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需要尸检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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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明确,医患双方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建议尸检;经鉴定人员或医疗专业人员分析病历,能够推断出死亡原因的,也可以不进行尸检。
医疗过错需要尸检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1、 死亡原因明确,医患双方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尸检:如果是住院病人,在诊治过程中由于医院过错,导致病人死亡,医院的诊断明确,过错明显,则不必须进行尸检。如急性心梗治疗不及时、手术导致血管破裂等。

2、 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建议尸检:

(1)死亡原因不明:一种情况为门诊输液病人,在输液过程中或输液后短时间内死亡的,属死亡原因不明。因门诊输液的病人相对病情较轻,疾病不会导致突然死亡,而其死亡与输液时间又有相关性,这种情况建议选择尸检,以明确是否由药物或输液因素导致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病人病情得以好转,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原因不明,也建议尸检。本人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一例为术后尿崩症大量应用弥凝、未及时检测血凝导致肺血栓栓塞,一例为多发外伤后肺脂肪栓塞。

(2)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急性重型病人,医院不能查清原因,未明确诊断,未积极针对性的救治,导致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如有这样的一则医疗纠纷案件,死者为律师朋友的亲戚,因剧烈胸痛转至后背疼痛,辗转两个医院,入院时血压79/46mmHg,无发热、黄疸,而医院仅依据腹部彩超为慢性胆囊炎表现,诊断为急性胆囊炎,给予抗感染治疗,未行其他检查和治疗,患者于入院6小时后死亡。患方认为,死者生前从未患过胆囊炎,也无进食油性食物等诱因,对医院诊断为急性胆囊炎死亡有争议。律师朋友第一时间向我咨询,我分析了患者的病历,结合病情及有高血压病史,不支持急性胆囊炎死亡,初步考虑心源性死亡,建议尸检。尸检结果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经医疗过错鉴定及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过错责任

3、 经鉴定人员或医疗专业人员分析病历,能够推断出死亡原因的,也可以不进行尸检。这一部分案例很多,必须结合具体病历和病情进行分析。

因此,当患者死亡后,医院医生提出是否同意尸检,并让其在《尸检告知书》上签署“同意或拒绝”时,对于医疗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的患方亲属,很难做出选择,且尸检必须在尸检的有效期限内(死亡后48小时内或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7日内)进行。因此,患方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咨询医疗专业人员或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根据其专业的分析及建议,选择是否尸检。

综上所述,如果患者死亡原因不明,而医患双方发生分歧时,可以进行尸检以确定具体的死亡原因。若确定是医疗过错,则医院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家属应抛弃传统文化观念,积极配合,找到真相。以上关于医疗过错需要尸检吗的问题解答小编为您解答到此,更多内容您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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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尸检是否可以做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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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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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后尸检尸体处理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中患者尸体处理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这条规定,需要进行尸检的数量将会大大增加,因为死者的家属对死因的任何异议都可能启动尸检程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曾有一公民询问笔者,医方是否有义务告知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尸检?因为进行尸检有48小时内及最晚不超过七天的规定,超过这一时间,即没有再进行尸检的意义了。在该公民询问的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超过法定时间后无法判定死因时,究竟是应由死者亲属承担责任还是应由医方承担责任的问题?医方认为死者家属没有提出尸检要求,医方不应承担责任,而死者家属认为医方没有告知其进行尸检的法定时间及其要求尸检的权利,医方应当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公民有这个意识,知道已有申请尸检的权利;二是由医方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死者家属这一权利告知死者家属,即在死亡通知单上载明这一权利,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可以在何时要求尸检及要求尸检的理由,以利于其行使要求尸检的权利,至于死者家属是否行使则由其自行决定。应该讲在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其它内容才可能比较顺利地执行。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火化尸体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执行,但是当医患双方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分歧较大,又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尸检,难以确定死因时就很难执行。笔者曾遇到过一例,一患者因患肾病,到甲医院就诊前半年一直需定期作“血透”,这天下午在甲医院作过“血透”后,精神特别好,还用手机与友人打了几十分钟的电话,但当晚即因病情恶化死亡。对此,死者的家属既不申请尸检,也拒绝将尸体火化,而是将远在几百公里之外的亲友上百人召集到甲医院闹事,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甲医院虽然也将上述情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汇报了,也向公安机关报告了,但却未能得到火化尸体的明确指示,因为担心强行类似的例子较多,医方被迫保存死者尸体的时间甚至有长达一年以上的。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规定院方按法定程序处理尸体的权利外,还应以法律的形式对阻挠尸体火化的死者亲友规定惩罚性的措施,以及公安机关就制止因阻挠尸体火化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职责,这样才能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上述规定得到切实实施。生活中常见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保险纠纷等。医疗保险是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单位为员工缴纳费用时往往会发生纠纷。同样,医患关系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话题,就医诊疗过程中难免发生医疗事故,处理不当便会触及法律,法律咨询律师建议您日常多了解一些此方面的法律信息,在发生事故时可正确维权。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死者的家属对于死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尸检,尸检有时间规定,大致是48小时以内并且最晚不能超过七天,如果超过这样的时间,即使再尸检也毫无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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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事故致死错过尸检时间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重大医疗事故致死错过尸检时间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看对死亡原因是否有异议,没有异议的不需要尸检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
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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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尸检不接受医疗过错鉴定吗?
不做尸检是需要接受医疗过错鉴定的。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之下没有做事情也是可以申请做司法鉴定的,因为司法鉴定和事件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司法鉴定主要就是对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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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未做尸检,未做尸检的后果
[律师回复] 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有义务告知患方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或无法证明已经告知,则医院应承担不利后果。医院已经告知,但患方拒绝的,应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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