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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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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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最新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有哪些?

现如今,随着我国的发展,我国科技越发达,在我国的建筑、机电等领域都有飞速的突破,解决了很多人民的就业问题。但这是高危行业,在工作中很容易受伤,引起职业病,网上爆出工伤得不到赔偿,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我国最新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引起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注意。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骨全层缺损≥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劳动人民是给予很大层面上的保护的,这体现了国家高度重视劳动人民的利益。所以人们应该对此有一定深度的了解,当受到工伤或者职业病时应该运用最新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伤害程度降到最低。这也警醒我们所有人要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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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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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
1.电焊工尘肺、
1
2.铸工尘肺、
1
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
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
2.砷化氢中毒、
1
3.氯气中毒、
1
4.二氧化硫中毒、
1
5.光气中毒、
1
6.氨中毒、
1
7.偏二甲基肼中毒、
1
8.氮氧化合物中毒、
1
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
1.硫化氢中毒、
2
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
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
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
5.四乙基铅中毒、
2
6.有机锡中毒、
2
7.羰基镍中毒、
2
8.苯中毒、
2
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
1.正己烷中毒、
3
2.汽油中毒、
3
3.一甲胺中毒、
3
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
5.二氯乙烷中毒、
3
6.四氯化碳中毒、
3
7.氯乙烯中毒、
3
8.三氯乙烯中毒、
3
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
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
2.三硝基甲苯中毒、
4
3.甲醇中毒、
4
4.酚中毒、
4
5.五氯酚(钠)中毒、
4
6.甲醛中毒、4
7.硫酸二甲酯中毒、
4
8.丙烯酰胺中毒、
4
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
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
2.杀虫脒中毒、
5
3.溴甲烷中毒、
5
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
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
6.溴丙烷中毒、
5
7.碘甲烷中毒、
5
8.氯乙酸中毒、
5
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
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
1.-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鉴定与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业病鉴定与赔偿范围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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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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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业病鉴定后,能否做职业病鉴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离职几年后做职业病鉴定是否还可以可以申请职业病检查。根据职业病法,职业病是分岗前,岗中,和离岗的,如果你从事的是有毒有害作业,在你离岗是单位是有义务给做职业病检查的。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第32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当事人进行健康检查;二是如果病情急,当事人可直接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去检查身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49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经检查,确属于当事人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那么一切后果都应由原单位承担。
二、什么是法定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是国家认可可获得工商赔偿、企业赔偿的职业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百度上可直接搜索法定职业病目录)。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要求提出了哪些修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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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职业病鉴定办法是怎样的?
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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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十级的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十级的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十级的标准是怎样的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2平方厘米;(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通过上文我们就可以知道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十级的标准是怎样的,根据上述内容中详细叙述的五十四条标准,我们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判断所受的工伤是否属于十级工伤,也可以到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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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作了哪些修改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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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职业病鉴定标准最新赔偿是多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只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才会给予伤残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 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达到十级伤残(最低等级)。对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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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作了哪些修改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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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职业病吗?职业病要怎样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军人职业病鉴定是什么意思,军人职业病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军人职业病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职业病鉴定要多长时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综上所述,职业病鉴定机构受理军人提出是鉴定申请后,会严格按照军人职业病鉴定标准做出判断,出具鉴定书。如果经过鉴定,属于职业病,并且情况比较严重时,军人可以提出复员或者转业申请,并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军人是我国国防力量的构成主体,国家应该重视加强对军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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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最新诊断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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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职业病鉴定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耳朵职业病鉴定怎么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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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资法病假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如何做职业病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你有权索取前三次体检报告(复印件单位应盖章);
2、单位要告知你有没有职业病;
3、单位给你两个选择是可以的,但是都要职业病治疗后、职业病鉴定赔偿后;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
噪音聋职业病鉴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噪声性耳聋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久之则难以恢复,终致感音神经性聋。噪声除对听觉损伤外,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高血压等,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
二、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什么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5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三、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能够证明劳动用工关系的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支付花名册)、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等;能够表明劳动者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证件;能够证明用工招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3人以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针对噪音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上述资料当中都有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生活中大家如果因为工作环境而,听力收到了影响的话,可以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准备好相关的鉴定材料以后,配合鉴定机构对自己的听力进行鉴定,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一定要懂得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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