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预告登记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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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房屋他项权预告登记证是什么?

现代社会,随着房价的不算上涨,公积金贷款买房已成为主流,那么房产证将被银行抵押,我们需要办理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预告登记证等一系列证件。这对于很多第一次买房的人是些陌生的概念,如果不弄明白则会造成很多麻烦,下文将为您仔细介绍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与他项权证相比,二者登记形式不同。一为属于抵押权登记;一为属于预告登记。

二者登记内容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向抵押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时,向预告登记申请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

二者登记性质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该房屋已经完成了房屋登记程序,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而预告登记时,该房屋有可能还没有完成房屋登记程序,只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二者的时效期限不同。抵押登记的时限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定。而预告登记则是当主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完成相应登记的,该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物权法 ,甚有争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

房屋他项权预告登记证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债权,或物权,与他项权证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申请起来也有不同的时间限制。明白了这些概念后,贷款买房时就更清楚了。此间还将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程序,若有新的问题,还请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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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与房产证区别在于:
1、一个是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并没有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2、一个是权利证明,已经实际取得了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4、《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5、只是有房屋预告登记的话是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有这个预告登记是说这个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在买受人的名下了,需要等开发商交房后办理产权证后才能把产权证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是办理按揭购房的话需要先交给银行,等银行办理他项后在给买受人。扩展资料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项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规章由建设部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如何进行房屋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谁?
[律师回复]
一、如何进行房屋预告登记如何进行房屋预告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开发商如没经过购房人同意,再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预告登记制度与传统的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很相似,但是也存在不同的地方。
(一)确定开放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行的能力,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二)与开放商约定房屋预告登记。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行书面约定房屋预告登记。无论如何,双方约定是进行预告登记的前提。
(三)申请预告登记。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买房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四)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谁
(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物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正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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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证和他项权证的区别是什么?
预告登记证和他项权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形式不同、内容不同、性质不同、时间不同等,对于预告登记证的认定,一般是属于未办理房产证时处理的,而他项权证一般是确权后才可以办理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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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前不久贷款买的房子,这里面有很多详细的内容,什么他项权之类的,现在呢,我在纠结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和房屋预告登记的区别。
[律师回复] 登记性质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该房屋已经完成了房屋登记程序,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而预告登记时,该房屋有可能还没有完成房屋登记程序,只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时效期限不同。抵押登记的时限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定。而预告登记则是当主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完成相应登记的,该预告登记自动失效。以上是二者登记性质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该房屋已经完成了房屋登记程序,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而预告登记时,该房屋有可能还没有完成房屋登记程序,只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二者的时效期限不同。抵押登记的时限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定。而预告登记则是当主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完成相应登记的,该预告登记自动失效。以上是二者登记性质不同。房屋抵押登记时,该房屋已经完成了房屋登记程序,具有房屋所有权证;而预告登记时,该房屋有可能还没有完成房屋登记程序,只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二者的时效期限不同。抵押登记的时限依抵押合同的约定而定。而预告登记则是当主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完成相应登记的,该预告登记自动失效。以上是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和房屋预告登记的区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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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费用是多少?如何预告登记?
标准。1、住宅:预告,它项权登记各80元(套。非住宅抵押按抵押金额0.4%。2、业主办理房屋按揭抵押标准为每套80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已登记预售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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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准备买一套房子,然后进行了预告登记将其变为不动产,现在以为孩子需要结婚,就准备给房子过户到儿子的名下,但是不知道房屋预告登记怎么过户?
[律师回复]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法律根据
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特点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区别表现在:一 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以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是与异议登记同时构成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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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办理的流程
(1)确定开放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行的能力,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2)与开放商约定房屋预告登记。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行书面约定房屋预告登记。无论如何,双方约定是进行预告登记的前提。
(3)申请预告登记。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买房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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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2、实际功能不同。3、操作上的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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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有什么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登记方法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4、适用范围不同。5、登记部门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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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能否诉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物权登记制度。
离婚涉及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相应的登记,需要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预购人(同时为抵押人,下同)和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等机构(抵押权人,下同)书面同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按照《房屋登记办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三)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三项、
第四项的规定,预购人和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等机构是“预购商品房抵押”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四)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预购人和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等机构是“预告登记的约定”的双方当事人。
(五)因为夫妻离婚,本来作为预购人这一方当事人的原夫妻俩,成为了利害关系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离婚涉及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相应的登记,还需要原夫妻俩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离婚时,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隐含了房屋权属登记法理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和房屋所有权变更,对应的物权登记应当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鉴于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看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不经物权登记,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效的法定事由,为了关注民生、体察民情、方便民众,我主张将夫妻离婚时,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和房屋所有权变更,一并当做“变更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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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律师回复]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材料: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下列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7、具体程序:

(1)确定开放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行的能力,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2)与开放商约定房屋预告登记。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行书面约定房屋预告登记。无论如何,双方约定是进行预告登记的前提。

(3)申请预告登记。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买房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8、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预告登记费是什么意思?其实,预告登记费涉及的费用并没有那么多,但是预告登记的手续及流程挺复杂的。因为房屋在预告登记时房屋既不属于房产商也不属于购房人所以需要很多的证明材料。小编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想要办理预告登记除了要缴纳预告登记费还要多了解一下相关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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