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会选择非破产清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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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公司经营不善,且无法通过调整经营管理人员得以改善;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浪费;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选择非破产清算

清算,是为了结束当前的法律关系,合理的利用其剩余资金、让其消减来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就需要利用到清算这一步骤,如果是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就终结公司,那么在法律上是不受认可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企业会选择非破产清算呢?下面为大家解答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 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 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

清算是公司终止很重要的步骤,也是必要步骤。 公司清算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往往由多人控制,股东众多,而且随着公司经营步入正轨,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公司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具体的情形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公司经营不善,且无法通过调整经营管理人员得以改善;股东利益对立严重,无法调和;公司资产正被滥用、浪费;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

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

以上便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情况下企业会选择非破产清算的回答,我们可以从中知道清算对于一个公司的作用是巨大的,也是公司终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合理的清算公司财产,可以让股东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也是公司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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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朋友想知道非破产清算的知识,想咨询什么情况下企业会选择非破产清算或者清算的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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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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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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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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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是由指定,但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3种模式: 指定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债权人选任管理人 这以、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这一方式反映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基本功能要求,“彻底贯彻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精神”。但这一方式的不利之处是效率低,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会议选不出破产管理人的情形。 由机关指定 我国破产立法究竟应采用何种方式?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来看。在英美法系破产管理人为受托人,在大陆法系则无定论,理论上可归为代理说、职务说和代表说三类观点。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完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破产管理人具有的地位,不是任何一方的利益的代表,当然,也不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可说是一项较的工作。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由于破产程序是在主持下进行的法律程序,由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理论上并无不妥,在实践中能及时产生管理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例,要考虑该国的自身利益、价值取向、立法精神和目的、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辅助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即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破产管理人制度也不例外。考虑到我国诉讼结构形式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具有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破产管理人阶层尚处于发育阶段;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也处于发展阶段,各种相关的辅助机制,保障制度还十分欠缺,在公正与效率的较量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正仍将是主导。所以,由选任破产管理人是适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与破产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因此,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选任管理人后,如有正当理由,可经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通过,向申请更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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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标题我取为“合伙人,企业成败的基因”,可见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现在我总结了四条选择合伙人的标准“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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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力第四”,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在上面两个案例中,究其本质原因,问题出在“价值观不同”而导致分手。
小建议:合伙人必须在同一个单位共事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人可以当很好的朋友,但不可以做很好的合作伙伴。其次我讲的四个择人标准是需要时间的考验,只有共事过才能看出来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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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出现问题要本着真诚、互信、公心态度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来讨论,就事论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7、不要让任何股东的亲戚在公司上班
在公司里不能出现任何股东亲戚的影子,无论股东的家庭成员是谁,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给公司带来多大帮助,都不能成为其家庭成员在公司上班的理由,这个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动摇。
现代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企业怎样选择融资方式
(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融资方式有: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商业信用等。配股长期以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对其的采用逐渐减少,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增发己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渠道及常规模式。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但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发行公司债券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很少运用;银行贷款是目前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而公积金转赠股本作为一种内部融资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经常运用的融资方式,但融资时间很短,对公司的资信要求较高。
以某一上市公司为为例,对其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测算。某上市公司为满足资金需求,拟以不超过
2.5%的利率,发行24亿可转换债券,该公司近年每股盈利增长较稳定,2008年到2010年每股收益依次为0.
5、0.5
3、0.7元,平均增长率6%,2010年每股红利0.2元,08年8月份该股平均股价15元,假定其增发每股价格为6元,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为8元,手续费率按2%算,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股票)的融资成本分别为10%,11%,再从筹集相同资金所需的股本来看,同样是24亿,增发需要的股本是4亿股,而可转换债券所需股本明显较少,仅3亿,节约了25%的股本。经过比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银行贷款次之,配股和增发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的发展决定了其外源融资的必然性,而在遵循资本市场风险原则基础上,选用适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融资模式,可以最大的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中,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
