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24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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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湖北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24年是怎样的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是被要求缴纳二胎社会抚养费来当做调节自然资源利用、保护资源等方面的费用。如今随着社会的老龄化,新初生儿越来越少,很多人是想要再生一个宝宝的。那么湖北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7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于湖北二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了详细的了解。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对于想要养育二胎的父母,政府是会对其按照二胎罚款标准进行罚款。每一个想要生育二胎遵循上述政策,这体现了社会的法律性,进一步的维护了舍得和谐促进了社会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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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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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以上是湖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7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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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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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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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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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北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家庭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湖北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北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家庭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湖北二胎准生证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北省计生政策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
家庭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一个和
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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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取消一胎准生证办理了吗?
湖北取消一胎准生证办理了,但是其他地方还没有取消,如果要办理准生证的话,那么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携带自己的户口本,还有就是结婚证件原件以及相关的一些证明,到当地的计生部门来办理准生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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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是湖北人,最近我家准备生三胎了。听说生三胎需要交社会抚养费,请问各位律师湖北2017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谢谢
[律师回复]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尽相同。譬如,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等省份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贵州等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职业挂钩。
例如,广东明确,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而贵州则规定,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内容,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湖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7新年有什么啊?
[律师回复] 广东新计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
(一)项或者第
(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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