证人的了解,作出案件有罪、无罪的判断。而我们中国司法制度与美国完全不同。我们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有罪与无罪是由职业法官。而且,我们检察院会提前把案件的卷宗移送法院。那么职业法官会提前看到卷宗。并且,自2003年以后我们国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职业法官与律师一样都通过司法考试,而法官比律师还要多考一门公务员考试。所以,职业法官内心优越感非常强。而且由于他先入为主,所以他通常不愿意听律师在法庭上多说话或者是多发问。如果律师哆里哆嗦,问来问去,问不到点子上,法官就会阻止律师的发问。
正是由于这种法学院的先天培养的不足和我们后天制度的不足,导致中国律师普遍缺乏法庭发问的能力。但是我们缺乏这种法庭发问能力,是不是意味着法庭发问并不重要呢?不是。实际上法庭发问非常重要。刑事辩护律师施展才华的空间主要有三个舞台。首先是法庭发问;第二个是法庭质证;第三个是发表辩护词。现在我们有很多律师同行愿意把工作的重点,法庭表现表现在发表辩护词。曾经有一个老律师,法官问他:“你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需要多长时间?”老律师说:“我要站起来发言一个小时。”法官听完后当时就昏过去了。跟着老律师商量:“你看能不能缩短一点。”两个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说:“半个小时行不行?”事实上,长篇大论的发表辩护词,庭审效果往往不好,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有几十个被告人,庭审已经持续了整整一周,在庭审最后结束的时候,如果辩护人长篇累牍的发表辩护词,不仅法官难以容忍,公诉人接受不了,就连自己的律师同行有时候也难以接受。那么,我们的经验是,把我们的工作,在法庭上的工作前移,要充分利用发问、质证这两个环节,等到发表辩护词的时候,反而言简意赅。那么今天呢,我们不是要完整的讲述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词这三个环节,我们仅针对刑事辩护的法庭发问来讲解。
那么,我们先来看一下,辩护律师在法庭向被告人发问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点,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表明被告人对指控的态度和异议,你要给自己的当事人一个机会。如果这个案件你的当事人确实有罪,那么你辩护的目标是奔缓刑去的,那么你的发问要让自己的当事人当庭认罪,而且表现出一种非常良好的认罪态度。如果对这个案件是奔着无罪去的,那么当庭,当事人也要理直气壮的说,我认为自己没有罪,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有异议。
第二点是通过发问为辩方后续的举证、质证起引导和铺垫的作用。很多律师把发问、质证和最后的发表辩护词人为的割裂起来,这三者之间没有有机的关系,我们通常认为这三者是非常密切联系的:你在发问的过程中,要把案件存疑的证据,它所表明的相关的事实给它突出出来,在发问和自己当事人回答问题的时候,让法庭上所有的人对这个事实产生深刻的印象,进而想知道这个事情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为什么是这个样子,把所有人的的胃口给吊起来,等到质证的时候,证据出示,所有人一看,哇,原来是这样,真相大白;然后轮到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候,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发问和质证的过程,对你的观点做一个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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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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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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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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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但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是比较常见的。这也就说明更多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能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观点。这也离不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辩护技巧。
劳动仲裁开庭答辩时的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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