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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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男女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男女登记离婚其实也就是通过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属于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自然对于不同的离婚方式,此时要想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一样的。那到底男女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男女登记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怎么进行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若夫妻不满足的话,那此时就不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不过此时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自然,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要是不清楚该怎么打官司的话,这都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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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
1.5—
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出具的生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件。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符合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复婚登记申请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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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
1.5—
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出具的生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件。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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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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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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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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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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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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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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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经本国(或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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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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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变更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申请变更分为三类: 一、按照规定,如果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二、要是因为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三、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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