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办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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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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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上海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办法是什么?

医患关系是当今社会很难处理的事情,面对医患问题,尤其有纠纷时,很多时候医院出于人道主义进行赔偿。但是还是合规的,会让医生受到委屈。上海市为此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进行预防,上海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办法是什么?下面小编带您一起来看一下。

上海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及时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护理等执业行为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预防和人民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法及时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引导医疗机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专业调解所在行政区域内医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患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应当根据所在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其就诊人数等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医学、卫生管理或者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七条(咨询专家库)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或者调整。

第九条(医疗责任保险)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与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协商合作,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风险分担作用。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医疗风险基金,应当用于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平、公正、合规”的经营原则,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发挥医疗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医疗机构医疗风险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医患纠纷中有关医疗质量安全的信息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分析评价,并向医疗机构发布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执业要求)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和医疗知识的宣传普及)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普及相关医疗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主动预防)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医患纠纷的预案,定期分析医患纠纷的成因,预防医患纠纷的产生,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治安防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就诊人数、场所规模、医院等级等情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需要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病历的保管、复制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住院病历资料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患者门(急)诊病历资料。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并开列清单和加盖证明印章。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实施封存。封存病历资料或者现场实物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尸体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患者家属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相关事项的告知)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解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疑问,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人民调解等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尸检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报告)

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行为禁止)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者重要出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五)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六)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七)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现场处置)

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告后,应当督促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救治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公安部门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

