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支付网络安全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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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互联网金融支付网络安全方式:1、二维码支付。2、NFC手机钱包。3、摇一摇转账。4、短信支付。5、“地理围栏”识别、“看照片”确认支付。6、语音支付。7、图像识别支付。8、超声波识别支付。9、随身刷卡器。10、条码支付。
互联网金融支付网络安全方式有哪些?

支付宝、口碑等收手机支付方式,是在网络行业得以蓬勃发展之后才开始盛行的,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相关机关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在改法之中,规定了互联网金融支付网络安全方式,各位线上支付用户需要加了解,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

互联网金融支付网络安全方式:

1、二维码支付

也就是所谓的“即拍即付”。打开手机上的支付客户端,其中有一项二维码识别的功能,它可以用来拍摄和识别印制在各种物体上的二维码商品信息,识别后,你直接点击付款,完成交易,商品由快递员送到家里。

二维码都可以干什么呢?简单的说目前大概有信息获取、网站跳转、软件下载、广告推送、手机电商、优惠促销、会员管理、手机支付这些应用模式,二维码近场支付和远端支付两个模式都可以使用。由于二维码应用的广泛性,那么单一使用二维码来做交易验证,不懂安全的人扫来源不明的二维码很容易受骗执行恶意程序。扫个二维码丢了18万的案例就是这样被骗子得手的,个人认为二维码的有效分类和可信二次验证研发应该提到日程上来,这样才能提供更安全的二维码验证平台。

2、NFC手机钱包

通过在手机中植入NFC芯片或在手机外增加NFC贴片等方式,将手机变成真正的钱包。在付钱时,需要商户提供相应的接收器,这样,大家才能拿着手机去完成“刷一下”这个动作,便捷付款,整个过程很像是在刷公交卡。

需要注明一点:NFC是指Near Field Communication,中文名叫“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通过NFC可以方便地传输通讯录、图片、音乐等,也可以用于支付。

NFC适用于近场支付,NFC的特点是无线交互,但是这样不用确定的模式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交易,以前的黑客大会就有人演示用一个挂件去刷钱,更可怕点可以把刷卡器做在门框上于是过一个人刷一个人还很难追溯,因为软件开启后一般人用过就不会关闭这样会带来很多的潜在风险,所以我认为NFC应该加上一个物理的开关使用的时候按住才会激发而不是软件开启。而中国的闪付和电子钱包的设计则显得异常奇葩,这个创意其实很好,因为小额支付风险不大1000以下可以不确认支付出了风险也有负责的机构承担,但是使用了异步对账则是不可原谅的业务流程设计错误。因为充值的时候已经把钱固化到卡的芯片中相当于转账资金的数据模式,而这种数据是可以被复制的,通过技术手段能够直接dump出卡内的数据和最后十笔交易,于是我们可以写出无数的卡,理论上用这些卡在对账日前可以刷出无数的交易,这种风险是任何一个金融机构都无法承受的。因此必须更改对账模式为实时交易模式,并使用物理的开启按钮。

3、摇一摇转账

大家都打开支付客户端,拿出手机“摇一摇”,对方的账号就自动跑到你的手机上,接下来就是便捷的输入金额和收款付款了,简直是聚餐凑份子和水果摊小老板结账的利器呀。它背后的技术包括GPS、蓝牙、重力加速感、NFC等等,当然,用户不必记住这些名词。

摇一摇本身就是一个近场信号发送,那么只要有人一直发送在摇的信息抢先应答,那么很可能劫持交易会话。个人认为如果加上对方身份的显示可能会相对安全一些,但这种付款的方式极不安全非常容易被手机劫持者远程确认。

4、短信支付

短信支付由来已久,发送一串字符到指定号码就可完成手机充值等各种支付,而现在有了更多的演绎。比如说,短信支付让网上交水电费这件事变成了一项堪称“惊艳”的功能,第一次使用时,你还是用PC在网上操作的,在第三方支付网站登录账户,交完水电费后选择“缴费提醒”,此后,每个月到了缴费时,支付公司将自动发来短信,回复三个验证码,水电费就交完了,仅仅只需3秒,家里永不停电。后来,这项功能又演变为“超级转账”,你甚至不用知道对方的账户,在支付客户端上发起转账后,对方短信回复银行卡号就能完成收款。

