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生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预防、处置?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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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医疗质量监控、考核评价、医疗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湖北发生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预防、处置?

一、湖北医患纠纷预防: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缓报、瞒报、谎报。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医疗质量监控、考核评价、医疗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设立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接受咨询、投诉,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处理工作。

3、公安机关应当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并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二、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对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

(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三)隐瞒、误导、夸大患者病情或者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四)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五)篡改、隐匿、伪造、损毁病历资料;

(六)收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

(七)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药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及接受旅游等有关服务。

四、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依法表达意见或诉求。

五、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六)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六、湖北医患纠纷处置方法:

(一)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二)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及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

(五)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组织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2、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责成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应当派人赶赴现场;

(二)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三)组织邀请患者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参与医疗纠纷的调查协调工作。

4、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本文介绍了湖北发生医患纠纷后出台的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方法的具体内容。防止医患纠纷方面对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应该采取的行为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在预防纠纷产生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处置医患纠纷也指出了各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促进和谐解决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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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方法是什么?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对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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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问题解答如下, 亮点
1:新旧条例并行: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不仅没有废止16年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且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新条例将并行实施,目前两部《条例》都属现行有效法规。
至于两部《条例》部分内容存在的不同规定,将按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将优先适用。
亮点
2:「医疗事故的赔偿」更改为「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将会被“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替代, “处理”变更为“预防和处理”。?
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现在采用“医疗纠纷”的说法更科学,因为没有经过鉴定,谁也无权说是“事故”。
亮点
3: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医患关系这几年一直属于社会矛盾焦点。
此前由于部分媒体主观片面、有失公正的报道,加深了患者对医方的误解和不信任,导致了医患矛盾加剧,这些事件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各类媒体担负起真实、客观、公正宣传引导的社会职责,要求其告知公众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理性面对医疗风险所致的不良后果。
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亮点
4: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为今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起到了启示性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亮点
5: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加重:《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2002年条例针对此类行为,仅提到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处罚人员范围扩大了,处罚力度也扩大了,并且《条例》将这条作为法律责任的第一条,可见国家立法对于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严重性进行了强调。为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保障。
亮点
6:鼓励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强调人员专业性:《条例》用了整整五条长篇法条就医疗调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医患关系的持续紧张,“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疗纠纷调解责任重大。医疗调解委员会虽然早已有之,但在调解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往往很难同时说服患方和医方。
《条例》明确今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并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要求建立专家库,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
《条例》充分发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解决路径,为解约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
亮点
7: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的法定鉴定方式:新条例规定,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可以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
与现行的医学会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设立不同,新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且专家来源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也不仅限于医学和法医学专业。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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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风险要如何预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安置房买卖风险要如何预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政策因素
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

二、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三、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

