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书的写法和注意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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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
个人委托书的写法和注意问题

委托书是个人因为某某事情自己无法做到而委托他人办理的一种法律文件,这种文书多见于法律案件之中。那么个人委托书的写法是怎么样的?又有怎么样的注意事项?今天律图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个人委托书的格式

个人委托书并无固定的格式要求只要完整地表达意思,尽量规避风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2、致送单位

在授权委托书场合的致送单位具体就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之发生代理行为关系的第三人。如果事先已经有明确第三人,就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加上致送单位,这样能固定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受托人再向其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只是委托人做事的工具,就存在可能不尽责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可能性,明确致送单位,就能尽量限制受托人不当行为的风险。

3、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授权不明,受托人就可能超越委托人的本意做事,但委托人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受托人本是为他人做事,行为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但却因授权不明而承担了补充连带责任,所以说委托事项不明的,对第三人没什么风险,但对委托人和受托人风险较大。

4、委托权限

让受托人干什么事已经在委托事项中表达清楚了,下面就得说明受托人可以在多大权限内干这件事,这就是委托权限。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可以分为“宽授权”和“窄授权”。宽授权顾名思义代理权限比较广,受托人能干的事比较多。宽授权便于受托人做事,对第三人比

较有利,代理人自己就能拍板做事,不需要事事向委托人汇报,这样能提高做事效率。宽授权对委托人的风险就是较难防范受托人不当行为带来的风险。窄授权就是授权范围比较窄,受托人可能只是个传声筒,事事需要向委托人汇报,等委托人拍板。不管是宽授权还是窄授权都要把委托权限表达清楚,受托人有什么权限就一项一项列清楚,避免在列举委托权限后面加上“等”这样的字样,这会带来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宽授权里值得说道说道的就是全权代理的问题。

二、个人委托书全权代理的注意事项

1、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3、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并没有象诉讼代理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代理场合,如果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所为的一起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在民事代理场合还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就写全权代理。下面介绍一种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范例。

那么我们现在知道个人委托书的格式并没有具体的要求,但是要包含上诉的几点要求。在最后小编还是要再说一下,个人委托书中的授权一定要分清是否是全权代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进入律图,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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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工地试验的委托,想请问工地试验室委托合同应该如何书写,书写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中心试验室、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地市交通(含公路、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各自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质监站及地市交通质监站以下统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四条 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
第五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合同承诺,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建设单位如需设立工地试验室(中心试验室),可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根据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及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其配置不低于《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至少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试验工作程序;
(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的能力确认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的能力确认实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开工前组建具备运作条件的工地试验室,并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二);
(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详见附件三);
(三)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采用委托方式建立的工地试验室,需同时提供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和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试验检测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及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含聘用合同、社保、医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工作制度及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数量及试验检测环境条件等是否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三)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试验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四)仪器设备检定工作是否按规定完成;
(五)试验检测的能力是否满足工程实际要求。
质监机构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确认备案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四)。
未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评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四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所有试验必须由母体检测机构或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并且其检测频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核准业务范围的项目应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的母体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工地试验室只可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六条 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应自觉规范报告签字程序及印章使用管理,所有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接受岗前教育和培训,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加强对新规范、新标准、新技术的学习掌握,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如确需变动的,其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随意调离,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撤出现场。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合同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确保授权负责人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和权利,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母体检测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所有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核验,施工过程应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级质检体系正常运行,做到用检验数据指导生产和控制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制度,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试验检测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并完善有关备案手续;
(二)有无超核准的试验检测范围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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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验环境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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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是否经批准及变化后能否满足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九)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是否到位;
(十)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要求,外委试验管理及各项试验检测台帐建立是否规范;
(十一)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填写《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五),并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可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原材料抽检等活动,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进行复核,以此考察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并检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组织工地试验室开展比对试验。
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监督检查结束后,质监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促进项目参建各方自觉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工地试验室应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及其母体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专用信息库,并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暂停其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处罚。凡被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其母体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在我省设立新的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应列入违规记录予以公示,并按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母体检测机构。
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有关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及清退出场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地市质监站及项目建设单位等发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及证明材料报送省质监站。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规违纪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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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2、本合同文本供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3、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开发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双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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