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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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相关责任主体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意义: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

房地产商建造房子时,都应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因此就要求在房屋买卖交易时房地产商应该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相信购买过房产的人,都对住宅质量保证书并不陌生,这份文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那么,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一、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二、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三、保修期规定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四、给付时间

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应该认识到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在向房地产商购买房屋时,应该向留意房地产商是否有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向房地产商确认保证书中相应的内容,这将涉及到日后房屋出现问题时我们可以根据此文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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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合同的形式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若出质人一方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而质权人也接受的,质押合同仍成立,质权人可取得质权。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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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一)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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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收割机的问题和其他公司发生了纠纷,涉及到书写诉讼状,询问下收割机质量纠纷反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25日与被告达成三次供货(机器设备)合约,共计价值人民币1,204,830元。
2014年5月31日、2014年6月4日、2014年6月11日分三批次完成对2014年6月19日合约货物的交付,共计价值人民币319,314元。
2014年6月22日完成对2014年6月19日合约货物的交付,共计价值人民币21,282元。
2014年6月18日、2014年7月28日完成对2014年7月25日合约货物的交付,共计价值人民币864,234元。
根据2013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产品买卖合同》第二页第十条关于验收合格的约定“买方(被告)应于1个日历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如因买方原因无法完成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原告与被告货物买卖验收合格的时间为买方收到货的1个日历月内完成。
除了2014年7月25日的合约有签订协议外,其它两次的供货并没有书面的协议,而是延用2013年7月15日的协议约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付款期限的约定,即货到买方验收合格且卖方按合同开具17%增值税发票给买方入账后,买方于1个日历月内支付100%货款。
现距最近一次供货完成已经超过两个多月,而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庭审时,被告提出系原告产品质量问题,故不支付货款。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有质量问题的6万多元货款退货,赔偿被告的损失10万元,赔偿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违约金及退还虚高价格部分的金额。
为此,被告提供了第三方的报价单,第三方(设备最终买受方)的出具的产品质量差的证明及考核5万元的证明,差旅费票据5万元。
在书写收割机质量纠纷反诉状的时候,以上内容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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