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抱养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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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2、登记与公证。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当事人签订抱养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抱养协议其实也就是收养协议,在民间亲戚家无法生育的情况下,可能一些家庭会将自己多的孩子抱给对方抚养。但其实建立的也就是一种收养关系,此时当事人会签订书面的抱养协议,以免日后出现什么问题。那当事人签订抱养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签订抱养协议要注意什么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一)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二、抱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8、约定收养解除条件和事项。

9、收养协议纠纷处理方式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承担。

如果需要抱养他人的子女,此时出于对双方利益的考虑,建议最好按照法律中规定的手续办理,即先签订书面的抱养协议,之后再办理抱养登记或者进行公证,只有建立了合法的抱养关系之后,才能比较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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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订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 进入了拆迁谈判的关键关节,对方往往会以“没有授权”、“说了不算”等借口来进行推脱。 如果遇到僵局首先通过解决一些小的拆迁补偿问题为双方创造谈判机会,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一些微不足道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拆迁人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被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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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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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私底下抱养协议?
写私底下抱养协议就要写上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所有身份信息、以及还有收养原因、和送养的原因、以及还有双方所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再者就是见证人的名字,还有写抱养协议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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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保密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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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中一般应当设计竞业禁止条款,对核心员工流动作出约定。如禁止核心员工到同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相关职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等。
3、应分人分岗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与约定竞业禁止企业必须支付员工补偿金不同,要求职工保密企业可以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也可以不给经济补偿。无论企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就必须履行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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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协商工资协议,应当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员工签订工资协商合同需注意什么 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 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其步骤如下: 1、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受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协商代表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集体协商文本,确定工资水平时应确保协商确定的职工劳动关系管理年度工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包括: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其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有
[律师回复]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二、保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三、保密协议内容的一般规定
1、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5、保密期限。
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协议拆迁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拆迁签订协议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3、 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曾经有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家企业和政府关于所有的补偿条件都已经谈妥了,企业也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政府以补偿协议需要上级审批但项目等不及为由,要求企业先行拆迁设备和厂房,并保证待上级批准后会将拆迁补偿款和合同一起给企业。企业拆除设备后,政府却告知,项目规划有所变动,暂时用不着企业这块地了。因为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自行拆除设备的损失经过几年的交涉,不仅得不到解决,甚至至今连明确的赔偿数额也确定不下来。
5、 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因为大型企业的拆迁涉及到的补偿金额都比较高,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补偿费用一旦晚付几个月所产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是什么
(一)公有非住宅
如粮、煤、理发、饮食店、集贸市场以及文教、卫生等具有区域功能的与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事业性单位房屋,应按规划要求就近安置;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异地安置。
(二)私有非住宅
对拆迁原所有人自己依法营业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原建筑面积,并适合于营业的房屋对原所有人进行安置;经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据各地方拆迁办法具体规定办理。
(三)原使用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拆迁时按住宅安置;擅自将公有住宅改为非住宅或转租给他人的,应将改为非住宅或转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从承租总面积中扣除,安置依据。
(四)利用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从事经营的使用人应在公布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对于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积的计算,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筑面积计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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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小孩的协议书要怎样写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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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要结婚了,是再婚,想签订再婚协议。想知道怎么订再婚协议,签订再婚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财产协议,以避免因起草时不慎而给将来造成巨大损失,达不到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
以上就是对怎么订再婚协议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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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离婚协议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
但是一般会根据协议认为你们已分割完毕,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是很难支持你的请求的。所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写,可以找律师代写。
2、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3、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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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底下抱养协议怎么写
私底下抱养协议在书写的时候,首先需要写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相关身份信息,比如说姓名,年龄,籍贯,职业等,然后需要写明收养的原因和送养的原因,以及注明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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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对于普通劳动者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获悉单位商业秘密,所以均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的形式实现。而对于本单位中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需要专门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以显示保密的重要性。单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协助
第三人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劳动者,对非本单位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虽然无权以合同形式为其设置保密义务,但可依据侵权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
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
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企业):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配送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乙方签字: )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数不为公众所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果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等;
2.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 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
第二条 例外约定
下述情形不作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
1. 该商业秘密在被乙方接触前,普通大众已可以合法获取;
2. 乙方系从该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合法持有人处依法取得;
3. 乙方未使用从甲方处获取的技术及其他商业资料,在非工作期间而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且不属于职务成果;
4. 乙方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披露该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不刺探非本职工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 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披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有关部门报告;
6. 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四条 载体返还
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及其全部复制件或摘要。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乙方对甲方或甲方所持甲方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为: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10年内,但对全部/每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均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调低乙方工资作为公司内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2. 如乙方因所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
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③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竞业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乙方上述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开始追究甲方责任,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并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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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到的新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签订培训协议,协议中注明如果未干满两年需要赔付培训费用,现在没签订劳动合同,培训也是在一起工作的老师在单位给上上课大概3,4天,现在发现公司情况根本和一开始来的时候说的不一样,想要辞职,但是辞职后需不需要赔偿他说的培训费用。
[律师回复] 你不需要承担该培训费;另外,未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4、如果请专业人士指点,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一样能胜诉,且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你去新单位工作!
