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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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 值计算缴税。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江苏省税收局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地产税的相关条例,特结合江苏省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是需要江苏省内公民在房产交易过程当中,严格遵守的税收制度。房产税这其实和大家的生活也是息息相关的,也是属于公民纳税义务当中的一种税费制度。

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在《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凡在开征房产税范围内的一切房产,除特定的免税房产外,均应按《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职工宿舍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八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如出租或作营业用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

第十条 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现有房屋的座落、构造、间数、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等资料,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并按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江苏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草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我们可以看出,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当中,对江苏市内的房产税的征收标准的规定是非常详细的。江苏省内房产税的税率是按照房产的余值进行纳税的,税率一般是百分之一点二,而且江苏省市内的军队或者人民团体等单位,职工宿舍是不需要交房产税的。如果个人在房产税的缴纳问题上确实有困难的话,可以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对房产税减收或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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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房产税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房产税如何计算 1、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相关知识:在江苏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1、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2、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关于江苏房产税的计算本文就介绍到这里,对于不清楚的朋友肯定会有相关的了解。在实际中,房产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对于满足征收条件的人就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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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多少?
江苏省社会保险比例有进一步的调整,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0.5%,工伤保险是0.7%。缴费基数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核对上下限,范围从60%到300%不等。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可以缓解企业压力,降低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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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产税怎样缴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房产税如何计算 1、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相关知识:在江苏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1、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2、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关于江苏房产税的计算本文就介绍到这里,对于不清楚的朋友肯定会有相关的了解。在实际中,房产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对于满足征收条件的人就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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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房产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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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产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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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
1.2%。
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以上方法是按年计征的,如分期缴纳,比如按半年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则以年应纳税额除以12。
相关知识:在江苏房产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1、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2、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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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
 1、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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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现在定居在江苏,之前一直没有要小孩,但是现在自己想要又怀不上,就打算抱养一个,请问江苏省收养法登记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2006年12月30日前,各地要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齐抓共管,建立规范收养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自觉做到依法收养。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辖区内公民收养的管理,及时提醒收养人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发现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接生登记档案,发现遗弃婴(儿)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应送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对遗弃亲生子女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及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助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已办理助养手续的弃婴(儿)在入托、入学时,凭《助养协议》和助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享受助养人户籍所在地其他儿童享有的同等待遇。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凡发现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一律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接收安置弃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贵州省的在江苏省治病报销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不是必须的:  
1、户口迁出的,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2、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出具捺手印的委托书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及资料,委托户主办理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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