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24工伤鉴定九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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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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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一共包含54种情形,包括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等。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如果鉴定结果符合上面任意一种情形就属于九级工伤的情形。

江苏省2024工伤鉴定九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工伤认定之后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具体还要根据个案来计算,一般职工受到工伤之后应该先进性治疗,并且保留好相关的材料,及时去了解工伤认定的流程和规定,联系用人单位,关于江苏省工伤鉴定九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江苏省工伤鉴定九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一共包含54种情形,在进行工伤鉴定的时候,如果鉴定结果符合上面任意一种情形就属于九级工伤的情形。鉴定确认属于九级工伤后,就需要作出相应的赔偿。

二、工伤鉴定后可以辞职吗?

工伤鉴定后是离职好还是不离职好?不离职。

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构成一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构成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江苏省工伤鉴定九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如果对于工伤认定的程序还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律图网站进行学习,工伤认定是有法定的程序的,并且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的话必要的时候可以起诉到法院,委托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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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江苏省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明细如下: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级
9.5万元,六级
8.5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万元。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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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
从2018年8月1日起江苏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方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2020元/月,二类地区1830元/月,三类地区16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小时,二类地区16.5元/小时,三类地区14.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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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 2、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5、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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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鉴定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江苏省工伤鉴定如何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万元
1.5万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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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伤残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1.5万元。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 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 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江苏省劳动者工伤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 2、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5、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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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期间应该将水电餐费在工资中一起发给你,你仍享有产假之前的正常工资,具体的工资分类仍按你的已领取的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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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鉴定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如果对方拒绝司法鉴定,可以申请法院提交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必要的时候法院会依职权提交司法部门进行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鉴定请求权,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重新鉴定,法官控制鉴定的最终决定权。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能实质性的行使,法律还应规定,只要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法院就应当批准,不得对控辩双方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法院不批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得说明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5、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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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最高赔付多少钱,江苏省的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
9.5万元,六级
8.5万元,七级
4.5万元,八级
3.5万元,九级
2.5万元,十级
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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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假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产假规定是90天,存在难产等严重的情况的可以延长一定的产假时间的,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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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上小学要不要迁户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则上来说,是需要的: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父母户口迁入当地,是办理转学籍就读的必要条件之一。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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