5、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
10、4
6、4
7、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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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收养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收养协议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收养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资格,如果孩子是由别人送养的话,那收养人需要注意确认孩子是婴儿或者亲生父母亲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另外还需要注意收养协议当中的这些条款,比如说以后的抚养、继承和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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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对于普通劳动者因其可能有意或无意获悉单位商业秘密,所以均应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主要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的形式实现。而对于本单位中处于管理和技术岗位的劳动者,需要专门签定书面的保密协议,以显示保密的重要性。单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协助
第三人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但一般仅限于本单位的劳动者,对非本单位劳动者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企业虽然无权以合同形式为其设置保密义务,但可依据侵权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
2、明确保密期限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当然属于保密期。这里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是商业秘密也存在过期、被公开、被淘汰等原因,所以这个期限不是越长越好,根据本单位技术更新速度适宜即可。
3、明确保密事项
保密协议的事项因各自单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单位,也因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所差异,所以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保密事项予以明确。
4、明确违约行为和责任
对于发生违反保密协议的争议时,最关键的还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明确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有助于违约时,或仲裁的判断;也有助于一方预见违约行为,减少违约的发生。
保密协议
编号:
甲方(企业):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经甲乙双方配送诚信原则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含义。
(乙方签字: )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数不为公众所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或甲方内部规定保密的信息。本协议所称甲方的商业秘密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甲方所属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果技术合同、合作协议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资料等;
2.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交易网络、经营方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 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
第二条 例外约定
下述情形不作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
1. 该商业秘密在被乙方接触前,普通大众已可以合法获取;
2. 乙方系从该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合法持有人处依法取得;
3. 乙方未使用从甲方处获取的技术及其他商业资料,在非工作期间而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且不属于职务成果;
4. 乙方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需要披露该商业秘密。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不刺探非本职工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 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披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有关部门报告;
6. 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四条 载体返还
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及其全部复制件或摘要。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第五条 保密期限
乙方对甲方或甲方所持甲方合作方的商业秘密,保密期为: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10年内,但对全部/每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均不得低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调低乙方工资作为公司内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本协议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2. 如乙方因所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第
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③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竞业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乙方上述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开始追究甲方责任,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并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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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伙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一)合伙合同概述
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签订定金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谨慎订立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在购房合同中有着已经规范过的定金条款,但是并不具有强制性,只具有指导性,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如果买方觉得有特别的定金条款需要进行约定,并且获得了卖方同意,那就可以写入协议当中。
二、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买卖双方要记得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因为并不是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都要适用定金罚则。当卖方拒绝履行债务,卖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目的不能达到等情况,可以用定金罚则进行惩罚,但是如果买方只是晚了几天支付房款,那就不适宜用定金的罚则规定。
三、了解合同履行能力
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买卖双方应该在完成定金支付之前,就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买方认为自己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那就不要交定金,因为一旦支付了定金,合同就会生效,买房就需要承担责任。
四、分清定金和预付款
预付款同样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预付款是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起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预付款可以抵冲损失赔偿,并且不存在罚则问题,所以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五、全面了解房屋状况
购房者在看房时要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包括房屋本身的结构、装修、户型、楼龄,周边配套、市政设施、物业管理水平等等。另外,还要查看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管理费等费用是否已缴清,对于拖欠的费用如何解决等问题,等看好了房再考虑是否支付定金。
六、谨防掉进定金陷阱
购房者在签订定金协议时要注意查看内容,防止某些中介或者卖方利用定金和滥用定金条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此外,有的中介或者卖方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买方违约,因此要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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