四、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
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
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五、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六、公证风险
在安置房及一些普通商品房转让中,为了躲避税款,采取公证预约销售的方式很常见,但有些公证交易
最后会变成产权纠纷。
从公证法的角度,经过公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看法官在判决时是否采用此证据以及如何采用。遇到这种情况,买方一般只能以“申述期限太长应视无效”来反击。
安置房买卖风险要如何预防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安置房买卖风险要如何预防
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
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一)买卖细节要注意购买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二)小心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三)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和具体的交房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四)要求卖方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一)政策因素导致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三)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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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医患纠纷该怎样预防?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目前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并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热点,处理医疗纠纷也成为医院管理人员的棘手问题。而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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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安置房买卖风险要该如何预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置房买卖风险要该如何预防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买卖风险要如何预防
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
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一)买卖细节要注意购买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二)小心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三)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和具体的交房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四)要求卖方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一)政策因素导致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三)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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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风险要要怎样预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安置房买卖风险要要怎样预防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买卖风险要如何预防
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
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一)买卖细节要注意购买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二)小心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三)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和具体的交房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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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一)政策因素导致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三)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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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
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一)买卖细节要注意购买安置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二)小心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三)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和具体的交房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四)要求卖方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产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产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一)政策因素导致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讼。
(三)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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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温补贴依据高温预防方法是什么?
1、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老、弱、病、幼人群尤要防暑降温,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2、有关部门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防暑降温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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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如何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湖北医患纠纷状告对方管辖地在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北医患纠纷状告对方管辖地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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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有什么方法
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3、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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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要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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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预防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如何预防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怎么预防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
买房子一定要得到该房产的产权,否则你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在购房时你一定要注意,你想购买的房子是否已经设置抵押权。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的开发过程中,往往出于融资的需要,以先取得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一般为借款人)不得处置抵押物。因此,在抵押权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必须经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同意,且保证预售所得款项先用于偿还贷款,买卖双方才能顺利办理产权过户。
因此,在购房前买家核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须注意该证书上“有关他项权利证明”栏内是否注明有上述抵押情况。如有上述情况,买家应注意核验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已抵押的部分。由于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造成银行不愿放弃其在开发项目上设置的抵押权,导致买家无法顺利取得产权证。
二、买卖被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按《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转让行为无效。但依据后来出台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这个结论并不成立。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也就是说,以被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为标的买卖,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对此,后来的《物权法》给出了更明确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即使买卖被抵押的房屋合同认定有效,但只要抵押权未解除,房屋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点是无可改变的。
