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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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买卖、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概念是什么?

吸毒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打击是毁灭性的,基于此,我国对毒品犯罪打击保持高压状态。在公安机关查处的毒品犯罪中,有一类是是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幼苗的。这种犯罪方式虽然不是直接对人民群众造成伤害的,但是性质也是比较严重。那么,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概念是什么?下面小编根据刑法有关条文给大家讲一讲。

一、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概念是什么?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表现是未经批准,采取非法手段携带毒品植物种子的,其破坏的是国家对毒品植物的管理制度。这些就是小编总结整理的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在量刑上面,构成此类犯罪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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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条 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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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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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解释是什么?
非法买卖、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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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这一犯罪,以数量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达不到数量较大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未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有毒性,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品目录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公约中明确要求对罂粟籽严格加以管制。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必须经过灭活处理,否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种植、制毒。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这里规定的“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运输行为,包括在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携带”,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持有”,是指私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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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因为听别人说带毒赚钱,就跑去给人带毒。后来被查到了,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如果携带毒品300克判多少年呢?
[律师回复] 非法持有毒品300克,如果是鸦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 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 片、海 洛 因、甲 基 苯 丙 胺(冰 毒)、吗 啡、大 麻、可 卡 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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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知道自己携带的幼苗是毒品原植物,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的行为,且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于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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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颁布施行的《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颁布的《品管理办法》规定:“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品和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携带毒品5克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贩卖毒品5克判多少年,具体还要看毒品的种类量刑。如果是贩卖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携带毒品犯罪的量刑,也需要根据在抓到之后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配合有关,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了的话是可以有重新改过的机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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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且数量较大,嫌疑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侵犯了国家对于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管理,即可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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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这一犯罪,以数量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达不到数量较大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未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有毒性,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品目录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公约中明确要求对罂粟籽严格加以管制。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必须经过灭活处理,否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种植、制毒。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这里规定的“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运输行为,包括在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携带”,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持有”,是指私藏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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