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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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最新颁发的《民法典》(.1.1生效),针对以前诉讼时效设设置不合理的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在进行修改时对普通诉讼时效以及特殊诉讼时效都做出了规定,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典》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信息。

一、《民法典》特殊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民法典》新增诉讼时效规定

一是将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只是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进行了延长。对于在诉讼时效过后才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做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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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票据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票据法对诉讼时效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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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2年的时效。中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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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中止审查制度废除后,公诉部门一般会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措施:一是拒绝受理案件。根据《规则》第15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拒绝受理,但该条并未将犯罪嫌疑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列入受案审查范围,换言之,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无权不予受理。二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践中,办案部门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脱逃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根据《规则》第3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显然上述情形均不是法定的退查理由。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只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而现实中确实有部分案件通过协调侦查机关撤回的,但该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一系列的衍生问题,如被害人权利的救济问题、侦查机关拒绝撤回等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特殊诉讼时效没有修改
[律师回复] 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仅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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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商法》第260条规定的海上拖航合同请求权;
3、《海商法》第263条规定的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的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5、《保险法》第26条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保险金赔付请求权。
(二)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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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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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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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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