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4年生育二胎新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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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北京市2024年生育二胎新政策有哪些?

全国全面开放了生育二胎的政策。生育二胎是关系国家发展的大计,它可以有效解决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素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年轻劳动力不足,年轻人赡养负担重登问题。那么北京市生育二胎新政策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允许一对夫妻可以两个孩子。

在国家基本生育政策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可以申请北京市“单独二孩”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户籍;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

(3)、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北京市户籍的,向北京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北京市户籍的。其中,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北京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市生育二胎新政策的资料。从上面可以看出,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生育条件,要办理二胎生育申请,还需要准备一些相关你的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等。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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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在北京的一个企业里工作的,今年我准备怀孕生孩子休产假的,问下北京地区生育津贴政策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2、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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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1、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2、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在三级医院自然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支付3000元。3、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在二级医院生育,剖宫产并伴有其它手术的医疗费用,可报销42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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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的一个公司里工作的,前一段时间我生孩子休产假了,想领生育津贴的,问一下北京社保生育津贴政策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北京的生育保险津贴政策,主要是:
办理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
1、
4、
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
2、
4、
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
4、
6、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
4、
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5日(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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