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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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专利条款:专利内容、专利号、申请国别、申请的时间和有效期。2、专利的保持有效条款:许可方应按期向专利主管部门缴纳年费,以保持专利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有效性。3、侵权的处理:通知的义务、起诉或应诉的义务、关于诉讼期间提成费的支付。
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什么??

我们通常看到商标就会联想到品牌,其实商标就是一个人或者某个公司享有该品牌的各项使用权的象征,如果有人想要使用这个商标,可不能随意拿来即可,而是需要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经商标所有者同意后方可使用。那么,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什么?

一、鉴于条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鉴于条款亦称“序言”,说明双方签约目的或签订合同的依据,具体说明被许可商标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商标名称、注册的国别、注册证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商标有效期限、注册人名义和地址、被许可人名义和地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经营范围及执照号码。商标的图样和《商标注册证》应当列于合同附件。

二、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许可使用的种类。商标使用许可,可以只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也可以同时给几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方式内使用。

三、价格条款。

无论商标许可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应单列一条明确作出规定。有偿使用的应明确许可费的标准和结算、支付方式。使用费的标准通常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范围之不同,按总销售额百分比计算。

四、质量监督条款。

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与被许可商标的声誉密切相关,商标权人为了减少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带来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要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订立必要的商品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许可人监督保证商品质量和被许可人如何保证商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商标许可的正确使用,不仅关系到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而且与消费者利益有关。因此,《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所以,商品质量监督条款应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有的法定条款。

五、使用范围条款。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数量、价格幅度、销售方式、广告宣传,并在合同中包含在商品上标注商品生产者名称、地址等方面的规定。

六、合同期限条款。

合同期限也就是商标使用许可的截止日期。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租赁经营的企业使用原企业商标的期限不应超过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期限。

七、合同备案条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予备案;对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条款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合同,商标局不予登记备案。

看完这篇文章,大家应该对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什么? 有了一定了解。商标许可合同关系到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的利益,务必在各条款写清楚细节,包括授权使用的人数、人员名称、公司名称、商品类别等,避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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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特殊标志的登记与许可使用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标志的登记与许可使用是怎样的 一、特殊标志的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特殊标志的许可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三、特殊标志与商标有什么区别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费者。 (3)使用及保护的范围内不同特殊标志可以使用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所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注册商标限定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并在该范围内受到保护。 (4)时效性不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而且可以无限期地重复续展。 (5)适用的法律不同我国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公布)是管理特殊标志的基本行政法规。 我国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 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
什么是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是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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