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使用权没有期限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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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期限就是默认和住宅的产权年限一致,从获得住宅的使用权开始起到住宅产权结束为止。在我国,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住宅使用权没有期限是什么意思

我国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都不知道住宅地的使用权,主要还是因为住宅地的使用权限到期了以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住宅用地到期必须去办理续期的,所以基本上属于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上,并没有明确的标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那么,住宅使用权没有期限是什么意思?

一、住宅使用权没有期限是什么意思?

没有期限就是默认和住宅的产权年限一致,从获得住宅的使用权开始起到住宅产权结束为止。

在我国,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二、宅基地使用注意事项

1、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实,住宅使用权没有期限也就是和住宅的产权年限是一致的,国家现在规定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40年。虽然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后现在都是自动续期的,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低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的,商品房本身设计的使用年限到期以后也成了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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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转变为产权房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对于使用权的房屋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能把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非常少,难度极高,而且有能力把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的购房者也基本都能买到普通商品房吧。所以在这建议慎买只有使用权的房屋。
3、户口问题使用权无法解决购房者的户口问题,双方交易的时候,购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之后,对方如果不迁移户口,或采取种种方式拖延,为了拿到全额房款。到时候即使已经住进来了,但是由于现在的户主不同意,而无法将户口迁移进来。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已成为了使用权交易中的大问题之一。
4、无法办理贷款只有使用权的房屋由于产权不属于个人,也就不能向银行抵押,房款要一次性付清,不能贷款。这些会导致在使用权房的转让中出现不少的问题,买方和卖方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会采取怎样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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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住宅用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
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江门日报 傅学超)
3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的原因多
对于为何会出现个别新买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缩水的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和国土部门人士认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土地出让后部分地块存在转让以及土地闲置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的。
针对陈小姐所投诉的市区某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少了16年的问题,该房地产开发商的有关负责人梁经理就曾表示,该地块于1993年出让时,他们公司并不是一手买家。2007年,该公司接手此地块时,地块的闲置时间已经很长了。同样,在江海区一“缩水”16年的某楼盘所在的地块,在1994年首次出让后,也闲置十多年才开始大面积开发。对于闲置时间长的问题,有市民认为,其中不乏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为赚取最大的利润,故意不及时开发,等待升值后再进行开发,而等到可以销售时,土地使用年限已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对此,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我市国土部门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有效抑制了土地闲置的现象。
房地产开发时间周期较长也是造成“缩水”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地产开发商对此有同感。他们认为,从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正常的房产规划、开发和销售等过程,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有的甚至会拖上三四年。遇到经济不景气,或者开发商资金不到位、相关证件未办齐等因素,开发周期可能延迟得更久。
还有的房地产项目是分多期进行开发的,等到开发
第三期、
第四期时,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肯定会缩水较多。
此外,有的地块经过出让后,往往会在多个买家或者公司之间进行多次转让,这也无形中造成了土地使用年限的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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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益无法保障只有使用权的房屋,购买者只能享受到房屋居住使用上的权益,一但遇到房屋拆迁、回收,将面临房财两空的囧境,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房产证是个人拥有房产的凭证。只有房屋的使用权,无法入户口,也没法获得其他权利。
2、无法转变为产权房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对于使用权的房屋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能把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非常少,难度极高,而且有能力把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的购房者也基本都能买到普通商品房吧。所以在这建议慎买只有使用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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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法办理贷款只有使用权的房屋由于产权不属于个人,也就不能向银行抵押,房款要一次性付清,不能贷款。这些会导致在使用权房的转让中出现不少的问题,买方和卖方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会采取怎样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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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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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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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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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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