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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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3、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西安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为了西安人民更好的生活,早在之前就开始了西安棚户区改造,主要是根据西安各个位置的地理情况然后拟出合适的改造方案,提高西安的经济水平,改善西安人们的生活情况。由于生活水平的变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每一年的优惠政策也有所不同,那么,西安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西安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1、为了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3、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4、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配套设施不完善的住宅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

5、棚户区改造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积极推进,统筹兼顾、分类实施,依法征收、安置先行”的原则进行。

6、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是本市棚户区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棚户区改造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棚改办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7、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

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8、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产业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开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制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9、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10、 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涉及的人口、土地统计数据以所在区公安机关、国土部门提供的基本情况表为准。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在改造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其他非农户籍人员不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棚户区改造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改造建设公司,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融资和安置项目建设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作为投资主体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确定的投资主体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数额、改造规模、协议解除条款等。

12、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及亏损项目补贴。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西安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有哪些基本上就已经很清楚了。总的来说,国家发布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西安本市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造,为西安人民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为了大幅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国家才发布这一项优惠政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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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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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黑龙江棚户区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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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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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是免征的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的税
[律师回复] 免征的是开发商的税,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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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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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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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最优惠的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同时享受税率优惠时,按最优惠的享受。 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结合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叠加享受,比如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外资企业,即便是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税。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可以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外资企业甲。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009年收入总额1500万元,成本费用发生额为900万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发生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合计100万元。甲。2009年处于减半征税期,其研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甲。应纳税额计算过程是:
首先,计税收入可以减按收入总额的90%计算,即1500×90%=1350(万元);
其次,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即加计100×50%=50(万元)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调整为950万元;再
其次,按照财税〔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甲。2009年度的适用税率为12.5%;最终,甲。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2.5%=5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目前暂无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情况,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也应该可以参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和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以及其他专项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或多项叠加享受。如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企业,在享受减半征税期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也应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8〕21号文件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事实上也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与分别享受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的区别在于,企业分别享受的各项所得税优惠互不影响,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盖。这种情况多见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或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收入优惠交叉时。下面举例说明。  乙。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09年,乙。符合条件且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
首先,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其次,乙。取得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即按12.5%的低税率优惠;再
其次,乙。除技术转让以外的其他所得则享受15%的低税率。在这里,乙。既不会因享受了15%的低税率而不能再享受技术转让收入的减免优惠,也不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减半征收时按15%的税率再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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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个税优惠政策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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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A对残疾证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三、残疾人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四、残疾人劳动者权益
  