三、抵押权实现需具备哪些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应该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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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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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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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办法是什么?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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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其中不少人就是由于顶不住压力而复吸的。如果我们能够对每一个走出戒毒所的戒毒者制订出预防复吸的长远规划,从戒毒所一直落实到他的家属、亲友、单位、学校、社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宽松温暖的环境,鼓励强化其坚持戒毒的意识,监督并及时疏导其不良倾向,帮助他们克服危机,解决实际困难,戒毒人员中的复吸比例就会有效降低。
(5)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创造无毒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戒毒者复吸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周围环境中存在毒品。由于受到毒品市场的包围和毒品魅力的巨大诱惑,使预防复吸的难度大大增加。经验证明,哪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大,哪里的毒品活动市场就小,戒毒者接触不到商品,自然就难以复吸。
大的社会环境改善了,生活环境也应该随着改善。良好的工作环境、丰富的社区文化、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等,都将大大提高人群的拒毒抗毒能力,这对预防和干预复吸至关重要。
(6)尊重科学,合理用药
戒毒后,稽延症状的长时间存在也是导致复吸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失眠、周身不适及食欲不振等,有可能导致复吸。因此,对某些戒毒人员,尤其对那些伴有精神障碍的具有双重诊断的戒毒人员来说,应该尊重科学,循序渐进,进行合理的药物介入治疗是必要的,有时也是必需的。
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吸毒的个人预防
沾染毒品的诱因很多,预防吸毒的措施也很多,但归根结底,预防吸毒的关键还在于自己。只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律自爱,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才能够切实保护自己,不被毒品所害。个人预防吸毒主要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构筑起抵御毒品侵袭的铜墙铁壁。
首先要加强对文化、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那些腐朽生活方式,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远大的理想。
其次,要不断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提高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平衡能力和抗拒毒品诱惑的能力。要培养自己多方面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参加文明、高雅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
第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摒弃吸烟、酗酒等恶习。特别是青少年,远离毒品,
首先要远离烟酒。
二、怎样预防和干预复吸?
由于导致复吸的原因十分复杂,预防和干预复吸的问题也同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个人的主观努力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民参与,共同努力,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取得防复吸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
(1)努力提高戒毒治疗水平
目前,全世界的戒毒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医疗戒治手段还不够成熟,戒毒治疗方法一般只能达到临时性戒毒脱瘾的目的,尚不能从心理上戒断毒瘾。我国的戒毒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顾及和重视到从深层次解决复吸的问题。因此,无论从对毒品所产生的巨大精神依赖的认识上,从医疗方法的研究上,从治疗重点的安排上,从戒毒措施的制定和配套上,以及对整个戒毒工作艰难程度的估计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以致造成治疗工作脱节,戒毒者对毒品的精神依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今后,需要加强科学研究,调整医疗重点,改变医疗观念,将脱毒、康复及后续照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对精神依赖的治疗效果。
(2)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戒毒者大力加强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教育
戒毒难,主要体现在精神依赖,然而戒毒成功者却大有人在。预防复吸,戒毒者的毅力和意志品质极端重要。他们的毅力和意志品质从何而来,除个体差异外,主要来自社会。因此,教育、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大力加强对戒毒者在道德、科学、心理和卫生方面的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生命观,从而改变生活态度,树立永远戒毒的强大精神支柱。
(3)加大执法力度,对反复吸毒者要坚决进行劳动教养
凡是复吸者,其意志品质薄弱,缺乏毅力,容易被周围的毒品环境左右,单靠反复的强制戒毒难以奏效。对这样的复吸者必须实施较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既帮助其本人从心理上逐渐消除对毒品的精神依赖,又净化了社会,减少了毒品污染。实践证明,实行劳教的瘾君子的戒断效果一般都比强制戒毒时期好,戒断率也高。尽管目前不少复吸者及其家庭对此尚不理解,甚至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但是,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决执行对复吸者送交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手段以达到防止复吸者再次复吸的目的。
(4)向戒毒者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关爱
戒毒者回归社会后常会遇到经济、家庭、就业、歧视等问题,其中不少人就是由于顶不住压力而复吸的。如果我们能够对每一个走出戒毒所的戒毒者制订出预防复吸的长远规划,从戒毒所一直落实到他的家属、亲友、单位、学校、社区、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其提供关心爱护、宽松温暖的环境,鼓励强化其坚持戒毒的意识,监督并及时疏导其不良倾向,帮助他们克服危机,解决实际困难,戒毒人员中的复吸比例就会有效降低。
(5)加大禁毒工作力度,创造无毒的社会环境和健康的生活环境
戒毒者复吸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周围环境中存在毒品。由于受到毒品市场的包围和毒品魅力的巨大诱惑,使预防复吸的难度大大增加。经验证明,哪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大,哪里的毒品活动市场就小,戒毒者接触不到商品,自然就难以复吸。
大的社会环境改善了,生活环境也应该随着改善。良好的工作环境、丰富的社区文化、健康的文体活动,以及和睦的家庭关系等,都将大大提高人群的拒毒抗毒能力,这对预防和干预复吸至关重要。
(6)尊重科学,合理用药
戒毒后,稽延症状的长时间存在也是导致复吸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失眠、周身不适及食欲不振等,有可能导致复吸。因此,对某些戒毒人员,尤其对那些伴有精神障碍的具有双重诊断的戒毒人员来说,应该尊重科学,循序渐进,进行合理的药物介入治疗是必要的,有时也是必需的。
三、为什么说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吸毒者家属在杜绝复吸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吸毒成瘾是一种心理及生理性疾病,属于外源性精神病。吸毒者屡屡吸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验毒品()所产生的欣悦感。这就决定了吸毒者要逃避戒毒,拒绝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治疗工作。也就是说,单依靠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和戒毒人员是不会使戒毒得到成功的。在“自愿戒毒中心”戒毒的绝大多数吸毒者都是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接受治疗的。可见吸毒者家属是促成吸毒者接受戒毒治疗的主要力量。同时,戒毒治疗需要支付巨额费用,而这笔费用也是全部由吸毒者家属支付的。这说明吸毒者家属不但是吸毒者戒毒的“动力来源”,也是其戒毒的“经济来源”。

(2)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是诱发和促成复吸现象的最重要因素。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对恶劣的家庭、社会环境,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这时,能够阻止吸毒者重新复吸的主要力量就是吸毒者家属了。他们是和吸毒者最紧密而且可以配合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左右吸毒者行为意志的人,是可以与吸毒者周围的恶劣环境相抗衡的力量。吸毒者家属还是帮教人员和禁毒工作者的眼睛和耳朵,是帮教人员、禁毒工作者的手足和最可依赖的朋友,同时也是看护吸毒者的“护士”。只有吸毒者家属和帮教人员与禁毒工作者紧密配合,才能圆满完成驱除吸毒者毒瘾并使其重获新生的任务。

(3)吸毒者家属可以积极为吸毒者改善周围的社会环境,能坚定地担负起驱逐吸毒者身边“毒友”和举报贩毒分子的重任。在当今社会人际关系中,只有吸毒者家属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吸毒危害的切肤之痛,他们是打击这一社会毒瘤最坚定的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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