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贵州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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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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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2024贵州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

随着近年来城市规划不断的建设,许多原有土地的设施也在不断的翻新。政府会将需要建设的土地征收起来,并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发放征地补偿。那么,贵州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资讯。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用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

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贵州征地补偿标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土地规划建设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土地被征收者需要带上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征地补偿。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对于已经被征收的土地,不可私自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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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需报批准,土地征收必须报批准。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二。这里的“该耕地”、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补充耕地方案、矿山。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预审的项目,不需拟定征地方案,报批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天下律服务网
2,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
1,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某些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在《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ews/st-38.html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完成审查工作,内容包括,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根据相关政策、环保局等办理立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则在禁止期限内.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拟选址情况,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并出具预审意见.loup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一.省,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自治区,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由省,由省。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因此。其中;6。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市://cs、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7、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六、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农用地转用,再履行批准手续。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征用土地。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1,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能源、直辖市规定,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htmltrget=_
blk;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规划,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三、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ews/st-38、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村土地的征用的步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该耕地”.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3、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实施后,如需对土地用途;3。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批准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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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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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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