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建设手续都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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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2、各项工程设计。3、施工图审查,消防、气象图纸审核。4、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前置条件为:办理白蚁防治、消防、人防、气象避雷手续。5、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签订。6、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开工前准备,三通一平。

安置房建设手续都包括哪些

安置房是在拆迁的时候才会发放给我国普通公民的房子,因此安置房的产权性质比较特殊.所以各个开发商在修建安置房的时候,必须要经过我国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核以后才可以修建。所以,安置房在建设过程当中涉及到一些手续的报备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安置房建设手续都包括哪些?

一、安置房建设手续都包括哪些?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

2、各项工程设计。

3、施工图审查,消防、气象图纸审核。

4、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其前置条件为:办理白蚁防治、消防、人防、气象避雷手续。

5、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及施工合同签订。

6、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前置条件为:办理质监手续,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办理建设工程保险手续。

7、开工前准备,三通一平。

8、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监理单位进场。

9、房屋地基基础工程验收。

10、房屋中间结构验收。

11、房屋主体工程验收。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要求:

1、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容积率可根据地块实际状况适当提高。

2、露天汽车泊位原则上宜按户数的30%以上设置。

3、按规定设置露天儿童娱乐活动场所及老年人活动聚集地、物管用房、社区服务站和居委会用房、垃圾集纳设施、自行车棚等。

4、在25米以下(不含25米)的市政道路旁,根据条件允许适量建设底框商业用房。

(二)建筑设计要求:

(一)套型标准

安置房住宅设计应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套一型:不低于42平方米。

2、套二型:不低于58平方米。

3、套三型:不低于72平方米

(二)室内设施要求

1、室内应设置电话、电视、空调、综合布线等各类插座。

2、给水管道(UPVC管)预埋到位,排水管道(UPVC管)应根据设计规范设置。

3、入户门宜采用防护门,套内门采用木门;窗户采用新90型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地面均为豆石地面;厨房、卫生间墙面宜采用300×200面砖;厨房内设水槽及炉具搁板,卫生间设淋浴器、蹲便器。

4、楼梯间采用防滑地砖。

5、外墙面采用外墙乳胶漆。

6、建筑立面处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景观的要求。

我们可以看出,安置房在建设过程当中的手续都包括,施工图审查,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签订合同,各项工程的设计等。另外,我国政府针对安置房的建设标准也是有要求的,因此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当中一定要严格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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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中仅对一方规定了约束性条款的不利合同风险某工程合同中规定,从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场地之日起15日开工,并按实际开工日计算工期,而后乙方应负延期一切责任。该工程合同开工日为1997年4月25日,由于场地搬迁碰到难题,到1997年6月30日才具备开工条件。基础工程因地下室面积大,正赶上雨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度缓慢。当乙方想起应提出索赔延期时,因合同签定的条款对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赔无力,乙方只好自费赶工,避免拖期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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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安置房大量存在的重要因素就是因为土地开发以及城市规划才形成的,同地段的安置房,可能大家会发现要比商品房便宜的很多,实际上开发商一般也不会主动投资去修建安置房的。有可能正是因为安置房所具备的一些特殊的性质,所以有些人才格外的好奇安置房建设流程主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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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五项建设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建设五项制度包括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是指: 一、公示制度。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拆迁基地内设立公示栏,内容为:基地的拆迁补偿方案;基地最低补偿价和价格补贴系数;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有关规定;按时搬迁的奖励政策和其他补助政策;评估单位名称、评估人员姓名;房屋评估基准价;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姓名、上岗工作人员工号;基地工作时间、公司和基地联系电话等等。 二、接待制度。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公告之日起在基地设立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节假日要坚持照常接待。 三、举报制度。各区县房地局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拆迁基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由专人定期开启,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根据职责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在举报箱上告示市、区县房地局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承诺书制度。承诺书必须明确拆迁电位的责任,严格依法动迁,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电、气、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等行为。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拆迁人及其拆迁实施单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和年检的依据。 五、监管制度。各区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区县长牵头,监察、政法、、建设、房地部门组成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监督,以及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负责化解由拆迁引起的矛盾。市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委办局加迁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拆迁单位的违规行为一定要坚决制止,直至吊销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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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置房建设规定是什么?
农村安置房建设规定是必须要符合总体规划设计以及建筑设计要求。比如说在规划设计要求这个方面,小区的规划设计容积率,可以根据地块实际状况适当的予以提高。露天汽车停车位原则上应当是按照户数的30%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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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7)施工图设计; ( 8)施工图纸审查;   (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城市建筑都需要进行改造。工程的承包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下文为大家分析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过错责任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笔者注意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四,直接指定分包。
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284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等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提供、窝工等损失。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发包人就质量承担责任后,承包人是否还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施工方是否存在过错:

一,承包人明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和商品混泥土等未进行检验,或进行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只要承包人有上述过错情形,那么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因发包方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时能否主张可得利益
就该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就连最高院内部都意见不同意。但倾向性观点认为,对于因发包人单方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学界通说,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三原则,即可预见原则、减损原则和损益相当原则。
可预见原则的判断可以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解除时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出发,该损失实际包括了承包方在解除合同后撤场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进出场费、人工费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损失。
减损规则判断,要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材料、人工、设备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现场材料流失、停工、窝工的发生,机械设备的损害;由于施工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几乎不可能获益,因此,损益相抵原则几乎没有适用的余地。对于承包人来说,可得利益损失主要为经营性利润损失,具体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城市建筑都需要进行改造。工程的承包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发包人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下文为大家分析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责任有哪些
一、发包人的过错责任情形
一般情况下,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主要是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是仔细研究《合同法》及《建筑法》等相关规定,笔者注意到,在下列情形下,发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或者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设计;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标准;

三,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四,直接指定分包。
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284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等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也就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提供、窝工等损失。
另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发包人就质量承担责任后,承包人是否还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施工方是否存在过错:

一,承包人明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有问题或者在建设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而没有及时提供意见和建议,并继续进行施工的;

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和商品混泥土等未进行检验,或进行检验不合格仍予以使用的;

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只要承包人有上述过错情形,那么在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因发包方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时能否主张可得利益
就该观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就连最高院内部都意见不同意。但倾向性观点认为,对于因发包人单方解除给施工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学界通说,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三原则,即可预见原则、减损原则和损益相当原则。
可预见原则的判断可以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解除时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出发,该损失实际包括了承包方在解除合同后撤场后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进出场费、人工费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损失。
减损规则判断,要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材料、人工、设备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现场材料流失、停工、窝工的发生,机械设备的损害;由于施工合同的解除,承包人几乎不可能获益,因此,损益相抵原则几乎没有适用的余地。对于承包人来说,可得利益损失主要为经营性利润损失,具体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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