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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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劳动者对于工伤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困惑,因为发生工伤之后,他存在的环节是比较多的,也就是有一个工伤认定环节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环节,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目前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参保缴费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指工伤职工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期间,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依照此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报销治疗费用,享受伤残津贴、伤残补助等工伤保险待遇。现实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往往需要立即救治,但在工伤认定进行之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出钱。《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我们需要向大家明确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待遇当然也适合普通老百姓是一致的,比如说,有工伤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还有就是医疗费和误工费用等等,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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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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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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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24个月, 六级伤残为 18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40个月,六级伤残为 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 10个月,八级伤残为 8个月,九级伤残为 6个月,十级伤残为 4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 为 20个月,八级伤残为 15个月,九级伤残为 10个月,十级伤残为 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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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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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 凭医疗机构证明, 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其中, 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 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 ) 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
(二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三 ) 伤残辅助器具费 ;
(四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五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六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七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八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九 ) 丧葬补助金 ;
(十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十一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 )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
(二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
(三 ) 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
(四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五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 由其劳动关系所 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 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 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三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 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其一级至四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标准发放。
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 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 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 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 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 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 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 门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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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 2月 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 ,公布 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966元,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1195元 ×20=623900元。
因 《工伤保险条例》 在全国统一执行, 故 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623900元。
皖人社发〔 2014〕 14号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省政府令第 247号 ) 已于 2013年 9月 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妥善解决 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 ) 、《办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决定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未被受理、被驳回或者撤回等情况的,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内,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治疗、康 复的,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治疗、康复 ; 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认为工伤职工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 可以要求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或者委托 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上述时间不计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内。
三、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20元。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的,应当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住院 前住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元。 住院前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 30元。 住院前等待期 (含路途 ) 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算,但一般不超过 3天。
四、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护理确认申请, 工伤职工拒不接受的, 用人单位不需负责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其已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工伤职工,工伤复 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五、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从参保登记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 2004年 1月 1日起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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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退休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最高人民(劳办力字1993年19号)复函的内容:职工退休后虽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该复函的内容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并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关于退休金标准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劳动者在退休后,其退休金待遇应基本维持稳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退休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即使变动,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两年后,被告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原告退职金标准。
单位能否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能否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对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退休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最高人民(劳办力字1993年19号)复函的内容:职工退休后虽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该复函的内容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并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关于退休金标准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劳动者在退休后,其退休金待遇应基本维持稳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退休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即使变动,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两年后,被告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原告退职金标准。
单位能否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能否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对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退休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最高人民(劳办力字1993年19号)复函的内容:职工退休后虽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该复函的内容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并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关于退休金标准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劳动者在退休后,其退休金待遇应基本维持稳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退休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即使变动,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两年后,被告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原告退职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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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缓刑工资待遇是怎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缓刑工资待遇是没有的,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会被停发退休工资,所以没有退休工资,并且停发退休工资的时间是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之后的下个月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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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单位能否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能否单方降低退休金待遇?问题解答如下, 对劳动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退休金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最高人民(劳办力字1993年19号)复函的内容:职工退休后虽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该复函的内容此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并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应当受理。关于退休金标准能否变更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从上述规定的精神来看,劳动者在退休后,其退休金待遇应基本维持稳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变更劳动者的退休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即使变动,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高,而不是在原告退休两年后,被告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原告退职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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