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海关没收是行政处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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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海关有权没收一切走私物品,所以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有其他罚款、警告、取缔、撤销这四种形式。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形式: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2、罚款。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被海关没收是行政处罚吗?

在对外贸易中,货物要先进行报关报检,海关也会对来往的出入境物品进行查验,并查阅物品出入境证明等。对于一些走私的物品,海关也有权没收。那么,货物被海关没收是行政处罚吗?海关还有哪些处罚权利?下文就是就是海关行政处罚形式的内容。

处罚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通过对违反海关法的当事人财产、能力或精神声誉予以一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以达到规范进出境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注意:海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海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基本原则

①公正、公开原则;②法定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不容怀疑);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救济原则。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救济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复议;③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形式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程序

简单程序

海关对邮件、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1)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①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

②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

(2)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或者当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是否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载,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当场送达当事人。

(4)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一般程序

(1)立案

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没有违法事实的;

②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调查取证

海关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依法进行,涉及的隐私或秘密应当保守。海关调查取证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3)行政处罚的决定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①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③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④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逾期不履行决定的,海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也未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担保的,海关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对于货物被海关没收是行政处罚吗?根据上文,海关有权没收一切走私物品等此项规定。所以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有其他罚款、警告、取缔、撤销这四种形式。走私货物的人,不仅货物会被没收,还要依法缴清罚款,人才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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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往区外的;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②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
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或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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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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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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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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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近几年也是在不断的健全,如果公民和企业在进出口业务时,没有按照我国海关的规定,出现了违法规定进出口物品或者进出口物品与申报内容不符等情况,国家海关部门也一定会对当事人和部门做出处罚通知,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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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
  
一、警告
  海关警告,是海关向海关行政违法的当事人提出谴责和告诫,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以后不再重犯的处罚。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国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正式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警告的影响主要是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压力,造成名誉的损失,面对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警告是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种最轻的一种,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较轻、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在许多违法行为责任的阶梯性设定中,警告是作为最低的一个处罚阶梯。警告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相配合适用。
  警告属于一种无裁量幅度的处罚种类。
  
二、罚款
  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强迫违法的当事人缴纳一定的金额,通过使其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其今后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罚款是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中比较普遍,适用频率较高的处罚种类。这也是和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多涉及经济利益有关,例如,走私一般都是一种牟利行为,剥夺当事人一定的财产权利,正是击中其要害的一种处罚手段,以警士其今后不犯。
  罚款属于一种带有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或规定处罚的同时,一般作出了处罚幅度的规定。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
(二)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这里罚款的数额与走私分子偷逃的税款相关联,一般偷逃税款越多处罚越重。这种处罚设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从罚款处罚本身来讲,它往往也是可以选择的。从海关目前的罚款条款规定来看,一般是作“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所以,罚款经常和其他处罚种类配合使用,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不处罚决定。
  
三、没收
  没收处罚是海关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没收包括两部分:一是没收走私货物等非法财产;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属于一种无自由裁量的处罚种类。凡是查证的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确实无法实现没收的,也要追缴相当于没收财产的等价价款。
  海关应予没收的非法财产主要有: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环节查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当事人非法持有的“红油”、“三无船舶”、“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等。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益。它属于违法行为的不当得利。违法者不应当通过违法行为获利,这既是人们的普遍价值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原则。所以,海关对任何违法行为只要有违法所得的,都应当没收。
  没收和罚款都属于财产罚的种类,有时他们的客观表现形式是相同的。例如,当海关没收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在执行中可能和罚款的执行并无区别,都是要求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货币。但它们在法律上存在两点本质的区别:
(1)罚款处罚的对象事人:而没收更针对非法货物和非法财产本身。也就是说,罚款肯定是非法当事人的财产,而没收就不一定。例如,没收走私货物,在很多案件中,走私分子走私他人的财产,这些财产便作为走私货物被没收,而不论此前是否为走私分子所有;再如,没收多次走私的运输工具,有的走私分子多次利用他人的船只进行走私,那么海关有人不论船只的所有人是否为走私分子而对船只予以没收。
(2)罚款一般需要由违法分子在其合法财产中进行支付,使剥夺当事人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收的财产带有“非法”性质,所以,一般认为剥夺的是当事人对非法财产的占有。
  
四、暂停给当事人某项权利
  暂停给当事人某项权利,是指企业或者自然人经海关允许从事有关业务后,由于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由海关作出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业或者执业权利的处罚。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可以暂停报关企业的报关业务,暂停报关人员的报告执业和暂停经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从事有关业务。暂停期限一般是6个月以下。
  暂时停止给当事人某项权利,是在保留当事人从业或执业资格前提下,暂时停止其一段时间的从业或执业,使其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促使其进行整改或者反省,以达到惩罚目的。这种处罚属于行为罚的一种,处罚力度往往要大于罚款和没收等财产罚,当事人所承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更为严重。因为罚款和没收使违法当事人损失的财产价值是一定的,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以后的生产、经营来继续积累;而行为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使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期丧失经营、从业的权利,其业务开展将受到极大的冲击。
  
五、终止当事人的某项权利
  该项处罚是指海关依法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者执业资格,也是行为罚的一种。海关一般是撤销海关注册,取消报关从业资格。针对主体也是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经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存储、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终止当事人的某项权利时海关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报关员失业。所以,只能针对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主要对以下违法行为采取这种措施。
海关编码错误,被海关处以罚款,这属于什么行政处罚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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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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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符合撤销案件规定的,予以撤销;
(4)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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