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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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如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流程

医患纠纷问题一直是当下的热点议题,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媒体越来越发达,多起医患纠纷事件通过网络被曝光,引起大众的深思。因此如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是我们目前应致力解决的问题,减少民众对看病的恐慌。下面,律图小编会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如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

处理医患纠纷的准备工作: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 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二、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三、处理医疗投诉及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1、应急预案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五)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六)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七)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2、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科室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当事科室了解情况→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仍无法解决时→医疗鉴定→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工会决定。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应及时将病案归档,不得有任何涂改迹象。在如何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中病患或其家属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起诉医院,当法院立案后会进行医疗数据技术的鉴定,结果查出后若构成伤害的,就要确定赔偿条款给回受害人应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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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三、医疗纠纷的特征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三、医疗纠纷的特征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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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成功解决医患纠纷问题?
医患双方因为医疗纠纷僵持不下时,会考虑医疗调节机构。但是诉讼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会轻易选择。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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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三、医疗纠纷的特征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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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医患纠纷赔偿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等方式解决。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患者可以做一个伤残鉴定,明确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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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三、医疗纠纷的特征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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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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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三、医疗纠纷的特征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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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问题解决程序是怎么样的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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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告知书怎么写的
尊敬的患者:您在我院就诊期间,如果您对您的诊疗活动有异议,您有权向您所在科室或医院投诉 职能部门投诉,特此向您告知我院详细的投诉流程。包括如下内容:
1、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___________(医务科、医务部、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社会工作部等),联系方式: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2、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患者对自己的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文字形式;有具体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患者和委托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签名。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职能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来访人进行签名。
3、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
(2)通知临床科室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
(3)呈报院领导进一步分析讨论;
(4)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一般情况下为7-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也延长到15个工作日。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将在六十日内做出答复。(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4、患者不接受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与医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也有权向人民直接提讼。
5、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情况。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医疗机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6、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法律规定的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会诊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7、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予以复印并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并由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向患者出具封存证明,并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提交封存的材料。
8、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填 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不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为不同意尸检。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尸检所需的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垫付。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或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内。逾期不处理尸体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9、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也可以依法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或向提讼。
10、《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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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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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患者姓名: ______(医院)______(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
经办人:
20年 月 日时 分 20年月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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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患关系紧张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医学、媒体、患方及医方等方面的因素。 1.1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医院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政府对医院的补助越来越低,只有医院收入的10%,这种水平的财政补助只能冲抵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目前正在进行和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改革和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价格低廉,质量实惠”的服务。但由于改革是一个彻底变革旧观念的过程,难免产生阵痛,医院进入市场后为了维持运转一般不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许多人对自己要花钱看病感到不适应,觉得难以承受。同时对医疗期望值却增高,稍有不满意就投诉、大闹,这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1.2医患关系紧张的医学原因。现代医学不断发展进步,不少医学难题迎刃而解。但医疗领域充满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新的不断出现,病种增多,即便医学再发达,医生再努力,一些“抢救无效”的不幸事例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这不仅是自然规律,也是促进医院和医生不断探索医学科学的动力。现在国内外一致认为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急重症抢救率在70-80%左右。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或在亲属死亡时行为冲动,辱骂侵犯医务人员,这是不理性的极端看法,更是对医师基本人格的不尊重。社会、医院、医生、病人和家属都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回归理性,不然对谁都无益。1.3医患关系紧张的媒体原因。现在医院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新闻媒体更是愿意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并且明显地带有感彩,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为弱热群体鼓与呼,确实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打击红包、回扣,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戒备,进院后稍不满意就投诉,假若真正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4医患关系紧张的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维权意识却又异常强烈。一方面,以为医学万能,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生命健康有绝对保障。另一方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者恶化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就觉得医院和医生不可原谅,进而大闹医院,甚至打骂医务人员,完全忘记了之前医生护士付出的大量劳动。