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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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依照或者参加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即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重庆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什么?

在一个企业里,员工如果受了工伤之后会有一些相应的工伤待遇,受到企业的待遇补贴。而在事业单位里,员工受了工伤,同样也是有工伤待遇的,只不过不同于企业的是,事业单位是国家给予工伤待遇,那么重庆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什么? 受到工伤的情况又是什么呢?

一、重庆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什么?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的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工伤人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人员确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在12个月以内确定。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其延长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县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单位和工伤人员。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县以上医院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确定,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以仔细阅读了上文之后,会发现工伤不仅包括补偿医药费这一项,还有一些工伤待遇等问题,既帮助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利益不受损失,又解决了了员工们的身体健康问题,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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