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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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诉法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诉求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诉讼请求,一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书写的起诉书中诉求算是很重要的内容。但有的当事人在书写的时候,没有引起注意,日后想要进行变更。虽然也允许进行诉讼请求的变更,但此时也有期限限制。那究竟变更诉求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变更诉求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看着变更申请书。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民诉证据规定》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法院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而《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公民在起诉之后,要是发现自己的诉求有问题的话,则此时允许进行变更,但变更也有时间要求,而不是随意什么时候都可以进行变更。同时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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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着对庭前工作的重视,证据交换程序的应用,原告改变诉请是由被告应诉答辩后引起,也就是被动地改变诉请,以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这种情况下,无须再提示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因为原告已认可了被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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