1.5医患关系紧张的医方原因。长期以来,医生这个职业投入大,责任大,风险高,收入低,以前医生们都无怨无悔地日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有金钱第一的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心理产生不平衡,此时药品制造商适时地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少,医院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患双方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关系紧张。2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和则两利,伤则两败。正确解决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维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的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2.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 2.2患者要尊重医学。由于生命的奥妙,个体的差异,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属于意外情况,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动辄闹到医院或责难医生,这样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为自我保护检查越来越细,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疗费用。2.3医院如何与媒体打交道。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2.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医疗机制改革后,打破了过去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自己掏钱看病要逐渐适应,对受目前医学水平和医生技术水平所限治疗不满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虽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需要从体制上加以统筹解决,但医院不能坐等靠,而应主动有所作为。毕竟患者前来医院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扯皮闹事,而医疗消费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费,是医生的指导消费,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痛苦,减少负担,绝大多数患者对医生是充满感激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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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问题解决途径具体有哪些
医患问题解决途径具体有自行协商。行政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简称医调委。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进行处置,司法裁决,此类解决方式较为复杂,自己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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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律师你好,我是患者家属,由于医院的原因,我们出现了纠纷,我想要咨询一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律师回复]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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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医生说不合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患纠纷的处理流程 1、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先由当事科室负责人负责向患方进行解释、说明,组织有关人员继续未完成的医疗活动。 2、需医务部解决时患者及家属首先应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写明事件的经过和对医疗行为有何异议。同时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医务部在按受患方书面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真相,组织专家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 4、患方同意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可协商解决的,均与患方签署和解协议书。 5、患方不同意医院医院对该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经过、性质等调查分析意见,并不愿意协商解决的,为避免矛盾激化报卫生局行政部门调解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6、当发生突发性医疗纠纷时,当事科负责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立即将患者的病案及有关原始资料送医务部封存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相关部门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7、如患者或其家属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由保卫科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解决。 8、如患者方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议申请经其他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诉讼)解决。 二、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8、最高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2004年4月12日) 三、医疗纠纷的特征 1.主体为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方认为自己的生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生被患方认为是由医方的过失所造成。当上述两点同时具备时,便产生了医疗纠纷。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患关系紧张究其原因,主要包括社会、医学、媒体、患方及医方等方面的因素。 1.1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原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医院已经定位为服务行业,政府对医院的补助越来越低,只有医院收入的10%,这种水平的财政补助只能冲抵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医院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和服务来换取收入。用市场的观点来看,实际上是把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成产品出售给患者,而患者付出钱,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目前正在进行和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改革和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其目的是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价格低廉,质量实惠”的服务。但由于改革是一个彻底变革旧观念的过程,难免产生阵痛,医院进入市场后为了维持运转一般不会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许多人对自己要花钱看病感到不适应,觉得难以承受。同时对医疗期望值却增高,稍有不满意就投诉、大闹,这是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重要的社会原因。 1.2医患关系紧张的医学原因。现代医学不断发展进步,不少医学难题迎刃而解。但医疗领域充满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加之新的不断出现,病种增多,即便医学再发达,医生再努力,一些“抢救无效”的不幸事例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这不仅是自然规律,也是促进医院和医生不断探索医学科学的动力。现在国内外一致认为医疗确诊率只有70%左右,急重症抢救率在70-80%左右。由于个体差异大,即使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在有些人身上,也可能向复杂性转变,任何医院和医生都不可能包治百病,疾病的治疗过程和结果始终存在着成功与失败两种可能,这是医学的无奈。很多患者及家属不理解,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当心中不满意或在亲属死亡时行为冲动,辱骂侵犯医务人员,这是不理性的极端看法,更是对医师基本人格的不尊重。社会、医院、医生、病人和家属都应当尊重医学科学,回归理性,不然对谁都无益。1.3医患关系紧张的媒体原因。现在医院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新闻媒体更是愿意对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报道,并且明显地带有感彩,倾向于患者这个弱势群体,往往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视而不见。媒体为弱热群体鼓与呼,确实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打击红包、回扣,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同时却又使患者不信任医院和医生,未进院就戒备,进院后稍不满意就投诉,假若真正发生纠纷,则集结人员大闹医院,哪怕官司上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也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致使医院方的合法与正常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珍重,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4医患关系紧张的患方原因。很多患者对医学知识一知半解,维权意识却又异常强烈。一方面,以为医学万能,进了医院就进了保险箱,生命健康有绝对保障。另一方面,认为自己花了钱就要治好病,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者恶化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就觉得医院和医生不可原谅,进而大闹医院,甚至打骂医务人员,完全忘记了之前医生护士付出的大量劳动。1.5医患关系紧张的医方原因。长期以来,医生这个职业投入大,责任大,风险高,收入低,以前医生们都无怨无悔地日夜守护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有金钱第一的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务人员的价值取向,心理产生不平衡,此时药品制造商适时地为医务人员追求高收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加上财政转移支付越来越少,医院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患双方由于经济利益“冲突”而关系紧张。2如何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和则两利,伤则两败。正确解决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维护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的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2.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医保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医疗保险,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 2.2患者要尊重医学。由于生命的奥妙,个体的差异,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属于意外情况,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动辄闹到医院或责难医生,这样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为自我保护检查越来越细,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疗费用。2.3医院如何与媒体打交道。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2.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医疗机制改革后,打破了过去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自己掏钱看病要逐渐适应,对受目前医学水平和医生技术水平所限治疗不满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虽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需要从体制上加以统筹解决,但医院不能坐等靠,而应主动有所作为。毕竟患者前来医院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扯皮闹事,而医疗消费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费,是医生的指导消费,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痛苦,减少负担,绝大多数患者对医生是充满感激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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