短信支付煤气水电费因为是落地在有具体信息可查的交易上,我认为安全性还是有保障的,但是换到别的交易环境就很难说了。2G的短信其实是可以在手机附近进行空口监听的,另外黑客也可以通过飞信或其他的客户端包括短信转移进行劫持。这种单一的认证只适用于特定的业务模式下,切勿盲目推广,超级转账支付客户端就可能被黑客劫持远程发起短信转账。

5、“地理围栏”识别、“看照片”确认支付

当你到达A咖啡厅100米的范围内之内,咖啡厅正在使用的支付应用会启动Geofencing(地理围栏)技术,自动感知到你的到来,调出你的账户,名字和照片等资料,当然同时也会向你发出通知。一旦你收到通知,确认购买了一杯咖啡,到达咖啡厅后,你只需要说出名字,收银员看着照片确认那就是你,她就可以按下支付确认键完成支付,你就可以端着咖啡走了。很快你还将收到一个推送通知,告知消费了多少钱并且得到一份电子发票。

这种近场的交易模式是相对安全的,除非黑客入侵手机后恶意操作盗刷,但是因为商户的可追查性风险并不是很大,个人认为这种模式比较安全,当然前提是这种支付只绑定了提供这种交易的那几个注册商家。

6、语音支付

电视广告中已经嵌入了特定的语音命令,而手机上则安装相应的支付应用。当你在看电视时,把支付应用打开,它就能接收和识别广告里嵌入的语音波段,并主动询问用户是否需要购买此商品并完成付款。

语音支付实际也是远端数据近端识别客户确认的模式,如果这种支付只绑定了提供这种交易的那几个注册商家一样是比较安全的。

7、图像识别支付

这种支付堪称信用卡版的“名片全能王”,它使用手机摄像头来读取信用卡信息,包括信用卡号码和到期日,接下来就可以发起收款啰。

收款的模式是安全的但是确认的过程令人担忧,如果黑客发起收款给劫持后的手机很可能远程操作付款,关键付款的动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8、超声波识别支付

这个功能其实还是一种“近场”的识别,但它利用的是超声波,让手机通过麦克风和扬声器就能完成一次近场“相认”,而不必依赖专用的芯片,不用改造你的手机,用户体验就和所有“刷手机”付款的方式一致。

超声波识别这个模式本质上还是数据的传输那么黑客可以使用数据接口远程发起交易并劫持确认刷钱,这种模式也不安全,个人认为超声波的模式操作复杂并不科学不值得推广。

9、随身刷卡器

随身刷卡器可以用来识别各种银行卡,从而实现随时刷卡消费或缴费的目的。刷卡器很小,呈正方形或长方形,可以轻松插入手机中的耳机插孔,安装后,打开应用就可以刷卡了。

这个模式本质上还是简单数据的传输那么黑客商家可以使用数据接口记录交易后,重放信息或重新发起交易刷走客户钱。这种模式如果设备上绑定个人的信息并有完整的备案是可以推广使用的,而现在的模式存在风险。

10、条码支付

这个支付方式更像是“条码收款”。通过安装支付客户端,你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可以生成为一个条形码,而收银员用条码枪在用户的手机上一扫,用户点下同意支付的按键,一次付款就完成了。

