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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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日常工作。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信息公开,目前是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因为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了解政府、监督政府工作的最好方式就是通过政府所公开的相关信息。不过,由于政府层级不同等,不同地区对于政府信息有不同规定。那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怎样的呢?365律师小编在下文为您准备了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3、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4、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5、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

6、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7、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

8、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9、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10、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11、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12、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1、政府网站;

2、政府公报;

3、新闻发布会;

4、报纸、广播、电视;

5、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6、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7、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8、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

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同时申请两项以上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根据便民原则可以分别答复或者合并答复。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决定公开的,应当在书面告知第三方后公开。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行政机关或者第三方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具体工作部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9、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对能够确定负责该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1、申请人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的;

2、征求第三方意见,无法与第三方取得联系或者未收到其回复意见的;

3、申请办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二条 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决定予以公开的,申请人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有权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章对信息更正有特殊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本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受理机关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渠道场所、教育培训等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2、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费用的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社会评议,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执行本市行政问责办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自开始施行。其规定共分为五章,其中二、三章主要是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和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较之于平时我们常见的规定更为详细。并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针对不同情况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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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3、作为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人。
(四)生父母子女,须父母共同。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收养人年龄35周岁以上  办理北京户口不再适用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的规定。  三、必须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  虽然收养法规定了其他有效收养的途径比如公证、协议收养。但是为被收养人办理北京户口必须要求有民政部门的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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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1、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62、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A4纸每页0.3元,A3纸每页0.6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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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子女落户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收养继子女落户北京  
1、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2、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3、作为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人。
(四)生父母子女,须父母共同。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收养人年龄35周岁以上  办理北京户口不再适用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的规定。  三、必须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证  虽然收养法规定了其他有效收养的途径比如公证、协议收养。但是为被收养人办理北京户口必须要求有民政部门的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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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以前为了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如今不少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我国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也是有一定的补贴和奖励,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都是有一定福利的,但是由于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养老的压力也是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颁布了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今天我们来看看2020年独生子女补贴新正常,满足3大条件,可每年领取2400元。虽然独生子女家庭抚养教育等成本是比较低的,但是独生子女以后的养老就是更加有压力了,本来不少人的压力已经是很大的,要是在加上养老的压力,这个压力可想而知,可能有些人自己生活都是一个问题,更何况还要加上每月每年都是要给父母一定的生活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是会对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一些补助和奖励,目前2020年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已经是在相关新闻当中是报道出来了,满足3大条件,可每年领取2400元补助。要领取2400元的独生子女补贴是需要满足3大条件,也是要在有独生子女证的前提下,条件
一,本身居民没有在外省享受过同类补贴政策的,在这个条件中还有满足这3种之
一,一是要本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国企等等职工,二是有本省户籍的外来城市人员,三是户口不在本省,仍然是在本身领取养老金的人。条件
二,要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条件
三,是要在1933年以后出生的,男性是60岁以上,女性是55岁,有些人对于这个条件是存在着意见的,真正要满足这个条件的人是比较少的,满足这3大条件,可每年领取2400元补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就已经给出了申请这个独生子女具体条件,想要申请的独生子女补贴的,可要关注当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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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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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1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5章45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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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北京人,我对北京的定向安置房政策很感兴趣,我想请问下北京市定向安置房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北京市定向安置房政策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定向安置房也被称之为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同时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说白了,定向安置房其实就是政府根据拆迁原因指定给居民区安置的房屋,是具有规定性的。
基本分类
第一类:主要是因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是中低价商品房,这两种房型也是属于安置房的这一种,个别在政府的规定下可属于定向安置房。
第二类:由房地产开发等因素造成的居民户拆迁,这种主要是由动定向公司通过其他突进为居民户安置或是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场频放,这种定向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也可以自由上是交易。
定向安置房最新政策
我们就以北京定向安置房为例,看看关于其最新政策究竟是怎样的。关于北京市定向安置房,市西城区定向安置房已经获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支持,也就成为了北京市首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障房项目。不仅仅如此,北京对于定向安置房政策在不断的放宽,毕竟现在北京市中心城区人口压力比较大,放款定向安置房的政策有利于推动居民搬迁。在《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未来新东城和新西城疏解人口的定向安置房为经适房产权,但不受“五年内禁售”的限制,上市交易只需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除此之外,关于定向安置房最新政策还有一点就是规定了必须在网上进行签约,这样才能够办理房产证,下达的相关通知是《关于定向安置用房实行网上签约管理的通知》,若是有必要大家可以找出来多加了解一下。猪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定向安置房项目纳入北京市房屋交易权管理系统,就可以实行统一的管理,若是没有在网上进行签约有关的项目,日后不不能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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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
?随着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国家的各项工作也做得越来越好,特别是对于国家的动向、和方案施使问题,要求必须第一时间在网上或公告栏上把信息公开,那么北京市信息公开有哪些规定?要主动公开“三经消费”和行政的经费信息,把公开的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减到15个工作日内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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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的钱怎么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社保一卡通:
(一)社会保障卡申请所需资料
1、填写《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可到服务站点前台打印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
2、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一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一张一寸近期白底免冠彩照或数码相片。 重要提示:申请人在填写《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时,应在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中,自主选择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代理银行(农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一经选定,如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予变更。申请人需填写联系电话,以便在制卡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联系申请人。
(二)社会保障卡申请流程
1、单位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请,提交上月缴费发票到劳动大厦309室办理。
2、个人申请可到就近区县社保局窗口或市政务中心14号窗口办理。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3、代办请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白底免冠彩照。 重要提示:临近退休人员应在距退休三个月前,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站点申请办理,以便退休时养老保险金的正常发放。
(三)社会保障卡领取
1、可拨打12333咨询服务热线查询,确定制卡完成后,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卡。
2、夫妻关系代领请出具户口本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亲属关系代领需出具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者,需出具指定委托书或公证书。其余关系代领需出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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