(一)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

(二)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医患关系不应该听医生或者患者的一面之词,需要公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但是我们谁都不愿意见到医患纠纷的发生。“上海医患纠纷预防和调解办法是什么?”相关文件小编为您整理到这,如果您遇到医患问题或者有相关的纠纷,本站律师随时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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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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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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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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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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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要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应该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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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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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该怎样预防?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目前医院管理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医疗纠纷逐渐增多,并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热点,处理医疗纠纷也成为医院管理人员的棘手问题。而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是防范医疗纠纷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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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怎样预防医患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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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医患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医患纠纷怎样预防?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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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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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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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患纠纷应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问题解答如下, 亮点
1:新旧条例并行:首先值得关注的是,新条例不仅没有废止16年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且在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新条例将并行实施,目前两部《条例》都属现行有效法规。
至于两部《条例》部分内容存在的不同规定,将按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将优先适用。
亮点
2:「医疗事故的赔偿」更改为「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事故”这个概念将会被“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所替代, “处理”变更为“预防和处理”。?
过去,只要在医院里死了人,人们就会说“某某医院出了医疗事故”。现在采用“医疗纠纷”的说法更科学,因为没有经过鉴定,谁也无权说是“事故”。
亮点
3: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医患关系这几年一直属于社会矛盾焦点。
此前由于部分媒体主观片面、有失公正的报道,加深了患者对医方的误解和不信任,导致了医患矛盾加剧,这些事件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各类媒体担负起真实、客观、公正宣传引导的社会职责,要求其告知公众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理性面对医疗风险所致的不良后果。
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亮点
4: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为今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起到了启示性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亮点
5: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加重:《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2002年条例针对此类行为,仅提到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处罚人员范围扩大了,处罚力度也扩大了,并且《条例》将这条作为法律责任的第一条,可见国家立法对于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严重性进行了强调。为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保障。
亮点
6:鼓励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强调人员专业性:《条例》用了整整五条长篇法条就医疗调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医患关系的持续紧张,“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疗纠纷调解责任重大。医疗调解委员会虽然早已有之,但在调解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往往很难同时说服患方和医方。
《条例》明确今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
并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要求建立专家库,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
《条例》充分发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对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解决路径,为解约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
亮点
7: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成为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的法定鉴定方式:新条例规定,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可以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
与现行的医学会专家库由卫生行政部门单独设立不同,新条例规定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且专家来源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也不仅限于医学和法医学专业。
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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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有什么方法
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3、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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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预防个人合伙纠纷,怎么预防个人合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合伙纠纷怎样提前有效预防 一、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基于人的诚信而建立。这种个人合伙,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风险等优势。同时,它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诚信是抽象的,会因环境、利益等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在审理合伙纠纷案时发现,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合伙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诉之无门了。所以,个人合伙在口头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二、事先明晰合伙人权利义务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合伙个人也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往往是出资多者全权决定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重大事宜以及账目等情况,大多一知半解。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 三、合伙解散时,及时清算财产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终止相对比较简单,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即可。 合伙终止后需要进行结算,但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解决,如果未结算,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合伙个人在退伙时应及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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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
5、对于目无法纪、围攻辱骂、毁坏公物、行凶殴打、无理取闹的少数病人和家属,我们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处理此类纠纷,要协同d保卫科、地方公安部门一起处理,对医务人员、财物造成损伤的,坚决要求赔偿道歉。
6、对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理,要上报医院领导。当然医院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医院不要怕病人打官司,动不动就花钱息事宁人,这样既纵容了某些人的不法行为,又会损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医院要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非常困难。因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亦在所难免。如何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给医院管理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和思索。我们认为,作为医院应通过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就诊环境、加强法制学习等,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及时解决和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的恶化和扩大,使医疗纠纷逐渐减少。
在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会调解医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根据《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 第三章纠纷调解 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 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 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 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 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 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提讼,人民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 (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 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 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 (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 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调解保密) 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患者已死亡的; (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 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 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 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 (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二)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 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 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 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 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 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 (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 (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 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 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 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 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提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分析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原则要把握 首先,正确对待医患双方的诉求。医患双方申请后,调解员做好先期调查,掌握 第一手资料,确定调解思路,树立调解信心很重要。医疗纠纷的调解讲同情,但同情代替不了原则;讲理代替不了法律。怎样把于情于理于法很好地融汇到纠纷的调解中,至关重要。“情、理、法”有机结合,合理兼顾,才能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确保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机构的服务技能,有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发展。 其次,把握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本着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责任明确,调处恰当。 最后,注重协商是调解纠纷的重要环节。充分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协商,是达成协议必经的程序。调解中,待双方情绪缓和,经过有效沟通,采取多种形式或是进行多轮协商,是调解工作常常出现的情形,有时还会出现“讨价还价”。