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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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2、国外有关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标准的立法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5条“完整性推定”规定了对己方、对方和第三方储存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判断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一、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认定了民事审判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但是,在该法律条款中,并未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类型给予具体界定。为此,该司法解释细化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

在以往的案件中,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相对比较隐私,又可能遭到篡改,所以一般都采用慎用的方式来作为证据。但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些证据应逐步吸纳到司法证据中来。

对于博客、微博客等电子数据证据,由于很可能有第三方证人会看到,所以在取证时相对容易,而像短信、电子邮件等隐私类证据,还应注意是否篡改的问题。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借助公证等程序,由公证机关确认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证据。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的探讨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证据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要求。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电子数据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当电子数据具备了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就具有了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的形式、内容、收集、提供主体及手段都符合法律的规定。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是指电子数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人们臆想或捏造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时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情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

首先,具备合法性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第一、电子数据的形式合法性是指电子数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数据电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

第二、电子数据的收集方法或提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特别体现于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它在以上各环节容易出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电子数据而言,凡是其生成、取得等环节非法,且其非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对其加以排除。因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还无法对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取证程序和方法做出正面的规定,一般只要不违反取证所列明的非法情形就推定取证合法。在取证时需要注意相关的问题:

一、通过非法软件形成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

二、通过非核证程序生成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

三、通过窃录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不具合法性,通过安装窃听装置等方式窃录获得的证据,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方法,往往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具备客观性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必须具有客观性。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的因素。这一规定参照了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而作出的,此外判断电子数据的客观性还应该考虑以下内容:计算机硬件合格性,指计算机的硬件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系统的稳定性,指在生成、储存和传递数据电文的过程中,计算机系统要处于正常稳定的状态。计算机的安全性,指计算机正常运行的时候,要保证计算机内储存的数据的安全。鉴别人的适格性,在鉴别发件人是谁的时候和真实与否时,不只追求用的方法是否恰当,还要看鉴别人是否适格。

最后,具备关联性的电子数据才能成为诉讼证据。

当我们在进行使用证据的时候,首先一定要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样才可以使用。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来说,我们在进行审核的时候,要注意是否存在篡改的问题,我们可以借助公证等程序,由公证机关确认真实性后,向法庭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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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这主要是因为证据能够再现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实践中,号称证据的材料形形,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这些材料是真实的证据呢笔者认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形成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证据形成的原因是指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它可以反映证据来源的可信程度。证据的形成往往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动机、利害关系等。审查证据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断证据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证据被发现时,肯定要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必然会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对证据所处客观环境的审查也是认定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虑案件现场的灯光、距离、噪音等因素对证人的影响;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因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要全面考虑证据被发现时的客观环境,防止片面性。 3、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可靠性强,证明价值也更大。如果是复印件,很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其来源和真实性,很难被采信。 4、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证据或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就会让人产生怀疑,不具有说服力。比如,证据提供者和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甚至仇人关系等。在这些情况下,证据提供者可能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提供虚假的证据。当然,由于事物的复杂性,证据的真实性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都需要我们综合各种因素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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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纠纷法院如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主要是从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形成的原因,证人是否和案件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等各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的,由于合同纠纷的证据类型非常多,法院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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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是什么意思,怎样证明是真实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称基本特征)之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适格的基础性条件。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
关联性包括证明性和实质性这两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实质上就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性和实质性。
(一)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是证据支持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倾向性”,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一种概率。如果提出的证据使其欲证明的事实主张的成立更为可能或者更无可能,那么,该证据就具有证明性。这就是判断证据证明性的最基本的方法。
可以用来判断证明性的具体方法:
(1)简单地提出疑问,“对此证据的认识是使发现待证事实真相更为可能 还是更不可能 ”例如,被控故意伤害邻居的被告人有一直不崇尚暴力的声誉证据。一般认为,这样的人似乎不大可能实施伤害行为,因为我们潜意识里均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与具有崇尚暴力声誉的人相比,不具有暴力声誉的人伤害邻居的可能性小得多。
(二)实质性的判断
实质性涉及的是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其关键就在于考察证据欲证明的是不是案件待证事实。因此,判断证据的实质性,首先就是要理清什么是“案件待证事实”。
一般情况下,待证事实就是争议事实,因为只有存在争议的事实才有证明的必要,不存在争议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如果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不是争议中的事项,那么,该证据就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3)“间接事实”。有时也称为“次要事实”,包括三种事实:A.影响证人能力的事实。B.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实。如,关于目击证人在一定距离处能否看清事件的发生情况的事实。C.初步事实。这类事实必须先予证明,并以此为前提条件,才能决定某些证据是否可以采纳来证明争议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
在理清案件待证事实的情况下,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就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音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作出了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为准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时仍然存在因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的问题。因此,也就给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个人盯梢、跟踪、、偷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由法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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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证据真实性是指: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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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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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能怎么维护被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维护被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通过公证保全,使得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使得电子证据具有预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保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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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必要的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三)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
(四)最小破坏原则。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在保全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最小破坏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对原来的设备以及系统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并能够使保全的证据与原始资料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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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维护被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维护被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通过公证保全,使得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得到保障,使得电子证据具有预决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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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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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必要的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三)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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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维护被保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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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三)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实际上同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密切相关,前者是为了保证后者而设置的一项标准。
(四)最小破坏原则。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在保全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最小破坏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对原来的设备以及系统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并能够使保全的证据与原始资料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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