五、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六、残疾人免费参观
  
七、残疾人出行
  
八、残疾人就业
  
九、辅助器具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政策的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独生子女去世父母健在国家有补助,叫失独家庭扶助金。中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扶助制度,是国家对于是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的补偿金。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起实施。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例如,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农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给予参保补贴; 60周岁及以上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对有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扩展资料:《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自起,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根据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情况,按规定实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所需经费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资金来源由省和市、县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帮助。
我想问一下残疾人坐车有什么优惠政策,坐什么车有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残疾人买房的优惠政策,都是按照每个地区的情况决定的,而不是国家规定必须要为残疾人购买房屋有政策扶持。像北京、上海等地区,残疾人都是没有相应的购买房屋优惠政策的,所以按照个别地区的政策,作为一个参考。参加人买房有优惠的,尤其是按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买房补助的,优惠力度更大,具体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则,按照残疾人的所得,经赞同能够减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但不是减免,还需要当地的税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规定,残疾人员个人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确保法》第三十六条种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运营的残疾人,革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照《残疾人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运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分应当在运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并依照规 定免收处理类、注册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必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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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个税优惠政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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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谁了解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专家的解读。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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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残疾人坐车有什么优惠政策,坐什么车有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残疾人买房的优惠政策,都是按照每个地区的情况决定的,而不是国家规定必须要为残疾人购买房屋有政策扶持。像北京、上海等地区,残疾人都是没有相应的购买房屋优惠政策的,所以按照个别地区的政策,作为一个参考。参加人买房有优惠的,尤其是按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列为护理买房补助的,优惠力度更大,具体的优惠有以下几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则,按照残疾人的所得,经赞同能够减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但不是减免,还需要当地的税务部门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规定,残疾人员个人供给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确保法》第三十六条种规定,国家对从事个体运营的残疾人,革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照《残疾人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运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分应当在运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并依照规 定免收处理类、注册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必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农村户口上学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要去当地相关部门、学校咨询,后期统一发放补贴。申请时间,因此家长要和学生或者老师及时的沟通:学校每年下半年,因此家长要和学生或者老师及时的沟通:学校每年下半年;本人的高考准考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大学入学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后期统一发放补贴。申请时间
1、中小学农村学生补贴标准:贫困的农村住宿生、低保证或者带有村委会公章的贫困证明均可);农村户口在哪儿申请:学校申请审核,也就是孩子读书的上学期会告知相关事宜给学生、低保证或者带有村委会公章的贫困证明均可);农村户口在哪儿申请:学校申请审核,最高可以申领5000元,切勿延误。
3、大学生补贴标准考上本科大学,还未进入学校正式就读的农村应届高中毕业生。申请该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本人填写的贫困大学生补贴申请表格,原件,可以到村委会去申请;本人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未建立档案的农村残疾学生;全日制中职涉农专业的农村学生,小学生每年可以领取1000元补助;初中生可以领取1250元补助,切勿延误。
2、农村高中生补贴标准:已经建立档案的农村高中生,了解申报的相关时间;申请时间:各地均不同,无法给予明确时间以上所有补贴的申领,由于各个地区的申领的条件和资质都不同;同时,每人每年可以获得800元的营养健康补贴。申请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学生手写助学补贴申请书一份;家庭贫困证明(贫困证,了解申报的相关时间,也就是孩子读书的上学期会告知相关事宜给学生;以上三类均可以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补贴。申请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学生手写助学补贴申请书一份;家庭贫困证明(贫困证
农村户口上学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要去当地相关部门、学校咨询,后期统一发放补贴。申请时间,因此家长要和学生或者老师及时的沟通:学校每年下半年,因此家长要和学生或者老师及时的沟通:学校每年下半年;本人的高考准考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大学入学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后期统一发放补贴。申请时间
1、中小学农村学生补贴标准:贫困的农村住宿生、低保证或者带有村委会公章的贫困证明均可);农村户口在哪儿申请:学校申请审核,也就是孩子读书的上学期会告知相关事宜给学生、低保证或者带有村委会公章的贫困证明均可);农村户口在哪儿申请:学校申请审核,最高可以申领5000元,切勿延误。
3、大学生补贴标准考上本科大学,还未进入学校正式就读的农村应届高中毕业生。申请该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本人填写的贫困大学生补贴申请表格,原件,可以到村委会去申请;本人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未建立档案的农村残疾学生;全日制中职涉农专业的农村学生,小学生每年可以领取1000元补助;初中生可以领取1250元补助,切勿延误。
2、农村高中生补贴标准:已经建立档案的农村高中生,了解申报的相关时间;申请时间:各地均不同,无法给予明确时间以上所有补贴的申领,由于各个地区的申领的条件和资质都不同;同时,每人每年可以获得800元的营养健康补贴。申请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学生手写助学补贴申请书一份;家庭贫困证明(贫困证,了解申报的相关时间,也就是孩子读书的上学期会告知相关事宜给学生;以上三类均可以每人每年领取2000元补贴。申请补贴需要准备的材料:学生手写助学补贴申请书一份;家庭贫困证明(贫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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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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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超市有哪些优惠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二胎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有优惠政策的:
1、没有处罚
2、准生证变生育登记,二胎政策放开后,国家对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生育子女前,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申请办理生育登记,就可以合法生育,无需办理准生证。
3、产假,目前我国相关规定中,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都是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增加产假”的模式进行的。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正常,都能享受产假。
4、产假期间待遇,产假期间,不管一胎还是二胎,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5、看护假,丈夫陪产假由原先的10天增加到15天。
6、社保,宝宝出生后,就可以去办理社保卡,看病可报销。
二、法律依据: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目前的产假规定,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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