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温补贴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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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黑龙江省高温补贴政策是什么?

在炎炎夏日中,也会有许多员工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那么政府为了保证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国家和企业活动可以正常的进行,就会给予保障劳动人民在高温作业中工资性补偿。气温以及各地区的气候不同,所以高温津贴标准也不一样,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确定。在这里我来详细的说一说黑龙江省高温补贴政策。

一、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二、高温补贴对象:

露天工作的行业,如环卫工人、建筑工人、采矿工人等,都是重点的受益行业。而钢铁行业、某些企业司炉工、焊工、公交司机等,属于工作场所温度较高的职业。

三、界定是否发放高温津贴,有两个关键的数值:

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在温度达到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工作。标准是硬性的,如果确实超过规定的温度,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具体操作中,却要灵活,要区分不同情况,考虑双方都能接受。应该是由企业根据测定的温度为员工支付津贴。如果确实存在拒不支付的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内部协调,发挥工会的作用。

四、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高温津贴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针对不少企业甚至劳动者存在的这一观念误区,人社局提醒: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五、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当外界气温持续高于40℃,也就是持续的暴露在高温环境中并且没有及时休息时,人体的调节功能就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可以进一步影响到劳动人民的工作能力,甚至是身体健康。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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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送快递的,马上就到夏天了,我现在最关心的就是黑龙江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子的?如果补贴高的话,我准备买一台空调,下班的时候还可以享受一下。
[律师回复]
1.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设施。
  
2.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以及防暑降温所需要的清凉饮料及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4.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5.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6.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职工工资。
  
7.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除我省外,全国已有部分省份制定并实施高温津贴制度。像气温与我省相近的辽宁,7-9月会为高温作业人员发放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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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为便于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根据国家“三项补贴”改革政策要求和财政对农垦系统与地方有关补贴拨付渠道不同的实际情况,省内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分别按照国家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补贴改革办法。
(二)坚持“远近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依据。借鉴相关省区市改革思路,长远考虑待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末完成),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目前,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20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平稳过渡。
(三)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2020年全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7
1,45元。其中,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等直接用于耕地地力提升的资金要达到每亩10元以上。
(四)明确补贴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考虑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
(五)明确补贴兑付方式。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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