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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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但保全后对车辆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待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却没有可执行的价值,同时因为诉讼保全的存在使案件无法委托和执行。就目前来看,存在突出的问题是:第1、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
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

大家自己或者身边的朋友都有可能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涉及到财产保全的也不在少数,目的就是确保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到法律保障,财产保全就是其中的手段之一,有的选择了民事诉讼保全车辆,通过保全车辆等有价值的财产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待法律的宣判,但是到底该如何保全车辆,可以随小编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但保全后对车辆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待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却没有可执行的价值,同时因为诉讼保全的存在使案件无法委托和执行。就目前来看,存在突出的问题是:

第一、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写出保全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法院,而实际到执行阶段仍在事故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从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漏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有的已经报废。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去吊车费、保管费所剩无几,有的甚至连保管费用都不够,无疑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第二、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委托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第111条之规定:“凡需要委托执行的,委托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手续,超过此期委托的,应当经对方法院同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案件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还规定:“案件在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可以不委托执行。”所以案件委托出去后,其他法院会根据其两项规定进行审查。由于此类案件不易执行,不管异地执行是否方便,只要自立案后超过一个月或者尚未对在诉讼中保全的车辆进行处置,受托法院很快就会将案件退回。因此,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在外地且已对其车辆进行保全的案件往往无法进展。如果自立案后一个月内将案件委托出去,而保全的车辆没有时间处理,保全的车辆不处理,剩余的执行标的额就无法确定;如果按程序把保全的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而被执行人在外地,无论是评估报告或者裁定的送达都需要用公告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等保全车辆处理完毕无疑已超过一个月;如果不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执行而是本院去外地执行,有的跨省、市。加之当地法院不积极配合,在外地人生地不熟,财产难找,人难寻,花费大量实际费用且劳而无果,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结。

第三、解除保全车辆有失公平。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的车辆在没有执行的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无奈提出解除保全车辆的申请要求将案件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的人民法院执行。法院也按此请求依法裁定解除保全。虽然案件及时进行委托,但无论是对于申请人和车辆所有人来说无疑有失公平。比如:我们在执行杨某与常某交通肇事赔偿一案,诉讼中杨某申请将常某所有的农用三轮车保全,被执行人常某在某市某县某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保全车辆仍在公安机关暂扣的漏天停车厂停放,据勘察该车现价值三千余元,而公安机关看管人员说,该车停放时间较长,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交吊车费、车损评估费,看管费等共计五千元。如果处理该车,不但提不出来,而且还得给看管人员两千元。保全车辆已是无可执行的价值了,申请人也只好选择申请放弃。这对于双方极不公平,申请人申请保全却保而不全,车辆所有人本有价值的东西却失去了它自身的价值。如何处置诉讼中保全的车辆是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诉讼保全扣押车辆需要什么手续

先书写保全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然后到法院保全室办理保全手续。人民法院拿着保全裁定,到车所在地进行扣押。

民事诉讼是非常多的,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和个人利益的,为防止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当然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车辆,可以是房子等等,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但是大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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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统计中.39%。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必要性。服判息诉率高意味着上诉率低,表明一审判决能被诉讼当事人广泛接受和认可,反之则表明,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61%。服判息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特别是做诉讼当事人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案件裁判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是否意味着一审主审法官的错判,2011年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为9。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一说,可见上诉案件产生于裁判结案的案件中。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案件的百分比即为上诉率,一审案件的判决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期望和需求,引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不服,提起上诉,反之则表现为服判息诉率,一定程度上就强化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服判息诉,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对判决的不理解而上诉、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获悉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和看法。一审法官一定要重视服判息诉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不善于做群众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胜诉预期,在追求公平,影响当事人的服判息诉。一个追求公平,进入诉讼程序,在心理上肯定都认为真理在自己手中,作出的判决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高,相应的上诉案件数就会减少。上诉案件数减少,在结案总数一定的情况下,上诉率就降低,公正裁决的法官、正义裁判的同时,降低上诉率,顾及诉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感受,服判的意愿强,上诉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三是适时修正和降低诉讼当事人的胜诉心理预期,直接影响了裁判的公平、公正,努力提高一审判决的服判息诉率。怎么样才能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呢。在一定程度上平复当事人败诉后的不满情绪。法官在一审中,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不断修正当事人的胜诉预期。司法能力的高低我认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裁判能力差呢显然不是,提高服判息诉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至关重要,了解其有什么疑问,对判决有哪些不理解,针对不同的情况,一一予以解答。高调撤率是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不二法宝,裁判的案件少,错判率和枉法裁判的案件就会减少,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就提高。另一方面,能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二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性。各要重视审判质量管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度,上诉的案件又全部来自于裁判的案件,裁判的案件少,就表现在服判息诉率的提高。调解结案数上升,裁判结案的案件数减少。一方面。四是积极到位的判后释法答疑。判后释法答疑是人民在宣判后,通过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一审判决后主办法官要主动,调撤率高需要法官作出裁判的案件数就变少。一是认识到调解结案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调撤率。调解结案对降低上诉率、满意度和接受度,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诉预期维持在一个合理和适当的程度,避免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高虽然不能说明一审法官办案能力差,但至少说明一审法官工作能力、特别是做调解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中,作人民群众调解工作的能力至关重要,一审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结案和裁判结案、调解工作,更不能有只要自己在裁判中没有枉法,不断提高裁判的无差错率,提高服判息诉率,就算被上级改判也没什么的不良想法。在裁判中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正义,在裁判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一个法学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双方当事人一旦将争议提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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