对于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当采取的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高收益的特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要尽快建立起开放运作的二板市场,鼓励民间非正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国家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此类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合作成立产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基金、开放金融市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帮助产业内的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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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么选择合适的合伙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选择企业的经营合伙人 1、谨慎选择合伙人的人选 文章的标题我取为“合伙人,企业成败的基因”,可见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现在我总结了四条选择合伙人的标准“人品 第 一、价值观 第 二、工作态度 第 三、能力第四”,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在上面两个案例中,究其本质原因,问题出在“价值观不同”而导致分手。 小建议:合伙人必须在同一个单位共事过一年以上的时间。因为人的工作面和生活面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有些人可以当很好的朋友,但不可以做很好的合作伙伴。其次我讲的四个择人标准是需要时间的考验,只有共事过才能看出来是否合适。 2、时刻掌握主动权 在没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须要在整个企业经营中掌握主动权,如人事、财务、客户资料、上游供应商的关系等核心资源。如果出现问题你才有能力去处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的伤害。 3、股东要签订竞业及商业保密协议 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和高相关度的行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私心的膨胀而导致分裂。竞业协议可延伸到企业核心人员和中高管理层,在新员工入职前就实施,先小人后君子。 4、对待能人的方式 公司发展需要很多的能人,这些人的能力特别好,但不一定适合当股东。我们可以用高薪+分红方式来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 5、处理冲突时做好最坏的打算 股东间出现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处理问题时就会以比较平和的心态、理性的去面对,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在不违反原则性前提下,要本着不伤和气、好聚好散前提处理事情,合作不成还可以继续当好朋友。 6、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盘,这样的合作肯定不会长久的。出现问题要本着真诚、互信、公心态度来解决,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来讨论,就事论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决的。 7、不要让任何股东的亲戚在公司上班 在公司里不能出现任何股东亲戚的影子,无论股东的家庭成员是谁,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给公司带来多大帮助,都不能成为其家庭成员在公司上班的理由,这个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动摇。
现代企业怎么选择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现代企业怎么选择融资方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代企业怎样选择融资方式
(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融资方式有: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商业信用等。配股长期以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对其的采用逐渐减少,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增发己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渠道及常规模式。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但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发行公司债券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很少运用;银行贷款是目前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而公积金转赠股本作为一种内部融资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经常运用的融资方式,但融资时间很短,对公司的资信要求较高。
以某一上市公司为为例,对其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测算。某上市公司为满足资金需求,拟以不超过
2.5%的利率,发行24亿可转换债券,该公司近年每股盈利增长较稳定,2008年到2010年每股收益依次为0.
5、0.5
3、0.7元,平均增长率6%,2010年每股红利0.2元,08年8月份该股平均股价15元,假定其增发每股价格为6元,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为8元,手续费率按2%算,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股票)的融资成本分别为10%,11%,再从筹集相同资金所需的股本来看,同样是24亿,增发需要的股本是4亿股,而可转换债券所需股本明显较少,仅3亿,节约了25%的股本。经过比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银行贷款次之,配股和增发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的发展决定了其外源融资的必然性,而在遵循资本市场风险原则基础上,选用适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融资模式,可以最大的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中,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
对于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当采取的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高收益的特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要尽快建立起开放运作的二板市场,鼓励民间非正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国家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此类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合作成立产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基金、开放金融市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帮助产业内的中小企业融资。
企业并购怎样选择目标公司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选择目标公司的原则
企业并购再选择目标公司时,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收购方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目标公司的特点来进行筛选。
一般情况下,选择目标公司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目标公司应适合收购方自身发展战略
2、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相关程度与目的相联系
3、符合收购方自身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
4、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具有可溶性
5、目标公司具有盈利潜力
二、确定目标公司
1、景气行业中的不景气企业
当行业总体请很好而企业的利润状况却不好时,原因往往出现在企业内部,即管理上的问题。这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找出适合收购方需要的目标公司。
2、经济界人士看好的行业中的企业
随着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为了指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具体的商务活动,越来越多的经济学专业人士参与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包括对需求的预测、对蛀牙行业生产量变化的预测等。每年都会有一些行业处于上升时期,进而另一些行业处于相对不景气时期。通过对这些预测的分析收购方便可找出近期和中期处于发展态势的行业和这些行业中有转机的企业。
3、管理层出现分歧的企业
企业经营的好坏,关键在于企业的管理层。管理层高效、团结是企业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前提,但有时也会出现一部分高层经理人员反对企业现行经营策略的情况。特别是在企业利润较低时,这少数经理人员的意见往往是改善企业经营,大幅度提高且有利润的良策。收购方可对此类企业进行密切关注,并对之做进一步的调查。
4、行业中的滞后企业
每个行业,都有经营状况极好和较差的企业。如果经营状况不尽如人意的企业在管理经验上并不亚于经营好的企业,则问题必定出现在管理方面。对收购方而言,并购滞后企业并更换不称职的领导可能带来利润的迅速增长。
1、《公司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立于合并的规定》 第19条规定,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 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4、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规定 ,境外投资包括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境 外投资开办企业需要审批,除了金融企业以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其中,商务部主管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和非企业 在、日本、新加坡等国的境外投资审批,其余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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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孩子多大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
孩子不论几岁都不可以选择监护人,鉴于孩子的心智发展并不能达到对这件事情作出最好的利弊取舍的程度,所以法律并不赋予孩子这项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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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要融资,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融资方式选择?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怎样才能选择比较好的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一、企业融资方式选择和途径:
1、股权融资,包括引入风险投资和上市
2、债权融资,包括贷款、同行拆借、亲朋好友拆借
3、供应链融资,就是我们常说的赊销
4、市场融资,主要体现为收取下游加盟费的形式
二、最利于企业融资的状态:
1、企业处于业务蒸蒸日上的时期
2、企业业现金流充沛的时期
3、企业最不缺钱的时候
三、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融资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论,原则如下:
1、能用市场融资的方式融资时就尽量不用别的方式融资
2、能用供应链融资时,尽量不用债权融资
3、能用债权融资时就尽量不用股权融资
4、如果只能股权融资,能到下一个发展阶段再融资就尽量不要提前融资。
四、企业融资常犯的错误
1、急用钱的时候再想到融资。“锦上添花”是融资市场最鲜明的比喻,企业在蓬勃发展阶段,现金流很充沛,不缺钱的时候融资,使用任何一种融资手段都很好用;一旦企业陷入困难再融资,就很难融资,融资市场很少有“雪中送炭”的,更多的是“雨天收伞”。
2、夸大业绩和利润量。很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融资,喜欢夸大业绩和利润,结果在尽职调查时被发现财务造假,原本应该可以拿到的融资,因为有造假行为,信用有问题,融资计划就这么被否定了。
非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是企业最后一次资产重组机会,如果企业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过重组整顿,能够清偿债务的,人民应当终结对该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1、破产清算应依据破产法的程序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以公司法的程序进行; 2、破产清算是由于公司资不抵债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除公司分立、合并、破产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导致公司解散而为的清算; 3、破产清算由组织清算进行,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或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依法进行清算; 4、破产清算必须由确认,而非破产清算则主要由股东或股东代表确认。 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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