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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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在工伤待遇的保险待遇当中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两个方面。但是根据案件的需要或是实际案件当中的情况差异可以对工伤待遇主体做出变动。

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受到伤害的情况在进行了工行认定之后,劳动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在工伤赔偿的保险待遇当中,为了确保赔偿的效益性往往都会确定一个赔偿主体。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劳动者将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部分赔偿项目来源表述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却没有对直接支付对象进行明确,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实际操作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项目赔偿款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部分项目赔偿款则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从该规定解读,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主体应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除外)。

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诉讼,优点在于切合法律对赔偿主体的规定。然而缺点如下:

(一)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劳动者成本。

因实践操作中,如果劳动者不能得到用人单位的配合,正常的待遇申请程序则无法启动。劳动者跨过正常申请待遇程序直接进入诉讼,劳动者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赔偿项目仅限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

囿于被告主体的性质,劳动者不能就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相关款项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此种诉讼主体的选择方式在部分法院施行,且有此种处理方式后,法院在选择下面第二种处理方式上,尤为谨慎。

综合上文中的内容说明可以得出,针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变化。一般来说,在工伤待遇的保险待遇当中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两个方面。但是根据案件的需要或是实际案件当中的情况差异可以对工伤待遇主体做出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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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应该清楚自己的工资、特殊津贴等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第二点、看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法定的社会保险。第三点、明了用人单位有无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及时以货币形式发放。对于工资的发放形式、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超过规定时间的劳动报酬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依照上述标准,如果劳动者的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就要为此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最低工资不包括什么,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那么最低工资包括什么呢,各地都有相关规定,以河北省为例,冀劳社【2008】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段第二款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特殊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包括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其他用人单位的违法方面,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很非常重要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将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按照《反lt;劳动法gt;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劳动者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如果以上几项其中有一项没有支付或者达到,那么我们就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又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在享受工伤待遇之余,可以要求及时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应付未付的工资或津贴。
依据《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同样依照《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延、不支付加班工资和特殊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等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劳动者要求补发工资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可依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发给。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我们不仅可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和津贴、要求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对于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另外,对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双倍的工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企业破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工伤保险待遇与上述要求的经济补偿等同属劳动争议,可以在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一并提出请求。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防止错过维权的有效时间,也能是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以上就是工伤待遇与工资能否同时主张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我们公司的一个同事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了,主张工伤待遇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又称为“工作伤害”“职业伤害”,包括工业事故伤亡和职业病两种情况。工伤最初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职业病也被纳入工伤范畴。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二、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三、主张工伤待遇和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四、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申请工伤要提交什么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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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工伤待遇可否主张?
服刑人员工伤待遇是可以主张的。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其他服刑人员侵害导致伤亡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当服刑人员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亡的,服刑人员在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后,还可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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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一个关系好的朋友是某工厂的职工,工作时受了伤,想要在工伤赔偿的基础上再提起人损赔偿,我想问工伤待遇与人损能否同时主张?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工伤员工能否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在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职工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而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不存在二者同时主张的问题。
(2)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员工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员工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由于工伤医疗费的缴费凭证只有一套,因此员工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双倍的工伤医疗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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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赔偿是可以同时主张的。法律规定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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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谁支付的呢??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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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如何主张?
公司注销了工伤待遇的处理就不能通过起诉公司来要求其承担和赔偿,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若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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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在美国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美国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至1949年,美国所有州都颁布了工伤赔偿法。这些法律均以不考虑雇主或雇员的过失为基础,将工作中受伤工人的赔偿,包括工人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收入的损失作为雇主的责任。作为妥协的一部分,也规定工人应放弃由于工伤或患职业病而起诉雇主的权利。 根据工伤赔偿法,工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分为两类: 第一类,现金赔偿。用于补偿工人因患病而减少的工资收入。一般为每周支付,金额不少于该工人伤病时周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因工伤而长期完全丧失劳动力者,现金赔偿为本人工资的三分之二,赔偿期为终身支付。长期部分丧失劳动力者,在医治期间可得到暂时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现金赔偿,遗属也可以得到现金津贴。现在,大多数州的现金赔偿金额都按全州工人平均工资的增长和消费物价指数自动调整。 第二类,医疗费补助。最初的工伤赔偿法均未规定伤病医疗费补助,但现在各州工伤赔偿法均规定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医疗费补助开支已占工伤赔偿金总支出的三分之一。 美国所有州均要求雇主选择下列保险方式中的一种,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
1、从私营商业保险公司处购买。虽然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和雇主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但在支付福利时,保险人直接对工人负责。因此,即使以后雇主因故停止,受伤工人的福利仍可以得到保障。
2、从州基金或私营保险公司处购买。在美国共有13个州,州基金与私营保险公司共存、相互竞争,雇主有权选择向私营保险公司或州基金投保工伤保险。
3、向垄断的州基金购买。美国共有7个州有垄断的州基金。在这些州里,私营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工伤保险。
4、自保。在绝大部分州,雇主可以通过自保来遵守工伤赔偿法的规定。 近年来,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对工伤赔偿风险进行自保一部分或全部日益增长。一些拥有众多雇员的大企业往往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伤赔偿基金,通过自保方式,转嫁风险。甚至一些中小企业也采用团体自保方式。当然,自保必须通过州工伤赔偿管理局的批准和监督。 虽然有的大公司实施工伤赔偿自保计划后,工伤赔偿损失往往会较以前减少。但是,自保对许多中小公司而言并无益处。因此能否成功地自保其工伤赔偿风险,取决于下列多方面因素,如公司规模的大小、雇工人数的稳定性、税收的影响、能否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等等。所以,一些执行自保计划的公司,往往并不把工伤赔偿风险全部自留,特别是有巨灾隐患的公司,更是如此,他们总是在自保计划的基础上另外购买超额工伤赔偿保险。
上面是美国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叔叔在一家工厂遭遇了一次工伤,现在还躺在医院里面,所以我想知道,广西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是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50%、40%、30%的生活费。
基本上关于广西工伤保险待遇,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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