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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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

现在很多公司在面临融资困难的时候,都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按照规定,公司发行证券必须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样的话,公司负责人是要被判刑的。那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他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伪造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公司在发行股票、债券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隐瞒重要事实,达到发行目的的,情节严重的话,公司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负责人来说,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于最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怎么判,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做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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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债券
1、证券债券是指证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依法对证券债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
2、证券债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经批准,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也可以负责证券债券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3、申请上市条件: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筹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面向个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表明债务、债权关系的一种凭证。债券按法定发行手续,承诺按约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它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动负债。
2、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佰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而实际年利率就是11.11%。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元、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
第一年利率为9%,
第二年利率为10%,
第三年为11%,
第四年为12%,
第五年为13%。投资者可在
第一年至
第五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获得规定的利息。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侦券等。综上所述,对于证券债券属于金融债券吗的解答是否定的,因为其发行主体明显不同。证券债券主要有有限责任进行发售,而金融债券的主体则是以银行为主,所以明显的证券债券不能归类于金融债券。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可以咨询网站的,我们有专业的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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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欺诈发行的股票数额达到了500万元以上并且通过伪造国家公文和其他证明以及相关凭证来作为担保的并且利用收集到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或者在筹集到资金之后将资金进行转移或者隐瞒就必须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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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凡不具备公司资格者无权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业要发行股票、债券,也须经由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者,其行为显然侵犯了我国证券管理秩序和认购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情节严重者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是证券的认购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间接危害对象包括在市场竞争大潮中与本罪行为人竞业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潜在的)的经济实体。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规定,但学理上对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资格问题,存在分歧。分有资格说、无资格说和无限制性说三种观点。
第一说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说持论相反,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一般是不具备发行证券资格的单位;
第三说则认为本罪主体没有其他资格限制,只要是单位即可。对此三种意见,我们赞成
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从法律规条看,一般而言,但属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体规定——如新刑法上有关公司犯罪专节中所分别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财产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规定的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虽然条文本身未对犯罪主体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因其行为者,必须先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股票、债券后,方能行为(制作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因而其犯罪主体实际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条所叙明的罪状并未对本罪主体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体不应当是身份犯。
(2)从现实的需要看,现实经济实践中,不仅有真公司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也有相当部分假公司、企业未经批准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者,且其危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影响也更加恶劣,对此情节严重者,不能不绳以刑罚。
(3)持有资格论者认为,如无资格者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情节严重者,可按诈骗罪论处。我们认为此说欠妥,因为在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情况下,无论是有资格者还是无资格者,其发行假股票、假债券的行为虽然有诈欺公众的一面,但其在主观犯意上,还与诈骗罪有区别,对此本文将在后文专论。此外,从犯罪客体上看,本罪除公私财产外,还侵犯了其他特定的法律秩序---国家对公司证券的发行管理秩序,因而其直接客体已不单纯是公私财产权,而是双重客体。为此仍按一般诈骗罪处理恐有欠妥贴,而况新刑法已经将其设定为特别犯罪,更无必要且不应当按诈骗罪论处,而宜认定为本罪。这样作既符合立法规定,又方便司法认定,也有利于集中打击违反金融秩序的犯罪。
客观要件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基于此,这里所谓擅自发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者。。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
除上述行为外,新刑法还要求: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实施了上述任一种或两种行为之外,行为者还必须:或是发行数额巨大、或是后果严重;抑或虽然发行数额够不上巨大、后果够不上严重,但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才能成立本罪。至于“数额巨大”的确定数额几何、“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涵义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释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过失实施此类行为者不能成立本罪。例如,在尚待审批过程中,因主观主义地认为先发行一步根本不至危害社会、而轻率地未待批准而先行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者,因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其行为后果及其情节轻重状况认定为其他犯罪或给予有关行政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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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负有什么责任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确认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确认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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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严重吗?
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是行为人实施欺诈发现股票、债券的行为的,在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情形下,就是会被认定为犯罪的,此时人民法院是会对犯罪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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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四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五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六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第七条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第八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第九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十条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第十一条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第十三条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叫可续期股权债券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可续期债券是什么意思又称“延续债券”债券中的一种可以延期偿付本金的债券。具体而言,这种本金偿付的延期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债券到期时,债务人无力偿付,又不能借新债还旧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债券本息偿付予以延期。同时,原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权也相应延期。延期后,债务人可据情况对利率进行调整。
(2)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可在发行契约中先设置延付条款,使债权人在债券到期后继续按原利率持有债券,直至预设日期,或几个预约日期中的一个日期。这种债券一般期限较短,对筹资人来说,在需要继续发行债券,而投资者又愿意继续购买时,采用该种债券可省去手续费和发行费。对投资者而言,有权要求将债券的偿还期延期到某一特定日期,并按原定利率获得本息,可灵活自由地调整其资产组合。本金的延期偿付,对于债务人来讲可缓解其支付的暂时困难,对于债券的持有人而言却是增加了投资风险,这是延期后的债券应当调整其利率的主要理由。上述两种情况中的第一种,当债券本金偿付期将临前考虑是否延期时,必须与持券人共同决定。
二、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1)债券。由中国核准,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上市和非上市股份,期限3年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均可购买。
(2)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在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发行,发行主体为地方大型企业和地方城投,期限3年至20年,以10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银行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购买。
(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多为大型企业,期限1年以内至10年,以5年为主,也可发行可续期债,不规定到期期限,由银行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购买。
三、可续期债券的发行条件有哪些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6)规定的其他条件。关于可续期债券是什么意思,其实很好理解,可续期债券是指在债券到期之后,如果债务人无力赎回债券,可以针对该债券进行续期,也会出现债权人主动续期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之下,债务人可以要求将该债券的利率进行调整,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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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法第六条是否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
[律师回复]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债券,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合理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有限也有权发行债券。2:
(一)最近三十六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为债券提供担保的;
(三)具有偿债能力、现在回答您的问题: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令[1993]第121号)第12条,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一,您所提到的债券的发行条件规定在《证券法》第16条,仍处于继续状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行政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
第十条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认定;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的累计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第二章: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七条发行债券、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九条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而非《法》;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第
二,不仅股份有限有权发行债券1、先冒昧的纠正两个问题,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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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严重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严重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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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股权债券发行价格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债券发行其实就是上市公司在合适的时机,用适合本公司的方式发行公司的证券,大家通过购买公司的证券进而获得公司利润的一种做法。说白了,债券就是属于公司债务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融资的方式。不过各企业在发行债券的。同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
一、公司债券的承销费率并没有固定的一个数值,一般来说与其规模有关,1%-2%,此外债券的承销费上限问题也是如此,现实中发行债券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较大应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其原因在于:应按发行价(即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按面值贷记“应付债券--面值”,二者如有差额,则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所以,支付的承销费及担保费金额应先记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再按实际利率法在持有期间内摊销。摊销计入的科目有可能是“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要看债券的具体用途而定,而且可能资本化也可能费用化)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证券法》);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上交所规则》)。
(2)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证券法》);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上交所规则》)。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券法》)。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证券法》)。
(6)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
(7)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上交所规则》).
(8)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
三、债券发行方式
1、定向发行定向发行,又被称为“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由债券发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
2、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3、招标发行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按照国际惯例,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2018公司债券发行费率这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因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率本身就是和公司的经营规模有关系的,按照1%到2%的比例收取。而且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率要根据债券发行的具体用途来确定的,公司用来发行债券,也有可能资本化,或者也有可能用来费用化的,除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率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以外,也要首先审核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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