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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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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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2、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3、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4、工程事故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司法鉴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司法手段。通过司法鉴定获得的结果往往更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在生活中或者新闻上,都听到有关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在双方进行协调和解决时,需要对质量的好坏的各方面进行司法鉴定。律图小编将为大家整理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的详细资料。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定义是什么?

是指建设工程满足业主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特性综合。

三、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有哪些类型?

1、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2、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3、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临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4、工程事故鉴定。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施工质量鉴定和成品质量鉴定。

小编已经为大家做出了相关介绍。司法鉴定是我国的一种常见的司法手段,工程质量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就是要通过专业的鉴定结果,明确各方的责任,方便以后的处理。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共有四种类型。相关比较重要的事故,如果经鉴定后,所涉及的人员有可能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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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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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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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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