协商是一门艺术,能化解矛盾,融合心理,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医疗纠纷调处前期准备要充分 结合调解实践,医院配合医调委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看。当接到医患双方投诉后,要查看患者本人的疾病情况,了解掌握病情、病因、治疗时间等;看参加调解的人员组成,看他们的言谈举止,了解他们的文化层次,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及基本情况等。通过看,初步预测该起医疗纠纷的调解难易,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听。听患者或亲属诉说对疾病的治疗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大概情况;听患者讲述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中理出患者本人及亲属在治疗中是否配合,医院治疗是否规范,有无存在不及时治疗等问题;听患者陈述对治疗中不满意之处,明白存在纠纷症结所在,想出如何解释的对策,必要时要查询相关资料和咨询专家,做好应对措施。 再次是问。问患者的主要诉求和目地。调解实践表明,患者大致有以下五种要求:一是咨询疾病的治疗情况,达到了解自己的病情发展程度和下一步如何治疗;二是要求医院全部或部分退款;三是要求医院承担下一步治疗费用;四是要求赔偿、退款和对责任人的处罚;五是对调解不满意上告。 最后是谈。医务人员要配合医调委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做到“五谈”:一是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预防学、心理学等,详细阐明患者疾病的病因,发病几率及其发生发展规律,使病人感知其疾病治疗难处和康复困处,了解医生对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意见,让患方认可。二是应用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理论和医学新进展方面的病例,结合本院技术水平、专家诊断治疗措施,举一反 三,消除患方顾虑。三是用丰富的临床经验和具体病例,来验证患者的临床症状发生的必然性和病情恢复的规律性,解除患者的悲观和后顾之忧,使其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消除恐惧,让患者对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有重新的认识,达到传道解惑的目地。四是进行推理演变,回答患者的质疑,验证其治疗是否正确,以攻为守,让患者心服口服。五是重点解答患者向医生提出的疑问,用通俗易懂的言语,进行透彻的解释,并提出具体的治疗和康复意见,让患者接受。只有这样,纠纷就容易化解,矛盾就容易缓和。 三、调解医疗纠纷要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中,除了做好调查研究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着重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对待患者的态度要诚恳、真挚,耐心,做到体贴同情,关心爱护,使患者有一种温暖的感受。 第二,心态要摆正,要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帮患者之所需,使患者感到办事公正,心为他想,对你产生好感,信任你,消除对立情绪。 第三,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了解相关的医学医疗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要有礼,有理,有据,有进有退,有争有让,缓步推进,促其达成协议。 第五,要有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精湛,透彻善辩,通俗易懂,入情入理,符民情合民意。 第六,针对相关疾病的知识讲解要入木三分,不讲外行话,体现人文关怀的温暖,使患者对你的解释无懈可击,信服折服。 四、调解医疗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医疗纠纷调解切忌操之过急,要以不变应万变,以静制动,把握火候,尤其是调解员和医方代表,应注意以下八点: 1.当患者及其亲属发泄怨言时,表情要冷静,态度要积极,耐心倾听患者发言,甚至是发火。 2.语言要规范,回答问题有礼有节。“您”字开口,“请”字当先。人文关怀,融合心灵。 3.患方情绪不稳,语言激动时不要急于给对方解释,更不要争辩,做到静听其言,作好记录,或者倒杯热水,缓解情绪,劝其不要急,慢慢化解怨恨情绪。 4.观察防止暴力和意外事件的发生,要具备应付能力,临危不乱,能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要学会避让,自我安全保护。 5.要站在患者立场分析病情,同情其痛苦,用真心感化患方,消除其愤怒情绪。 6.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宽容的心态,用医学知识、法律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问题,以理服人。 7.通过闲谈生活琐事,拉家常、攀朋友同学同乡同事等方式,拉近距离,分散紧张对立情绪,融化矛盾,加深理解,缓和调解气氛,便于有效交流沟通。 8.院方与患者的谈话要言简意明。尽量避免说话有漏洞,说错话,更不能说脏话、狠话,不合情理的话。通过对话,要让患者感到医方调解纠纷的诚意。语言表达要精练果断,语气要平调有升,说话要留有余地。同时,要有信心,底气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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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方法是什么?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对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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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债务纠纷怎样预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公司债务纠纷 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2、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3、 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 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 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 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企业如何应对欠款纠纷 1、梳理现有证据能否证实欠款事实,如不能证实,必须补充调查新证据; 2、通过互抵债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接受对方生产要素、有价证券、个人物品等方式促成协商与调解; 3、债务人人去楼空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并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4、通过专业调查公司,了解债务人的人员、资金、财产等情况,为诉讼奠定基础; 5、向律师寻求对策,其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欠款清偿,必要时可以代理提讼。 如何解决“三角债” 乙欠甲债、丙又欠乙债,三者之间形成“三角债”,当乙不向丙追偿债务致使甲的债权不能清偿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具体包括: 1、提起代位权诉讼,判决丙直接向甲履行清偿义务;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禁止丙直接向乙履行债务,防止乙受偿后转移、隐匿财产; 3、未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执行程序中发现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通知丙向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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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怎么预防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该如何预防 医患纠纷的发生不是偶然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社会原因和现实的条件,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及医院的管理无疑是预防医患纠纷发生的最重要因素。 1、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在对医院的设立的审批、医院的资质、规模、医士资格、护士资格考录,医士、护士人员的配备,医疗器材配置,医生护士的职称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用制度管人,用制度办事。 2、医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管理。在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技能和医学技术提高的同时,注重进行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切实提高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改善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把医德医风建设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定,工资、职务挂钩。对因不按技术规程操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被患者投诉属实的暂缓职务升迁调动,暂缓评定职称,暂缓职称、工资调级。 二、医患纠纷该如何解决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怎样预防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 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 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鉴于病历在医疗及法律诸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医院应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对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 其次,要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严格执行查房制,主治医师把关修改,科主任、医务处、病历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杜绝有缺陷的病历归档。这些措施将无疑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也对日后可那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抗辩证据。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聪明,为掩盖有过失或有缺陷的医疗行为而违背客观事实涂抹、篡改病历资料,否则,很可能会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仅凭这一点(提供虚假证据——举证不能)就可判定医方败诉。 4 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医院各部门应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项医疗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对在院病人的管理,坚持各种“告知、协议”制度,做好入院须知教育,并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支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不仅要满足病人必须的医疗服务,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医疗因素。
如何预防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⑴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熟悉掌握常用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⑵加强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 医务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所以医院应该教育医务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文明行医,养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病人建立亲人般的医患关系,摆脱“医家至上,病家求治” 的传统观念,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患者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减少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而引发的纠纷。 ⑶医务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是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评判医疗护理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的准则。因此,医院应该把建立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作为院、科两级管理工作的重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使医院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2 医疗机构应加强质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 医疗质量事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医疗质量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要提高医疗质量、对医疗安全有保障、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就要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对影响医疗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监控。医院应该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狠抓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很抓“三基、三严”的培训,才能确保医疗纠纷不发生或少发生。 3 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 病历是疾病的诊治经过及疗效的原始记录,是进行医学研究的原是资料,也是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当的法定证据。它不仅涉及到医学技术问题,还涉及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病历将成为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依据。鉴于病历在医疗及法律诸方面的重要作用, 首先,医院应成立病历质量管理委员会,提高医务人员应对病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加强对医护人员书写病历基本功的训练,提高病历书写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 其次,要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严格执行查房制,主治医师把关修改,科主任、医务处、病历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杜绝有缺陷的病历归档。这些措施将无疑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也对日后可那能发生的医疗纠纷提供抗辩证据。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是,切忌自作聪明,为掩盖有过失或有缺陷的医疗行为而违背客观事实涂抹、篡改病历资料,否则,很可能会要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仅凭这一点(提供虚假证据——举证不能)就可判定医方败诉。 4 重视医疗以外的其他安全问题,减少非医疗因素引发的医疗纠纷。 医疗以外的安全问题在近几年医疗纠纷的投诉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请假或自行外出的患者在院外出现意外;患者在医院内的摔伤、烫伤、自杀;精神病人在院内伤人、或外逃伤人等,依据国家的法律,医院虽对患者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监管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证明医院完全没有过错。所以,重视和防止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的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新时期给医院管理者提出的新的要求。医院各部门应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制定和建全各项医疗以外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对在院病人的管理,坚持各种“告知、协议”制度,做好入院须知教育,并应取得患者及家属的支持,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不仅要满足病人必须的医疗服务,还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病人的其他合理要求,把非医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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