这个模式本质上还是简单数据的传输,并且确认过程简单,那么黑客可以使用数据接口远程发起交易并劫持程序直接确认刷钱。

主要有以上十种,但是并未穷举,以上信息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适宜于我国实际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颁发,营造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网络环境每个位网络用户可以安全的使用线上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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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二、相关风险的防控措施及建议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 人们常讲“无知者无畏”,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也往往是诱发某些从业人员触犯监管红线,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因此,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依法从业,以及防范、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等各项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既是监管部门对从业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从业机构抵御、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风控制度。因此,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从业机构都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上述制度。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为从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3、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协议签署及文件发布活动。这些协议、文件既现了从业机构的单位意志,也会对从业机构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如果这些文件、协议中存在逾越或疑似逾越监管红线的内容,则势必会置从业机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能成为对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因此,从业机构有必要慎重对待其所签署的协议和发布的文件,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开展起草、审核工作,努力确保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法律风险。 4、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而创新在拓宽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逾越监管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冒险。蜘蛛和螃蟹都是八条腿,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吃蜘蛛的人呢?因此,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相应的法律分析,就潜在的法律风险及业务自身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适当的论证,不但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 5、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我们不能完全排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团队展开危机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从业机构查明风险事件的相关事实,明确事件成因及责任主体,依法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2)协助从业机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3)作为从业机构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积极参与因风险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法提出减免从业机构法律责任的意见和主张,维护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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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互联网众筹潜在的刑事风险 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 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对出资人而言)和融资(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 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 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 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 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 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 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2、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 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依托的众筹,其主要行为模式就是 向社会大众在介绍资金项目的基础上获得不特定社会对象的投资,因而股权类众筹很容易触及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即便是众筹发起人采取向社 会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模式开展众筹业务,投资人数往往也难以控制在法律所要求的人数内。因为依照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社会特定对象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在股票的发行条件、程序、内容等事项方面,没有获得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该行为将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3、涉嫌非法经营罪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 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至少股权回报型众筹模式会符合这一点)。虽然在互联网 2.0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笔者认 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 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 二、相关风险的防控措施及建议 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 人们常讲“无知者无畏”,而法制观念的淡薄和侥幸心理的存在也往往是诱发某些从业人员触犯监管红线,引发风险事件的主因。因此,有针对性的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法律培训、进行警示教育,对于提高守法意识、引导依法从业,以及防范、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根据《指导意见》,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包括“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制度”等各项制度。 上述各项制度既是监管部门对从业机构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从业机构抵御、防范风险能力的重要风控制度。因此,于情于理、于公于私,从业机构都应当积极建立、完善上述制度。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为从业机构提供相应的法律协助和支持。 3、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在具体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协议签署及文件发布活动。这些协议、文件既现了从业机构的单位意志,也会对从业机构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如果这些文件、协议中存在逾越或疑似逾越监管红线的内容,则势必会置从业机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能成为对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 因此,从业机构有必要慎重对待其所签署的协议和发布的文件,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法律人士协助开展起草、审核工作,努力确保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法律风险。 4、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而创新在拓宽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隐含着逾越监管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创新”本身就意味着冒险。蜘蛛和螃蟹都是八条腿,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而不是第一个吃蜘蛛的人呢?因此,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相应的法律分析,就潜在的法律风险及业务自身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适当的论证,不但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 5、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我们不能完全排除特定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特定风险事件发生时,从业机构应当及时组建专业团队展开危机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从业机构查明风险事件的相关事实,明确事件成因及责任主体,依法保全相关证据材料; (2)协助从业机构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3)作为从业机构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积极参与因风险事件引发的诉讼案件,依法提出减免从业机构法律责任的意见和主张,维护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避免风险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和加重。
互联网支付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作为互联网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互联网支付就属于那种需要特别照顾的。因为从微观层面上说,互联网支付直接涉及到用户的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从宏观层面上,还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巨额的沉淀资金,获得了开展金融业务的潜在能力,能够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从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看,政府监管肯定是必要的。 相关知识:互联网支付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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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金融诈骗如何报案?
1、提前搜集投资证据。投资人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收集自身与平台关系证明,如充值提现记录、银行凭证、投资记录、借贷合同、网站服务协议、投资协议等等。另一方面要收集平台的相关信息。2、及时报警。3、联系其他受害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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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互联网金融消费维权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
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
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
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提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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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作为互联网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互联网支付就属于那种需要特别照顾的。因为从微观层面上说,互联网支付直接涉及到用户的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从宏观层面上,还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巨额的沉淀资金,获得了开展金融业务的潜在能力,能够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从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看,政府监管肯定是必要的。 相关知识:互联网支付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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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有:1、客户资金损失风险。2、客户资金信息风险。3、流动性风险。4、中间账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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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的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作为互联网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互联网支付就属于那种需要特别照顾的。因为从微观层面上说,互联网支付直接涉及到用户的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从宏观层面上,还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巨额的沉淀资金,获得了开展金融业务的潜在能力,能够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从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看,政府监管肯定是必要的。 相关知识:互联网支付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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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支付平台的互联网支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作为互联网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互联网支付就属于那种需要特别照顾的。因为从微观层面上说,互联网支付直接涉及到用户的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从宏观层面上,还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巨额的沉淀资金,获得了开展金融业务的潜在能力,能够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从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看,政府监管肯定是必要的。 相关知识:互联网支付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 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 2、虚拟交易风险 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 3、基础设施的尚待发展 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4、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保障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因此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
互联网金融消费维权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维权途径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
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
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
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提讼,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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