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子贷款可以贷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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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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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行发放贷款时,会考察贷款房屋的房龄,通常要求是20-25年,比较宽松的会要求30年,较为严格的只有15年或10年,房龄大的二手房贷款额度可能会被降低,遇到严格的银行干脆被拒贷,可以说房龄越短,越容易获得贷款,且额度也比房龄较大的高。

购买房子贷款可以贷多少年?

法律允许在买房子的时候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此时也需要购房者实际满足了银行方面的贷款条件才行,不然提出了申请最终也是无法获得贷款的。而贷款总是有一定的年限,这关系到利率从而影响到贷款利息。那么买房子贷款可以贷多少年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买房子贷款可以贷多少年

以住房型商业贷款为例,商业贷款能贷多少年:商业贷款贷多少钱和多少年是根据你的购房总价以及购房者的年龄、收入等情况看。一般来说首套房顶多贷总价的7成,二套房顶多4成。年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一般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到70这样。

一般商业贷款的年龄是到了60-65岁就不能办理商业贷款了,一般是推后5年,可以贷款10年的样子,但具体的要以你贷款的额度,与和年龄,各地的银策不一样,具体的以银行那边为准。一般来说首套房顶多贷总价的7成,二套房顶4成。年限根据借款人的年龄一般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5到70这样。

各商业银行在按揭贷款期限方面有些许的差异,一般来说贷款期限为30年。个别银行还有一些其他要求,如农业银行规定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年限顶多不得超过65年。中国银行规定外汇贷款不超过 8年。发放贷款的额度,各银行规定也不同。

但总体看来,不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80%(以较低额为准)。而贷款利率都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水平和浮动范围确定的,每年定一次利率。

二、购房贷款多少年划算

大家要知道的是,并无适合每个人的房贷方案,因为个人情况不同,房贷时间长短因人而异。具体的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界定:

1、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30年;

2、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为10年;

3、男士年龄不超过60岁,女士年龄不超过55岁。

对于“房贷贷款多少年合适”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买房人不同的收入和自身经济状况来讨论。一般而言,贷款期越长,每月还款额越少;贷款期越短,每月还款额越高。

如果贷款人的收入稳定且比较高的话,则适合选择短期贷款,时间越短利息越少,对于高收入只是为了暂时周转的人群来说,这样可以节省下不少房贷利息。而收入不稳定或低收入人群,考虑到自身的收入问题,则讲年限拉长比较划算。

虽然说选择购房贷款按揭可以贷多少年与置业者自身经济实力有密切关系,但在一些行家看来,其中却有不同的玄机。购房贷款多少年划算,以现在的房贷利率来算,正常的情况下,一般建议置业者选15—20年的还款年限,这样支付的利息总额相对比较合理。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贷款才能获得批准,至于买房子贷款可以贷多少,其实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但一般贷款的年限比较长,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时候,所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就是比较高的。但根据规定最高贷款的年限就是30年,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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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满足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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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团购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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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团购费怎样收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什么是购房团购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购房团购费如何收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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